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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教案

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证券

一、证券概述

1.证券的定义:

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

2.证券的特征:

法律特征和书面特征

3.证券的分类:

Ø凭证证券——证券本身不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

分为证据证券和占有权证券。

Ø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广义的有价证券:

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

是证明持券人拥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

✧货币证券:

是指证券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书面凭证。

✧资本证券:

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

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等。

狭义的有价证券:

资本证券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

期限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

三、有价证券的分类

1)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政府证券。

2)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3)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4)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5)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6)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

四、有价证券的功能

1.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

2.为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政府筹措资金

3.自发地分配货币资本

五、证券投资

(一)、投资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以期未来某个时期取得与所承担的风险成比例的收入。

2.分类:

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

(二)证券投资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收益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三)证券投资的规律

1.预期收益引导规律

2.风险收益同增规律

3.货币证券共振规律

六、投资者与投机者

(一)定义:

投资者——以中长期持有、求取股息红利为主

投机者——以短期持有、获取差价为主

(二)投机功能:

1、平衡价格波动

2、增强流动性

3、承担和分散风险

(三)投资与投机的关系

投资者

投机者

对待风险

回避风险

敢于冒险

投资时间

中长期持有

短期持有

交易方式

现货为主

信用为主

分析方法

基本分析

技术分析

联系:

两种角色会在同一主体体现

转化:

两者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

 

第二节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述

1、证券市场的定义: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基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券市场的特征

Ø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Ø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Ø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3、证券市场的类型

Ø证券发行市场:

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

Ø证券流通市场:

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

二、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1602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

当前证券市场的全新特征

1、金融证券化

2、证券投资主体法人化

3、证券交易多样化

4、证券市场自由化

5、证券市场国际化

6、证券市场网络化

三、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和公司企业。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指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

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它是指依法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

承销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购并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等。

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

Ø证券承销商:

是依照规定有权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一级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

Ø证券经纪商:

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

Ø证券自营商:

是指自行买卖证券,从中获取差价收益,并独立承担风险的证券经营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

⏹在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按其经营的业务不同分两种: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RMB)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RMB)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四)、证券监管机构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自律性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四、证券市场的功能

筹资功能

资本定价

资本配置

第二章股票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制度与股份公司

(一)股份制度:

它是以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的方式,将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集中于同一企业之中,作为社会资金无限期地统一支配和使用,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按投资入股份额参与企业管理和股利分配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

(二)股份公司的特征

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Ø所有者是多元的、并且可变

Ø所有者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利益约束由内部转向外部,形成了强烈的社会化约束

(三)股份公司的类型

Ø无限责任公司

Ø有限责任公司

Ø股份有限公司

Ø两和公司

Ø股份两和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较

Ø股东人数不同

Ø最低注册资本不同

Ø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Ø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Ø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和股份

1、资本的含义: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

也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2、股份的含义:

Ø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Ø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Ø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出价值

3、股份的特点

Ø股份的金额性

Ø股份的平等性

Ø股份的不可分性

Ø股份的可转让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低于35%),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我国目前一般采用先“发起设立,后公开发行股票”

3、设立条件

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Ø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Ø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设立程序

Ø确定发起人,签定发起人协议

Ø制定公司章程

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Ø申请与报批、

Ø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Ø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Ø设立登记并公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Ø股东大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Ø董事会:

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

Ø经理:

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

Ø监事会:

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股东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5、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控股股东(具备下面任一条件)

Ø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Ø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Ø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Ø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

1、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

吸收合并(A+B=A)和新设合并(A+B=C)。

2、分立:

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它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为:

新设分立(A=B+C)和派生分立(A=A+B)。

3、转换: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换,指公司组织性质的变更,即由股份有限公司变为其它类型的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

Ø破产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Ø破产标准:

是“现金流量标准”

Ø破产申请的提出: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Ø破产申请的管辖和受理:

由债务人所在地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Ø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清算费用;

第二、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三、公司所欠税款;

第四、公司债务。

公司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五、公司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

公司解散,也就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

1.被没收财务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规定年限内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年税后利润的10%)

4.提取法定公益金;(当年税后利润的5%-10%)

5.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7.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节股票

一、股票的性质和特征

1、定义: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取股息和红利的所有权凭证。

2、股票的性质

Ø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Ø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Ø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Ø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

Ø股票是一种所有权证券

3、股票的特征

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永久性、参与性、波动性

二、股票的类型

(一)按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同,可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普通股票的含义:

