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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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八)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第6栏“免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第7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一)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二)第9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三)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四)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

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五)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数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

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

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

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4栏“期末余额”:

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

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

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

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数据一致。

附件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一、计税依据

项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应税货物及劳务

应税

服务

应税货物及劳务

应税

服务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

含税销售额

4(4≥5)

——

——

其中: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5

——

——

(三)免税销售额

6(6≥7)

其中: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7

(四)出口免税销售额

8(8≥9)

其中: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9

二、税款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

10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1

应纳税额合计

12=10-11

本期预缴税额

13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14=12-13

——

——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税款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

本期扣除额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

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

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

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

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

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

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

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

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

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

免税货物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

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

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

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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