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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文件学生

目录

第一部分学籍管理

XX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XX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4

XX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试行)4

XX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4

XX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4

XX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4

第二部分教学运行管理

XX学院导师制试行办法4

XX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试行)4

XX学院关于加强本科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的实施意见(试行)4

XX学院关于提高本科公共英语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4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4

XX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

XX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2013〕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书面或电话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学院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体检合格,并经学校审核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回校,并在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确认学籍,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一)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当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学生回校后1周内持有关证明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学生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或虽然到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特困学生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方法按照《XX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XX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方式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评分,军训、劳动课成绩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体育学院批准,由体育学院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校对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请病假,应出具医院证明,特殊情况的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

如果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批准方销假。

第十二条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

旷课课时数按以下方法计算:

课堂教学旷课时数按课表规定的课时计,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4课时计算。

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课时计。

对于旷课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XX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XX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二级学院确定);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转专业的学生,入学满一学期的,可以转入同一年级相应专业(招生录取时同一批次的专业)学习;入学满两个学期的,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期末办理,并在新学期开始后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学生因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应当提交本人转学申请表、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件、转出校同意函、大学学业成绩单、大学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转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二)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由学生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我校还需经过转出或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我校还需经过转出或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同时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四)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因病治疗,其医疗费自理;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因应征入伍休学的,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初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休学证明等交所在二级学院,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调整撤销,经本人同意,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七章学业预警、编入下一年级、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先警示制度。

学业预先警示制度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原因引起,可能影响其正常学习的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并对学生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的一种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最后一学年除外)清理一次。

学生在读期间在某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该学年培养计划规定正常修读应取得学分总和的30%,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第二十八条编入下一年级

(一)学生在读期间在某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该学年培养计划规定正常修读应取得学分总和的50%,编入下一年级就读。

(二)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健康等原因,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可编入下一年级就读。

(三)学生编入下一年级时,应安排到相同专业下一年级。

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允许跟随原年级班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读期间在某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该学年培养计划正常修读应取得学分总和的70%者;

(二)在弹性学制最高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修读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退学处理程序: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教务处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书,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学制、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学分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含休学)。

学生可以提前1年修完学分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等方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符合《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拟提前一年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本人应于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已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按毕业标准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得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弹性学制最高年限内可回校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受理结业生的考试申请。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于毕业当年的5月底前书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至多延长至弹性学制最高年限),留校继续学习。

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家长签字,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仍有学籍,但应当按规定缴交有关费用。

修读课程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若在弹性学制最高年限内仍不能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则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不足一学年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可开具该生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离校。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下发的院教〔2007〕27号文件同时废止。

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如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相冲突时,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执行。

 

XX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院教〔2009〕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自主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我区高等学校积极推行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三条学校对各专业的课程体系提出统一要求,各系(部)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如需调整,必须履行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的程序。

第五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占总学分的65%-75%。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大模块。

选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占总学分的25%-35%。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学生必须从若干门(模块)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模块)。

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及发展与就业的需要,在全校范围内跨专业、跨年级自主选修的课程。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学分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与所授课时相对应。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修读完成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学生须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方可毕业。

第七条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一般根据课程的情况按课程的学时数进行折算。

各类课程的学分按以下比例确定:

理论课(含理论课中的同步实验教学环节)每16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技术(技法)课每32学时记1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每2周记1学分,其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见习、课程设计等原则上每1周记1学分;分散实践教学环节每1周记1学分;军事训练(含军事理论)两周计2学分;社会实践4周计2学分。

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第八条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不能互抵。

第九条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重要依据,与成绩相对应,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平均学分绩点和其它条件才能取得学位资格。

第十条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不带小数点)、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和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考试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实验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按五级制记分或百分制评分,军训、劳动课成绩按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

不及格折算为50分,及格折算为65分,中等折算为75分,良好折算为85分,优秀折算为95分。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以下

课程绩点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

五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课程绩点

4.50

3.50

2.50

1.50

0

第十二条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课程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所得绩点×课程学分

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如:

某一学生一学期修完5门课程:

成绩

92

83

70

60

51

课程学分

2

4

3

4

2

绩点

4.00

3.00

2.00

1.00

0.00

学分绩点

8.00

12.00

6.00

4.00

0.00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8+12+6+4+0)/(2+4+3+4+2)=2.00

第十三条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补考及格课程,绩点为1.00。

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全校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可否提前修读课程、免修课程、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及其它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学校设立创新学分。

对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学科竞赛成绩可折算为选修课学分予以记载。

具体按照我校创新学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开课与选课

第十五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保证课程按时开出。

(一)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开课单位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每学期的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

(二)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下达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的选课制度。

(一)学生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学习能力在教务处每学期公布的选修课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自主决定选修课程。

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选课程序按我校公共选修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的总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最后学期除外),最多不超过30学分。

(四)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要经过系(部)主任批准,才允许修读后续课。

第五章免修与免听

第十七条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免修。

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按照我校课程免听、免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补考与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的某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可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

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按照我校课程补考、重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XX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校教〔2013〕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成绩管理,使学生成绩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XX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XX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的成绩实行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由任课教师、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

各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应以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二章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第三条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表现,一般通过对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形成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最终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

总评成绩构成比例,可根据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但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学生的平时成绩一般由教学过程中的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讨论等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构成,具体评定方法由各二级学院规定。

平时成绩为零分者,不得参加课程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教师在录入学生成绩时,要录入学生的平时成绩,不录入平时成绩的总评成绩一律视为无效。

第五条课程教学中有实验(实训、技能)的课程,期末成绩应包括理论课和实验(实训、技能)课考核的成绩。

课程考核中除了课堂教学考核外还有其它考核内容的,期末成绩应包括课堂教学考核和其它考核的成绩。

第六条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不带小数点)、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和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考试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实验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按五级制记分或百分制评分,军训、劳动课成绩按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

不及格折算为50分,及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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