Ø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

Ø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

Ø普通股票是风险最大的股票

2、优先股票的含义: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它的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条件。

3、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

Ø是否能够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Ø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同

Ø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不同

Ø是否拥有优先认股权(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数,以一定比例及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的权利)

4、优先股票的种类

Ø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Ø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Ø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Ø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Ø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

(二)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三)按是否用票面金额加以表示,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四)、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1、国家股:

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国家股的资金来源:

Ø现有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Ø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Ø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投资

2、法人股:

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国有股: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3、公众股:

也可以称为个人股,它是指社会公众以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公众股有两种基本形式:

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4、外资股: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

(1)境内上市外资股:

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

这类股票称为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自2001年2月起,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帐户开立B股帐户交易B股股票。

(2)境外上市外资股:

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第三节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一、 股票的价值

1、票面价值:

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又称面值。

2、帐面价值:

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实际资产的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

3、清算价值:

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

4、内在价值:

即理论价值,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它取决于股息收入和市场收益率。

二、 股票的价格

1、发行价格

2、市场价格

3、理论价格

三、 股票价格指数

(一)股票价格平均数

股价平均数采用股价平均法,用来度量所有样本股经调整后的价格水平平均值

它可分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

(二)股票价格指数

股票价格指数:

是将计算期的股价与某一基期相比较的相对变化指数,用以反映市场股票价格的相对水平。

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分为四步:

第一,选择样本股。

第二,选定某基期,并以一定方法计算基期平均股价。

第三,计算计算期平均股价并作必要的修正。

第四,指数化。

股票价格指数计算方法:

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加权股价指数

(三)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上证综合指数:

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股票发行量为权数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基期指数为100点

种类:

A股、B股指数;工业、商业、地产业、公用事业、和综合五大类

2.深证综合指数

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期;以上市的全部股票为样本股;以指数股计算日股份数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股票发行量);基期指数定为100

种类:

A股、B股指数;工业、商业、地产业、公用事业、金融业和综合六大类

3.上证180指数

以2002年6月28日上证30指数的收盘点数为基期;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A股股票中选取最具市场代表性的180种样本股票为计算对象;以流通股数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基期指数为1000点。

4.深证成份股指数

按一定标准选出40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成份股;以成份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基日为1994年7月20日;基日指数为1000点

(四)主要国际股票市场的价格指数

1.道—琼斯股价指数

2.金融时报指数

3.日经225股价指数

4.恒生指数

5.NASDAQ综合指数

(五)、股票价格指数的功能与波动

功能:

寒暑表功能、指示器功能

波动的影响因素:

宏观经济与企业运行状况、利率水平、资金供求状况、编制方法、突发事件。

 

第四节   股票的发行市场

一、股的票发行目的

1.获取长期资金

2.改善资本结构

3.扩大企业知名度

4.提高原股东收益

5.其他目的

二、 股票发行的方式

(一)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二)筹资发行与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包括:

Ø有偿增资:

股东配售、第三者配售、公开招股

Ø无偿增资:

无偿配送、送红股、债券转股

Ø并行增资:

有偿和无偿结合

(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四)议价发行与竞价发行

(五)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及演变

Ø认购证方式

Ø储蓄存单方式

Ø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方式

Ø上网定价、竞价方式

Ø法人配售方式

上网定价发行:

所谓上网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的股票发行方式。

采用上网定价发行具有成本低和发行速度快的特点,近年来为多数发行人和承销商采用。

三、 股票的发行价格

(一)股票发行价格的种类

平价发行:

发行价格等于股票面值

折价发行:

发行价格小于股票面值

溢价发行:

发行价格大于股票面值

我国规定:

股票不得以低于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

(二)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协商定价法

竞价确定法

市盈率法:

发行价格=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

净资产倍率法:

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值×溢价倍率(或折扣倍率)

现金流量折现法:

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计算出公司净现值,并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从而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四、 股票的发行程序

Ø发行前的准备阶段

Ø申请报批与审核阶段

Ø股票发行实施阶段

股票初次发行的条件IPO(InitialPublicOffering):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原有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Ø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已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Ø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Ø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严重违法行为;

Ø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配股条件: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它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

Ø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Ø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Ø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Ø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Ø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Ø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Ø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第五节股票的流通市场

一、股票流通市场的构成

1.证券交易所:

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证券流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证券法》规定: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1)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Ø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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