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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薪律师向实习律师转变心得

篇一: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成长了很多。

在此,特别感谢我的指导律师对我的帮助和教导,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逐步提高,为我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有能力独立执业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非常感谢所里能给我机会,给我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让我开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正逐步提高。

一年的实习生涯已经结束,在即将拿到律师执业证、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开始自己的执业生涯之际,我感慨万分。

回顾一年多的实习生活,我强烈的感受到律师生活就象百味瓶,甜酸苦辣,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虽然常常能够体味到喜悦,但同时总会伴有淡淡的苦涩味。

虽然是实习,但已渐渐体会到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必须保有坚强的信念和意志。

进入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后一直担任指导律师的助理,他是一名敬业、专业、优秀的律师。

他做事非常认真、细致,精深的专业水平受到我所律师及客户的一致肯定。

跟着他学习的时间里,在他的悉心指点和正确引导下,我很快适应了律师工作,对律师工作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跟着指导律师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常常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差异:

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

实习一年多,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

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

槛。

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

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执业能力方面,在过去一年的实习期间,我学会了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拟订各种法律文书,然后请指导老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还跟着指导律师或者其他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跟着指导律师参与了诉讼案件的调查、开庭以及和当事人谈判等。

空闲时间也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以吸取经验。

通过上述具体工作,使我对律师工作有了深切的了解。

扶轮所也很注重培养我们实习律师的素质和能力,每一周我们所都会安排讲座或者培训,也对我们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这些学习与培训都是许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能力强的律师的经验之谈,不仅扩大了我们的视野,也使我们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职业道德方面,经过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

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

诚信做人,认真做事,与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路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

执业态度方面,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

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

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

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人际交往方面,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

所以,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向其他擅长于交际的同事们学习,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提升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与人的交往中更加自信。

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执业规划方面,在一年的实习过程中,深深觉得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

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加全面的发展。

在专业化方面,自己在实习期所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实习期已经届满,在未来执业的日子里,没有了指导老师的呵护,更多地需要自己去摸索、决策,我更应该用实习期中的这种孜孜不倦、求知若渴的精神去工作,同时要加强专业学习,因为我深信,要成为一名专业的大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及高超的执业技能两者缺一不可,既然今后时间更充裕,就更要加强法学功底的学习,珍惜律协及所里给我们的那么多的培训、讲座的学习机会。

从事律师职业的道路是坎坷的,前途却是光明的。

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着自己的信念。

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更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诚信。

我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

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

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

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

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知识也许很重要,但比知识更加重要的是应用知识的方法。

实习过程中,具体到个案,一开始往往很难找到头绪,于是常常会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匮乏,但每每经过指导律师的指点后,总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其实就法律专业而言,并

不是案件所涉法律知识的缺乏,而是缺乏以什么样的切入点去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律师行业的苦与累。

律师,在世人眼中,往往代表着自由、体面、风光,然而,律师行业的酸甜苦辣,只有真正投身于这一行业才能体会到,律师职业的自由,我总认为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误解,律师有太多的“不自由”,律师的工作时间往往非律师的意志能决定,法定程序的要求、当事人的需要,都是需要律师围着它们转,而非它们围着律师转的,律师工作,需要牺牲业余时间,当然,严格意义上,律师是没有业余时间的。

律师行业的工作难度之强,比之其他职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每个案子都必须做通盘考虑,如法律法规查询是否全面,法律分析是否严谨,法律建议是否可行,是否触及政治敏感问题,是否有另外更和谐的解决方法等等,诸如此类的细节不能有一丁点的疏忽,这些细节既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亦关系到律师自身的风险,天堂与地狱只一线之差,在律师行业体现得淋漓尽致。

自从对律师行业回归理性认识之后,我一直问自己,是否要坚持将律师之路进行到底?

每当我有这样的念头时,我总会被一位“老”律师的历经深深震撼,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让一位曾经是“反革命分子”的长者,在经历那段让共和国沉思的历史浪涛的摧残之后,仍然对律师职业如此热衷,如此义无反顾地站到律师行列中,为祖国的法治建设不遗余力?

我想那是一种信仰的力量,对法律的信仰!

律师行业势必薪火相传,我只不过是涛涛

篇二: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作者: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争锋

深圳市201X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

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

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

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

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

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

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

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

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

显然不是。

那是什么呢?

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

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

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

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

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

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

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

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

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

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

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

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

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

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

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

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

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

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

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

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

篇三:

一个老律师对一个实习律师心得的解读

一个老律师对一个实习律师心得的解读

这篇文章字数不多,看样子更像是一个实习律师坐在一个老律师的对面,按照后者的叮嘱所作的笔记。

文中列举的21一条,虽没有历史上那臭名昭著的21条的那么重于泰山,也不是什么金科玉律,但言简意赅,句句在理,不失为执业律师的经验之谈。

微笑着一口气读完这21条,望屏沉思,竟勾笔者的一些记忆来。

把这些记忆结合“水岸珈蓝”的21条写出来,算是对21条的解读吧。

先说这第1看,这算什么“金科玉律”?

