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423936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1.4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docx

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材料

实名制管理制度

 

编制人:

***

 

前言

第一册:

日照市下发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实名制资料文件

第二册:

公司级实名制资料文件

第三册:

项目部现场设施配备情况

第四册:

项目部两金一户一书

第五册: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资料

第六册:

项目部过程结算资料

 

前言

自2016年国办发【2016】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颁布以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施工现场实名制落实问题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治理,相继在2017国办发96号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各省市下发相关文件督促落实。

山东省相继在2016年-2018出台鲁政发【2016】41号、鲁政发【2017】190号、【2018】52号文,督促全省加强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的政策制度,日照市也积极响应全国全省号召,加强落实,并协同日照市建委推行一些列相关实行地方的管理制度。

作为一个建筑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应该作为2019年工作重中之重狠抓落实,从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共同重视,安排专人落实即设立专职劳资员,现场实名制通道严格落实全市统一标准,现场实名制资料专人收集,专职负责。

 

第一册

日照市下发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

实名制资料文件

一、日照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日照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人社部《治欠保支三年计划》《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是指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采集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识别管理。

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建筑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职业技能考核信息、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诚信信息记录和有关信息预报警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系统软硬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实施负责。

监理单位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及识别

 第五条 实名制个人身份特征信息为个人唯一的身份证、虹膜及其他载有唯一个人身份特征信息。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负责建筑从业人员的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采集。

第六条 实名制个人身份特征信息识别,采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虹膜特征等有效系统识别设备,结合施工现场设立的门禁设施,严格实行有效管理。

识别设备须与日照市建设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对接。

第七条 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时,对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个人身份真实性进行核实,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聘用接受正规安全教育培训且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的建筑从业人员,对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聘用。

建筑从业人员每年要接受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维权须知、警示教育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通过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上岗资格管理的条款。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劳务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和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施工现场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应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日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上岗资格把关,及时将建筑从业人员的实名制识别使用信息上传至日照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

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等。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将从业人员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每月定期公开公示,从业人员对公示有异议的,有权查阅本人记录;监理单位应将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日常实名制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日照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掌握全市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施工单位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掌握有关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工程监督第一次交底时间为实名制开始时间,由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后,启动实名制操作。

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该项目实名制应用结束时间。

第十六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项目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列为日常重要检查内容,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范畴。

第四章  应    用

 第十七条 实行实名制考勤,利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等重要现场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建筑工人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识别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建筑伤害保险的重要依据。

系统设置欠薪预报警功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资欠薪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信息进行管理。

系统设置资格证件过期预报警功能。

第二十条 日照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的实名制考勤信息应与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五章  变    更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或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时,应及时完成新的施工或监理单位现场实名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承担业务登记变更手续后,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件及相关证明等资料,办理实名制信息变更录入。

第六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统计,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到位、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给予信用分奖励。

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不到位、工作表现较差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信用分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督促检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监理单位,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信用得分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组织建筑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上报上传实名制考勤信息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违规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信用得分、停工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实行)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支付专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划入,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账户。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各区县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市直管范围内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支付专户设立与支付

 第五条  本市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自主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监管银行指定的分理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并同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签订工资专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清欠机构备案。

每家监管银行只能指定一个分理机构承办工资专户业务。

第六条 监管银行应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支付专户进行管理,及时将支付专户中建设单位划拨人工费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息数据推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清欠机构出具的支付专户备案证明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每月按时将应付工资性工程款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资性工程款直接拨付分包单位。

第九条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划拨人工费或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监管银行为本项目施工的自有工人办理个人工资卡,负责监督分包单位、劳务企业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在监管银行办理个人工资卡,并确保工资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分包单位、劳务企业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

监管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报的工资支付表,按月将工资专户资金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中。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一条 已开工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设立工资专户,到当地城乡建设部门清欠机构备案,并参照新开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总承包单位可会同建设单位,凭无拖欠工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比例划转工资性工程款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以上的,总承包单位有权停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落实支付专户制度的,未按月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扣减信用得分等处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工人工资的,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对项目进行停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关于统一全市在建工程项目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

日照市在建工程项目简易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地:

乙方(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