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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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进一步规范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法字〔2012〕2号)和《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有关要求,在《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应当遵循区县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稳,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命名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市各级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五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区县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形成一批符合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体现现代学校制度内涵、具有依法治理示范意义的学校。
第六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各项评先树优活动的重要评选指标。
鼓励、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台配套鼓励措施,对在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条学校应当开展普法教育,按照规定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制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达到《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最低分数,并且最近2年未发生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未发生教职工、学生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拟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估,向市教育局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申报学校应当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进行自评,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
(二)依法治校自评报告与自评分数。
自评分数由学校根据《标准》逐项打分并征求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等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第十四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其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专家组成员应当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客观公正、集中意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分数并签署评估意见。
专家组评估意见应当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经验、突出特点、存在问题作出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
专家组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十七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评估意见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以下材料: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者局属学校自评报告;
(二)《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综合评定,确定“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名单。
第十九条入选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颁发牌匾。
第二十条参加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的候选学校从“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行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随机抽查制度。
市教育局成立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检查组,对各区县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依法治校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学校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学校评选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批次申报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依法治校示范校分立、合并,其所获得的称号自然取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评选。
依法治校示范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学校应在变更后六个月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查申请的,其所获得的称号自然取消。
第二十三条依法治校示范校实行定期复查制度,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与评选依法治校示范校隔年交叉进行。
经复查合格的学校,保留“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对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拒绝整改的,取消其“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第二十四条复查工作以学校对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为基础,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查,形成复查报告,市教育局进行抽查,抽查比率一般在30%左右。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复查。
第二十五条经投诉举报、有关机关通报处分、新闻媒体曝光,发现有应当取消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情形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局应立即启动复查程序,进行调查。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经调查确实存在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的,由市教育局作出取消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获得“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
(一)学校及其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故意犯罪的;
(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六)有其他应当取消“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县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原《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淄教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附件:
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式
1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2
1.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要问题;有领导分管并主抓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有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3
领导重视、有领导分管、有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各占1分,缺失一项扣1分
查阅最近2年的会议纪要、有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文件、有关人员聘书或登记表等,座谈
1.2学校有明确的依法治校规划或实施方案,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依法治校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3
依法治校规划或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纳入年度考核各占1分,缺失一项扣1分,工作落实是否到位视情况评分
查阅最近2年的有关规划、计划、考核的文件和相关档案资料,与学校管理者、师生座谈
1.3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3
有人员及聘用协议3分,无则0分,缺少聘用协议扣1分
查阅最近2年的人员聘书及聘用协议,座谈
1.4学校设立保障依法治校工作的专项经费或统筹安排经费保障依法治校工作。
3
有专项经费3分,有统筹安排经费2分,无经费0分
查阅最近2年有关经费的文件、档案资料等,与学校管理者座谈
2
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
12
2.1依法制定章程,依据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3
有章程且内容程序合法3分,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抵触扣1分,无章程0分
查阅章程包括章程内容、制定程序、通过情况、公开方式等相关记录,查看学校网站是否登载
2.2依据章程制定完善教育教学、学术、教师、学生、安全、财务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公开、便于查阅。
3
制度完备健全3分,教师、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一项扣1分,其他制度缺失根据其重要性酌情扣0.1-0.5分
查阅学校制度文件,查看制度公开方式,师生座谈
2.3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等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校长、各管理机构、教职工、学生知晓章程并熟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3
学校内各主体均知晓3分,部分知晓2分,不知晓0分
与学校管理机构、师生分别座谈,调查问卷
2.4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管理制度。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健全。
学校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履行职责。
3
根据学校类型确定,校长负责制、设立理事会或监事会1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1分,依法履行职责1分
查阅学校制度文件、理事会会议纪要,实地考察
3
基本办学行为依法规范
15
3.1校长选拔、任职、任用符合规定。