起诉状答辩状都是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当然要交给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了。

有必要这么郑重其事的当成经验总结吗?

有!

而且很有必要。

我记得我的一位朋友刚刚独立执业的时候,就因为这件事,差点儿自摆乌龙。

当时他代理一件好像是民间借贷的案子。

原告找到了我的那个刚出道的律师朋友。

身份证、借条等等的必要证据都有。

律师马上就写好了起诉状。

电话通知原告签名时,原告表示:

我出差在外地,你帮我签吧,就签我的名字,反正大家都这么熟了,没问题的,等我出差回来了,我到你办公室再补签。

说者斩钉截铁,话说出来也掷地有声。

律师为了稳妥,还专门打电话给介绍这个当事人那个人,那个人也说,没事的,你帮他先签了吧,我和他很熟,等他回来再补签。

加上当事人立案心急。

律师就代替当事人签了名字。

可是,案子到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来签收应诉材料。

被告是一个很要面子的人。

据说,被告声称,钱马上可以给,但被人告到法院,面子丢不起。

说来也是个“很傻很天真”的借口。

但问题是,那个原告撑不住劲了。

一干子把矛头推到了律师那里。

原告甚至跟被告解释:

不是我想告你,是那个律师如何如何……不信你看起诉状,那上面根本就没有我的签名!

后来,听说原被告一起来到律师所,找律师的麻烦。

再后来,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有惊无险。

当然,这只是为第1条注解的情形之一。

更有些情况下,明明是当事人向律师陈述过的事实,因为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案子的审理结果对他有利还好,一旦不利,当事人往往把责任怪在律师的身上。

因为没有签名,谁对谁错,到时候也就说不清了。

再说第2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当然,这对一个执业律师来说,显然是必要的。

但这还远远不够。

补充一点,算作本条的第二款吧:

要在档案袋的封皮上仔细登记如下信息:

当事人的资料——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案子的受理法院、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电话,各个机关的具体经办人或者书记员的电话,举证期限届满日、开庭日期、查封或者冻结财产的续保日等等。

别小看这些信息,有了它,工作十分便利,工作效率不受影响。

但没有这些,办起事来就没那么方便了,尤其是身在外地时,为了这样的信息,可能要多打几个电话才行。

第3条没有什么解读的,接下来说第4条:

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

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想起了自己都觉得好笑,说出来恐怕也会贻笑大方。

我刚开始执业时,就亲身感受过这样的尴尬。

有次我代理一个在我那时看来已经很大很大的案子(其实标的也就无非是100多万)。

因为第一次做这样的大案,心里未免没有什么底气。

立案之前,我陪着当事人跑了几个地方,调查了一些证据,也同对方进行了几次的交涉,加强了一些证据。

案子到了法院。

过了很久,不见当事人与我联系。

打电话给他,他支支吾吾,王顾左右而言他。

打电话到法院,问案子的进展,法院的书记员一头雾水反问我:

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吗?

我说不是,是原告的代理人。

书记员说不是啊,原告的代理人前几天刚刚收了开庭传票啊。

这位书记员为了妥善起见,还专门查找了案卷,最后确切告诉我,原告换了律师。

既然人家不满意自己,自己也是新出道的,我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打给这个当事人,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过了多年之后,这个当事人居然有一天想起了我。

他因为另外的一件案子约我喝茶,想听听我的意见。

那次,他告诉我,是法院的某某帮他介绍了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所以就……我对这位以前很有身份的当事人说,其实不便做过多的解释。

执业这么多年,听到的、见到的,多了,也便见怪不怪了。

还有一件事,发生在我的实习期间,我的老板的一件案子。

我们当时代理一个在当地算是名气很大的陶企老板。

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标的很小的案子,庭长亲自审理甚至亲自送达传票。

后来,陶企老板直接跟这个庭长联系起来,搞得代理人形同虚设,被陶企老板废了武功不说,还连带着丢了几个客户。

更有甚者,我在某市执业的律师同行说,在他们那里,当事人一般不请律师,就算请了律师,法官不熟的,能不能代理下去很难说。

如此看来,这位实习律师有这样的先见之明,实在是幸甚。

对这第4条,需要补充的是,不但不要写上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电话,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

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

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

说道财产保全,各地的法院做法又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对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工作做的细致些,对不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就粗糙些。

可不要小看这一粗一细,后果可能截然不同。

这时候,如果你写上了被告的电话,而你与法院又不熟悉,法院可以通知对方来收材料,在收材料的同时,向被告说明,你看,原告向我们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你有什么财产啊?

