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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浅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1.个人所得税简述。

1.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1.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项目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

2.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问题的表现

2.1.1.社会方面

2.1.2.家庭方面

2.1.3.个人方面

3.解决的方法

3.1.改个人申报为家庭联合申报

3.2.调整完善扣除项目制度

摘要: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在工薪阶层之间、工薪阶层和高收入人士之间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

工资、薪金所得法定扣除标准800元和税前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等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整体税收的比重不宜过高。

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等因素,应提高扣除标准和扩大税前扣除项目。

浅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1.个人所得税简述。

本人认为:

个人所得税,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

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

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

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有两大功能:

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

从逻辑上看,两大功能不是并列的。

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

只有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调节功能的发挥才有了场所;只有组织的收入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调节功能才可能有足够的力度。

收入功能是调节功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或者是从属的。

1.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现状和发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3个年头。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

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1年的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和较快增长,显示出其巨大的潜力。

这是我国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税收征管不断加强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合力的结果。

一方面,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居民收入水平也水涨船高。

从“八五”期间到“九五”期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年均2816.8元提高到5511.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年均1042.6元提高到2128元,2001年这两项收入又分别提高到6860元和2366元,这为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丰富的税源。

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长期不懈地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取得了明显效果。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迅速的增加,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

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为145.91亿元,1998年达到338.65亿元。

到2001年已达到996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

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2002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211亿元,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21.6%,增收215亿元。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还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例如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等。

只有不断地通过改革,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才会更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

1.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在取得上述所得时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法定扣除标准(起征点)是800元。

税前扣除项目: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不记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可在税前扣除。

此外,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可在税前扣除。

三、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四、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可在税前扣除。

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可在税前扣除。

此外,为了做好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1999年国家出台了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不是我国所特有的。

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征管手段相对还比较落后,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

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提高,对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需要作进一步评估,以便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做好必要的准备。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

本人认为: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

但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

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200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仍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约占41%。

在这里本人只对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它的表现主要是显失公平。

尽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了费用扣除法定限额,设计了调节功能,但这种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相反,它所发挥的是一种“逆调节”功能,并没有在工薪阶层之间、工薪阶层和高收入人士之间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

扣除项目没有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的差异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的购买力,影响家庭的收入和开支,从而不利于国内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阻碍经济增长。

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由于现行分类税制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虽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扭曲,使在同等收入水平下,所得来源多的综合收入由于扣除项目多而缴较少的税收,而所得来源单一的,由于扣除项目少,而缴相对较多的税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扣除项目不公平。

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

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

国内居民法定扣除标准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法定扣除标准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

“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

二是国内居民法定扣除标准人民币800元。

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

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现在的物价显然不同,而法定扣除标准却不变,扣除项目未能与通货膨胀建立直接联系。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就会容易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没有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的差异(如各地区的收入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线等)、纳税人的医疗、教育、住房等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以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等。

2.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是关系个人所得税税制能否公平、效率和体现国家一定的经济政策导向的重要问题。

它可以表现在社会、家庭和个人三方面:

2.3.1.社会方面不利于拉动消费,反过来削弱经济增长。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直接的原因是:

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

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甚至用拉拢税务干部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的手段来偷逃个人所得税。

就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中国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

中国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11项所得中哪种都不是。

另外,就民营企业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来谴责他们为什么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

而且他们没有前述的经济实力支付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

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

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确实已经相当不小,但对现有收入差距的调节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方面,我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极大部分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所无法去调节的;另一方面,中低收入阶层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却主要是靠中低收入阶层缴纳的。

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

而我国的现状是:

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1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几乎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现了尽管富豪就在身边,但绝大多数的个人所得税却是“穷人”掏腰包的情况。

这就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这就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

这样会抑制我国的消费扩张,不利于拉动消费,反过来削弱经济增长。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起征点太低,会影响低收入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2.1.2.家庭方面造成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

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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