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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案例

篇一:

基层财政所干部违法违纪案例分析

基层财政所干部违法违纪案例分析

娄星区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因预防腐败工作做得较好,我局自201X年以来,只查处过万宝财政所原副所长刘艺违反财政纪律一案。

现就此案例特进行剖析,以此为戒,加强基层财政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基础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一、涉案人基本情况

刘艺,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人,大学本科文化,1996年10月参加财政工作,201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X年调入万宝镇政府任组织委员至今。

201X年元月至201X年6月在万宝镇财政所任农业税会计,201X年11月至201X年5月担任万宝镇财政所总会计。

期间于201X年11月任万宝镇财政所副所长。

二、主要案情

201X年元月至201X年6月,刘艺担任万宝镇财政所农业税会计期间,收入支出未入账,后经检查组整理账务得出检查结论为:

共有收入14笔,涉及金额1398299.71元没有

入账,共有支出7笔,涉及金额1357758.06元未入账。

收支相抵后余40541.65元,此款既没有存入银行也没有办理其他财务移交手续。

三、错误性质及处分结果

刘艺自201X年元月至201X年6月担任农业税会计期间,由于工作拖踏,缺乏责任心,没有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使农业税会计账目收支数额不清,导致公款40541.65元既没有存入银行也没有办理其他财务移交手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对此刘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但在调查期间,刘艺在检查组同志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虚心接受组织的教育,配合调查组把问题查清楚,并主动退赔了所有应退的款项40541.65元,后经调查核实,其中还有1201X元公务支出未取得原始凭证,14004.92元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借给他人,其他已进行了账务处理,在情节上可从轻处理。

为严肃政纪,教育干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201X年4月26日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艺撤销镇财政所副所长职务的处分。

四、基层财政所干部违法违纪原因分析

(一)自身素质不高诱发违法违纪。

一是漠视法律法规,缺乏工作责任心。

基层财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同志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

导致不依法依规处理工作中的事情和为民办事,无形中触犯了法律法规的的相关规定。

有些同志工作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慢,对待工作敷衍了

事。

上班纪律性差,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甚至是不上班的现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不足,致使工作滞后,拖踏,遗漏。

二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抵受不住侵蚀,放松思想上的防线。

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缺乏应有的清醒和理智,从而使自己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可自拔。

三是放松学习,不懂业务,党性观念不强。

财政所有些同志,系退伍军人安臵到财政所上班的,从来没接触过财政财务知识。

又不认真、积极、主动学习业务,碰到不懂的业务问题也不向前辈学习请教,要么自己想当然乱处理,要么就索性把问题搁臵不管,长久以来,导致问题越留越多,越多越复杂,越复杂越弄不清楚,最后就干脆不管了。

(二)制约监督不力导致腐败。

一是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内部控制乏力,社会监督不足。

基层财政所简化办事程序,财务管理不健全,财务信息不张榜公布,失去了群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各种腐败案件的发生。

财政局对基层财政所的监督管理也不够到位,没有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致使财政所的财务工作脱离监管范围,逐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是各项制度建立不全且执行不力。

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及监督制度体系,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和细化,放松了对操作层面落实情况的监管。

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没有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制度还存在着

这样那样的障碍和漏洞,制度落实的有效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推动。

五、从基层财政所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吸取的教训掩卷而思,基层财政所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给了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刻骨的教训、深刻的启示:

一是基层财政所干部必须牢记党的服务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

位处基层的财政所干部,拿着政府工资,跑前跑后为老百姓办事,应该是份内的事,不应该有个人的非分之想。

否则,就不能摆正个人与国家、集体间的利益关系,势必容易“本末倒臵”而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结果必将“误入歧途”。

二是基层财政所干部必须要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自觉守法。

身为基层财政所的党员干部,如果不加强对党的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不仅不能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当好农民群众的当家人和贴心人,还会因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无知而“自取其辱,自负其咎”。

三是基层财政所干部,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前不要“心存侥幸”。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很多党员干部之所以触犯国法和党纪,原因之一就是他们为侥幸心理所害。

要知道:

侥幸是每一个违法违纪者“作茧自缚”的绳索。

常言道: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违法

违纪行为的人,无异于自我欺骗“掩耳盗铃”,最终得到的必将是“身败名裂”的下场。

四是做好基层财政干部违纪违法的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财政所干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一,强化教育,注重管理,全面提高基层财政所干部的整体素质。

一是抓好正面教育。

有计划地组织基层财政所干部学习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知识,对他们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二是抓好警示教育。

通过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他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是抓好疏导教育。

财政所干部处在农村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思想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思想问题,要经常对他们进行疏导,使他们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财政所干部腐败。

一是完善和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乡财区管,规范各类资金的发放,规范乡镇财政开支,建立健全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制度。

二是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设立财政公开栏,公布行政事务、经济管理、财务开支等事项,严格把好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和公开资料规范归档保存等五个关键环节,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实行乡镇财政所财务定期审计制度。

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对基层财政所的财务进行检查、审计。

第三,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政所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公款,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案件,及时

篇二: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一、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

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

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

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

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

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

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

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臵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

项目单位与其

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

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比例直接提取。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的情况。

计提的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计提比例一般为5%,个别单位甚至达到20%以上。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1995?

第186号)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

1997?

286号)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级预算单位对于其所属的预算单位还具有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职能,对其所属单位有拨款关系。

上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款计划及时下拨,切实保障所

属单位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

所谓的及时下拨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属于滞留财政资金。

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

常见的问题是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

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

1997?

288号)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开支对象和开支事项两方面;开支标准是对支出事项资金数目的限制,也是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财政项目资金转入所属单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五、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者提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

篇三: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一、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

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

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

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

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

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

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

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臵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

项目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

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比例直接提取。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的情况。

计提的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计提比例一般为5%,个别单位甚至达到20%以上。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1995?

第186号)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

1997?

286号)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级预算单位对于其所属的预算单位还具有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职能,对其所属单位有拨款关系。

上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款计划及时下拨,切实保障所属单位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

所谓的及时下拨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属于滞留财政资金。

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

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

常见的问题是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

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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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案例)量清理完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

1997?

288号)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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