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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基础管理,规范物资仓储管理标准,促进物流管理精细化,提高物流管理水平,降低物流管理成本,根据集团《中国网通物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各省(直辖市)分公司,有限公司总部及各直属单位的自有仓储库区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仓储管理是企业物流管理的基础组成部分,实行仓储标准化管理,准确提供存储物资信息,有利于支撑企业生产和辅助市场经营,是实现仓储服务和费用成本之间经济平衡的根本基础。

第四条仓储标准化管理是做好物资保管工作的必备条件,是保证物资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快收快发的重要手段。

仓储标准化管理包括仓储库区布局,仓储配套设备设施以及装卸、搬运,码放,保管,盘点,安全保卫等一系列相关行为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库区布局

第五条仓储库区的布局必须做到全面规划,因地因物制宜。

应以“科学合理、节约适用、方便作业”为原则,仓库面积利用率不低于75%。

按使用功能划分库内区域,以方便物资的收发操作和盘点保养;按经济节省的原则划分运输通道,以高效使用仓储空间,保证物资的快速装卸、搬运和收发;按物资类别属性划分码放位置,尽可能提高物资的收发效率。

第六条仓库布局合理,图牌配备齐全,警示及引导标记明显。

第七条库区内环境整洁、道路通畅、标识明显,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张挂(岗位责任制、安全规定、作业流程等);设立库区平面示意图,明示办公区、作业区、储存区、待收待发区、大小通道和方向指示。

第八条物资排列规范,做到库区有编号、架位有标牌,库房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第九条库区的布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完整的经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的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库容库貌整洁,库区做到日清理、月清扫,经常检查和维护库区环境。

第三章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仓储配套设备设施应根据存储物资的特性相应配备。

存储大型设备或器材,应配有吊装设备,以便于装卸搬运;存储有温控要求的物资,应配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供暖装置,以保证物资质量的安全。

第十二条仓储配套设备设施必须建立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各省采购与物流部门应根据自有库区仓储规模的大小和分布情况,配备所需的设备,采取分级管理,由专人负责,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储运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装卸与搬运

第十三条物资进、出库的装卸、搬运、移动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人工或机械设备(包括吊车、叉车、铲车、自动升降机等)进行操作,大宗货物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托盘货物装载方式。

第十四条装卸作业时,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劳动作业安全防护标准着装,严格执行物资搬运、装卸、铲吊以及危险品防护操作规程,按照包装标志明示要求进行操作,搬运时要尽量保持物资水平状态,轻拿轻放,确保人身、物资和机具安全。

装车的同时要考虑卸车的方便,装卸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清扫现场,检查有无丢失的工具和物品。

第五章物资码放

第十五条物资码放要根据物资特性、自然因素、外部环境的要求,做到科学分类,合理码放,妥善保养。

第十六条专业化物资码放标准

(一)分类:

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的物资分开码放;

(二)固定:

码放稳定、不偏不倚、不歪不斜;

(三)定量:

码放单位(垛、层、行、包)力争整数,尽量采用五五式码垛法、托盘式码垛法,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

(四)整洁:

码放成行成线、标志清晰、无杂物积尘;

(五)方便:

码放要易于搬运、装卸、检查、操作;

(六)节约:

节省库位、人力、物力、财力;

(七)规矩:

距墙0.3米、距地0.1米、距顶0.5米、垛距0.5米、架距0.6米、小作业通道0.8米、大作业通道1.5米、机械通道2.5米、排水畅通、垫物平实。

第十七条物资的码放要面向通道,分层摆码,以方便物资在仓库内的移动、存放和取出,保证操作作业的安全性,防止物资在搬运、装卸过程中受损。

第十八条仓库物资的排列走向应由左到右、由前到后,按顺时针方向摆放各类物资;相同类型不同规格的物资应由小到大,位牌所列物资应是上管下、左管右、前管后。

第十九条包装标准化的物资宜码放在托盘或货架上,包装非标准化的物资应对应于其形状规则选择不同码放方式,或通过将其装入特殊的保管设备中使其在包装上标准化。

第二十条物资码放必须防潮湿、通风,在码放物资时须使用衬垫材料(枕木、木板、钢板等)进行地面铺垫。

对于露天存放的物资,应及时进行苫盖,以防止阳光、雨雪、风沙、尘土等对物资形成侵蚀、损害。

第二十一条物资存储位置必须设有标牌,明确标示物资的名称、规格、库区货位、计量单位、新旧程度、入库时间、供应商名称、保管人员等信息(专用物资注明使用方向),拴挂在货架上或摆放在货垛正面明显的位置,以方便物资的盘核、保养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专项物资(拆旧物资、报废物资、暂存物资和防汛救灾物资)应依照其使用特性单独划分专区进行码放。

第六章物资保管

第二十三条物资保管必须建立检验制度。

物资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检验和内在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包括包装检验、重量尺寸检验、标签标志检验、气味颜色、手感检验、开外包装检验等;内在质量检验包括对物资的物理结构、化学成分、使用功能等进行鉴定。

