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安全检查表只是分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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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安全检查表只是分享
氧气站安全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一)
组织机构
1.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
人员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记录、培训证
(三)
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防火防爆制度;运输储存制度;设备检验制度;动火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
3.安全操作规程(制氧间、压缩机间、充装间、储瓶间、装卸等岗位)。
4.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四)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四)其他要求
1.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5.安全费用提取情况
《吉林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6.风险抵压金缴纳情况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分档缴纳:
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60万元;5~10亿元的45万元;1~2亿元以上的2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15万元;3000万元~5000元的12万元;1000万元~3000元的1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6万元。
7.压力容器检测报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
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
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五)厂址选择
1.氧气站与周边的安全距离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氧气为乙类生产装置)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防火间距(m)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类
生产建筑物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2530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3035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
(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灌
单罐容量
(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2.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的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机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2.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的间距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2条: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
最小水平间距(m)
乙炔发生
器型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m3/h)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水入电石式
≤10
100
50
>10~<30
200
≥30
300
电石入水式
≤30
100
50
>30~<90
200
≥90
300
3.围墙及放散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8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
(六)库房
1.氧气贮罐(贮气囊)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
⑨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⑩液氧贮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8条:
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m3。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9条:
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间内。
贮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贮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
在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大多数同学都比较注重工艺品的价格,点面氛围及服务。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0条:
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2.瓶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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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20条:
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贮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瓶库建筑物
的耐火等级
气瓶的最大贮量(个)
每座库房
每一防火墙间
一、二级
13600
3400
三级
4500
150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3条:
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2条: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瓶。
(七)
生产间工艺、设备设施要求
1.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1.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2.爆炸区域划分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6.0.2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囊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3.厂房耐火等级及生产间其他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5.0.3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5.0.7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5.0.5条:
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5.0.6条: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9条:
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3条: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应设有安全出口。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5.0.9条:
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6.0.5条:
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囊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
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6条:
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第4.0.7条: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m3/h,其氧气实瓶的贮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60瓶。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4条:
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1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工作压力为1.0~3.0MPa)、高压氧气贮罐(工作压力为15MPa)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m2。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4.0.2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m2。
4.氧气管道及阀门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9.0.3条:
氧气管道的阀门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阀门,严禁采用闸阀;
二、阀门的材料,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工作压力(MPa)
材料
﹤1.6
阀体、阀盖采用可锻铸铁、球墨铸铁或铸钢
阀杆采用碳钢或不锈钢
阀瓣采用不锈钢
≥1.6~3
采用全不锈钢、全铜基合金或不锈钢与铜基合金组合
﹥10
采用全铜基合金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9.0.6条:
氧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当架空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9.0.9条:
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丝扣连接。
丝扣连接处,应采用一氧化铅、水玻璃或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严禁用涂铅红的麻或棉丝,或其他含油脂的材料。
5.气瓶充装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7条:
气瓶必须专用。
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9条:
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0条: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八)公用动力设施及消防
1..防雷、防静电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6.0.7条: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6.0.8条:
站内设备、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氧气储罐的防雷,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9.0.10条:
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厂区管道可在管道分岔处、无分支管道每80-100m处以及进出车间建筑物处设一接地装置;直接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车间内部管道,可与本车间的静电干线相连接。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规范规定,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跨接导线。
2.采暖、通风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8.0.1条:
厂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贮气囊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为+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办公室、生活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各房间外,其他房间为+15℃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8.0.2条:
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槽间、实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8.0.3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惰性气体贮气囊(罐)或贮罐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7次。
3.消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6条: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2条: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条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
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1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4.安全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5条: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1条: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和“消防水泵结合器”等标志。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第6.7.3条: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