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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的管理,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固定网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各类产品,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技术改动时申报、受理、审查、检测的依据。
第二章申报和受理
第三条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的进网产品在进行技术改动时(改变产品型号或不改变型号),必须向原检测机构申报。
第四条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申报表(见附件)及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网电信设备改型申报书。
说明已进网产品的证号、名称、型号、拟改型号、改动情况简述。
(二)改型前、后的产品外观及电路板彩色照片。
(三)改型前、后的电路原理图、电路板图、主要原器件明细表、软件更改说明。
第五条相关检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第三章改型审查
第六条相关检测机构在受理改型申报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一)主体型号不变,只是在同系列内更改编号(如SST2000改为SST2000CT),且不增加功能,不改变软件及电路设计和布线,仅改变机壳的,不再进行电气等方面的测试。
(二)主体型号不变,只是在同系列内更改编号,(如SST2000改为SST2000CT),增减功能或更改了软件,或小范围更改了电路设计或布线,经审查认为对环境适应能力不产生影响的,进行包装、外观、装配、说明书检查,功能检查,部分常温电气性能测试。
(三)主体型号不变,增减功能,更改软件或较多更改了电路设计或布线,需进行全项检测。
(四)其变动已经超出同系列产品规定的,不做改型处理。
(五)必要时审查人员可对样机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查报告完成后,交申报企业并报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
第四章检测和发证
第八条申请企业在明确检测项目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情况自行安排规定的检测。
第九条相关检测机构根据改型审查结果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受理中心在收到审查报告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进网许可证审核、报批程序予以处理。
附件:
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申报表
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申报表
申请企业:
产品名称:
商标:
改型前型号:
进网许可证号:
改型后型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E-MAIL:
技术改动说明:
附件:
改动前外观及内部彩照□
改动后外观及内部彩照□
改动前相关电路部分电原理图,板图,主要元器件明细表□
改动后相关电路部分电原理图,板图,主要元器件明细表□
改动前软件版本□
改动后软件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