一般情况下,仓储物资检验只对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进行直观检验。

第二十四条专业化物资保管标准

(一)存储物资实行账料分管和危险品严管制度,危险品和稀有贵重物资要设专人、专库严加保管,实时监控。

(二)按照物资分类管理要求,根据物资特性和存储数量,合理安排料场、料棚、库房进行保管,其中露天料场应设置遮蔽棚架。

(三)存储物资要做到管理科学化、作业标准化、保养经常化、库容整洁化。

(四)物资保管要做到按物资性质定库,按物资分类定区,按物资品种定架/列,按物资数额定位(库、区、架/列、位—四号定位)。

(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库区环境,确保物资无腐烂变质、无损坏丢失,库区无隐患、无杂物积尘、无鼠咬虫蛀;确保物资防潮、防冻、防压、防腐、防火、防盗(五无六防)。

(六)物资码放苫垫要合理、牢固、整洁、规矩、四周无杂物。

(七)库区自用设备、仪表、工具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备查簿,并做到经常维护、保养、核查。

第二十五条物资保管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执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

为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验。

第二十六条物资保管要定期进行库龄分析,实物发放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因存放时间过长而导致物资发生减值(变质、损耗、老化、跌价等)。

第二十七条物资保管必须按物资类别建立实物台账,按照物资种类、制造商设立账页,内容包括:

物资名称、物资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新旧程度、存放地点、日期、单据编号、案由、项目名称/编号、单价、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量、结存折算金额、制造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物资保管信息(库、区、架/列、位)发生变动,库管人员须及时将变动情况通知料账人员,以便料账人员及时调整物资分类明细账,保持账实记录物资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物资保管必须做到日清点月清结,确保物资实物台账记录的数量、规格、质量与实物相符。

库管人员必须对所管物资进行随时清点,及时记录清点结果;每月结账期库管人员要汇总物资当期动态总量,核算物资当期余量,并自行盘点实物进行核对;发生差异,必须如实上报,不得擅自更改数据或撤换、销毁实物台账。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禁止将保管物资擅自借出。

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

第七章盘点检查

第三十一条物资保管必须建立盘点检查制度,确保三清三符(三清:

数量清、规格清、质量清;三符:

财务账与物资分类明细账相符、物资分类明细账与物资实物台账相符、物资实物台账与实物相符)。

物资的盘点检查分为月度盘查、季度盘查和年度盘查。

第三十二条月度盘查可采用永续盘存制,由采购与物流部门物流负责人、料账人员和库管人员共同对物资进行实物数量盘点,并与实物台账核对,核对无误后,与物资分类明细账核对。

盘查时还需检查物资质量、保管期限、保管条件、库容库貌,及计量器具是否准确无误、装卸机具是否完好、堆码苫垫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三条季度、年度盘查是由采购与物流部门组织,相关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共同对保管物资进行清点核查。

第三十四条物资盘点检查后须填写物资盘查表,物资盘查表(见附件一)包括:

表单编号、盘查日期、物资类别(编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账面数量、实盘数量、单价、盈亏数量、盈亏金额、库龄、存放地点、库管人员、料账人员、负责人等信息;盘查表一式三联,分别为仓库联、料账联、财务联。

第三十五条盘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物资实物数量与实物台账和物资分类明细账记录数量不符、物资数量盈亏或存在变质损坏的,由库管人员按规定填写盈亏报告单(见附件二),详细注明盈亏原因,转料账人员报本部门主管领导,经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账务调整。

盘查中发现的变质损坏物资,需单独存放,不得出库。

第八章安全保卫

第三十六条库区的安全保卫是物资安全存放的基本保障,库区必须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度、安全设施保管使用制度、车辆人员及物资进出仓库管理制度、保卫人员值班巡查制度,以防止盗窃、破坏、火灾、水灾及各种事故发生;同时,应配备齐全的适应物资特性的消防器具和防爆灯具及库区监视系统,明示严禁烟火和报警电话。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季节变化,定期检查、维护库区防火、防盗、防汛设施,杜绝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必须实行人员和物资进、出库登记制度,严格禁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库区。

物资出库时,必须查单验对,无出门凭证的物资禁止出库。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必须实行仓储标准化管理,集团采购与物流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省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专用物资实物库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标准化管理,建立物资实物台账,实时记录物资动态信息。

第四十一条对于租用的实业公司库区和第三方物流公司库区,应由各省采购与物流部门比照本规定提出管理要求,明确双方权责,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在集团采购与物流中心。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页共8页

物流基础管理操作规范

附件一

物资盘查表

编号:

日期:

物资类别

(编码)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账面数量

实盘数量

单价

盈亏数量

盈亏金额

库龄

存放地点

第一联仓库联

合计

库管:

料账:

负责人:

*一式三联,分别为仓库联、料账联、财务联。

附件二

盈亏报告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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