教师、财务、医务人员具有资格证,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学校职工符合上岗条件或具有上岗证。
学校与符合规定的人员依法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
相应程序、证书、合同完整健全2分,不完整健全的酌情扣0.5-1分
查阅学校制度文件,抽查资格证、上岗证及劳动合同,与教职工座谈,调查问卷
3.2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开除、劝退学生和拒绝接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情况。
高中一般不得开除学生。
学校无无故强迫学生退学、停课情况。
3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存在开除、劝退学生行为则为0分,高中随意开除学生扣2分,其他学校处分程序不合规扣2分,存在强迫退学、停课扣1分
查阅档案资料、学生名册等有关文件,师生座谈,调查问卷,参考督导结果
3.3依法加强教职工管理。
教师应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严于律己,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个性,不得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教职工无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问题,无违法犯罪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无违规从事有偿补习行为,其他学段教师无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行为。
2
教师行为规范,无违规违法行为2分,存在违法行为扣1分,存在违规行为扣0.5分,既有违规又有违法行为的0分
调查问卷,抽查访谈,师生座谈
3.4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素质教育。
课程方案计划、专业设置、教材选用征订符合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无设立重点班或擅自设立实验班问题。
中小学无违规组织集体补课、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
中小学考试、竞赛符合有关规定。
3
行为规范、无违规违法行为3分,有一项违规行为扣1分,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0分
查阅相关文件、制度资料,师生访谈,调查问卷,实地考察
3.5考试招生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适龄儿童入学无选拔性考试或附加条件,初中就近免试入学。
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公开透明,无虚假宣传、违规承诺问题。
考试招生程序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3
行为规范,无违规违法行为3分,有一项违规行为扣1分,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0分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招生简章,查看信息发布方式,师生访谈,调查问卷
3.6学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落实到位,建筑物、设施、教学装备、食堂、医院、校车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完备并落实到教职工、班级、学生。
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有专人负责,校园周边环境文明、健康、安全,无安全隐患和违法营业场所。
2
机构、人员、经费、制度、预案落实,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综合治理规范有效2分,未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扣1分,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差扣0.5分
查阅学校文件、制度资料、应急预案文本,实地考察,师生座谈,调查问卷
4
民主管理
10
4.1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
机构、制度健全3分,未成立教代会0分,未成立工会扣1分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与教职工座谈
4.2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
3
校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3分,重要事项未公开扣1分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校务公开方式、渠道,查看学校网站
4.3学生组织健全并发挥作用。
2
学生组织相关制度、机构健全2分
查阅相关成立文件、会议记录,与学生座谈,调查问卷
4.4中小学建立了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建议。
2
制度健全1分,工作落实1分
查阅资料,师生座谈,调查问卷
5
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13
5.1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继续教育、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权益全部落实4分,部分落实1分,存在违规侵权行为0分
教职工座谈,调查问卷,随机抽查访谈
5.2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带薪休假等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4
权益全部落实4分,部分落实1分,存在违法违规及侵权行为0分
查阅教职工相关档案资料,教职工座谈,调查问卷
5.3教职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
依法享有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
2
制度建立健全1分,工作落实1分
与教职工座谈,调查问卷
5.4建立健全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及学校处理行为符合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
3
制度建立2分,工作落实1分
查阅相关制度文件、档案资料,与教师座谈
6
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12
6.1尊重学生人格,依法保障学生人身权、财产权,不得侵害学生隐私。
3
行为合法规范3分,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扣1分,有两项以上侵权行为则0分
查阅档案资料,学生座谈,调查问卷,随机抽查访谈
6.2建立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
3
制度建立健全2分,工作落实1分。
申诉程序不合规定扣1分
查阅学校有关申诉的制度文件、档案资料,与学生座谈
6.3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出具合法凭据,无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教辅资料、购买商品服务等行为。
3
行为规范、凭据合法3分,有违规行为的扣1分,全部违规0分
查看收费凭据,调查问卷,师生座谈,参考督导结果
6.4学生奖励、补贴、补助、资助经费应当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无克扣、强制捐款等要求学生履行非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
3
行为规范3分,有违规行为的扣1分,有两项违规行为的0分
查看相关工作记录,学生座谈,调查问卷
7
依法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8
7.1学校有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校法律事务。
2
有机构人员则2分,无则0分
查看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聘书或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与学校管理者座谈
7.2学校对外签署合同须经合法性审查,逐步完善学校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
2
经合法性审查2分,合法性审查意见未采纳造成不利后果的扣1分,未经合法性审查的0分
查阅档案资料,与学校管理者座谈
7.3学校依法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妥善处理涉及师生权益的法律纠纷,有效地减少了学校处理纠纷的成本。
2
依法处理2分,未依法处理且造成不利后果的0分
查看档案资料,与学校管理者座谈
7.4学校依法维护办学权益,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资产、财务依法不受侵害,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2
依法维护权益2分
查阅档案资料,与学校管理者座谈
8
开展普法教育
12
8.1学校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得到落实,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校普法工作,普法经费得到保障。
3
普法规划计划、专兼职人员、经费各占1分,缺失一项扣1分
查阅规划、计划等相关文件,师生座谈
8.2学校领导、教职工法制学习、培训有计划、有课时、有笔记、有考勤、有考核。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校辅导不少于2次。
3
有计划、课时、笔记、考勤、考核的2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学期内未到校辅导的,扣1分。
查阅有关学习培训的文件资料,抽查工作笔记、考勤记录等,与学校管理者、师生座谈,调查问卷
8.3学生法制课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
4
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缺失一项扣1分
实地考察,查阅档案资料和相关制度文件
8.4学生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形式多样、生动有趣、扎实有效。
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健全,充分利用社会法制教育资源。
2
有法治实践活动且形式多样、充分利用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各1分,缺失一项扣1分
查看活动记录、档案资料,师生座谈
9
依法治校成效
6
9.1最近2年内获得国家、省、市或区县有关学校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集体或个人表彰。
3
根据表彰级别、数量进行综合评分,表彰类别应与学校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相关
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
9.2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最近2年未因督导、检查受到通报或处罚,未发生教职工、学生犯罪。
3
行为规范、无违规违法行为3分,受到通报处罚扣1分,发生教职工、学生过失犯罪行为扣2分,发生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教职工、学生故意犯罪的丧失参评资格。
查阅档案资料,师生座谈,实地考察
说明:
创建标准指标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根据每一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与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得分达到70分且最近2年未发生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未发生学校教职工、学生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获得参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