填在这张表格上,供我们法院查封……除非被告真的对法律一无所知,否则让被告主动提供查封标的,可能性很小。

第6条:

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

这条总结的好。

我的经验是,不但要这样做,而且要写在与当事人的合同中。

也就是说,在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注明,律师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只收取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提示当事人自己注意保管好证据的原件并在开庭是带至法庭供法院核对。

当然,在律师与当事

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律师不可能不接触当事人的证据原件。

甚至有的时候,当事人也确实把原件放在律师那里。

比如说,证据材料很多,律师一时半会的还看不完,而证据的复印件又不是很清晰,或者不便于复印等等。

这时候,我们通常的做法是:

由经办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填写《证据原件交接清单》,像法院的证据材料清单一样,注明证据的名称、种类、份数、页数、特征等等内容。

由当事人在提交人处签名,律师所在接收人处签名或者盖专用章。

这样,既避免了当事人事后因为记忆错误而纠缠不清,也督促律师谨慎保管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增强律师的责任心。

说到这里,我建议每个律师,或者至少没有律师所,都要备置专门的保险柜,专门用于存放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第7条:

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

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很多教训,无须再试。

这条也很好。

我这两年就办理过两个因为律师见证失误而导致的赔偿案件。

这两个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律师所赔偿当事人损失而结案。

而此前最高院公布的上海的一个遗嘱见证的案子,也是判决律师所赔偿当事人。

我记得好像是去年或者前年,有个脖子上挂着粗金链、留着光头、乍一看好像唱朋友啊朋友的那个臧天朔一样的当事人来到我的办公室。

他说别人欠他一笔款,大概五六十万,因为他没有时间去收,叫一个朋友去收。

说着他指了指他旁边的一个瘦瘦的男子。

想当着律师的面写一份授权委托书,然后由律师做一份见证。

我问他,欠你钱的那个人是哪里的?

他说是南海桂城的。

南海桂城距离我的办公室就十分钟的车程,距“臧天朔”的住处也无非是五六公里。

这么近的距离?

为何自己不去收,还要花钱委托别人去收,还要煞费苦心的来律师所做见证?

这我就怀疑了。

和同所的律师商量之后,我告诉“臧天朔”,见证可以,但我们按照非诉案件收费,五六十万的标的,要收5-15万的律师费。

这么贵啊?

“臧天朔”就说回去商量一下再说,再也没来了。

所以,我的意见是,见证业务不是不可以做。

但要慎重做。

比如,一笔见证业务虽有风险,但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而且收费要狠。

说白了,就算见证失误要赔偿,也要赔的值得。

当然,对那些涉及银行的打包见证业务,因为有较大的量,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即使每笔业务收费三五百块,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一万笔就是三五百万,争还争不来呢,哪有不做的道理?

第8条只一个好字带过。

现在说第9条:

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

这个也很重要。

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

这条涉及到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的问题。

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先说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常变化无常。

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律师会见之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说一套口供。

等律师会见之后,嫌疑人可能又换了一套说法。

别的不说,侦查机关肯定以为是律师“教的”。

如果没有及时做会见笔录并要求嫌疑人签字按印,到时候有理说不清,遭遇职业报复,那麻烦就大了。

当然,这笔录的好处远不止这些。

比如它可以向嫌疑人的家属证明律师做了哪些工作,可以让

嫌疑人的家属重视律师,不会轻易换律师——因为他们总想着关键的东西都在律师哪里——尽管这些东西都案子的结果未必有什么大用处。

除此之外,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时间久了,案子多了,一个人的脑袋能装的东西毕竟有限,难免会忘记一些什么,尤其是一些细节。

最起码,这样的记录会起到提示律师的作用。

时间久了,拿出笔录复习一下,哦,这个案子是这样的,这个嫌疑人被告人是那样说的,一目了然。

说到这里,插一个小例子。

当时我办理一个侦查机关认为是故意伤害公诉机关认为故意杀人的案子。

嫌疑人的口供几次都不一致(家属说他精神有问题,我们按照家属的意见申请了鉴定,但公安和检察院都说他精神没问题,不需要鉴定)。

每次会见后,我们都向家属通报了会见的情况及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家属对自己的亲人深信不疑,认为肯定是有人冤枉嫌疑人。

到了收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时,家属傻眼了。

反复向其做解释工作后,家属一句:

不请律师那时候还是故意伤害,花钱请了你律师,怎么变成故意杀人了?

家属甚至怀疑律师是不是被受害人收买了,等等。

没有详细的会见笔录,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再说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虽说没有刑事案件的风险那么大,但律师的代理工作也是马虎不得。

有些当事人,并不见得都对律师说实话。

甚至有的当事人,对律师说的都是假话。

这类当事人有个侥幸心理:

反正我就这样请律师去打,打赢了,我就赚了,打不赢,也实现了拖时间或者斗气或者牛B一下的目的。

就算不是这类当事人,就算哪些比较诚实比较善良的当事人。

进律师所之前,觉得自己的官司是没法打了。

但一旦律师发现了可以反败为胜的救命稻草,就会建议当事人要采取这样这样然后再这样的思路去打这场官司。

当事人听律师这样一说,豁然开朗。

开朗之后还不放心,隔三差五的打电话给他的律师:

律师你真有水平,真有办法,这样这样这样都可以……但我还是担心……能行吗?

即使是律师有言在先,这是我能想到的最好的方法,并不是说这样这样这样就肯定能打赢官司,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只能这样去博。

但时间长了,日子久了,当事人问的多了,当事人与他的亲朋好友之间谈论的次数多了。

当事人就忘记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在他和他周围人的认识里:

我找到了一个很牛的律师,这个官司我一定是赢的!

等案子判下来,一旦律师的这个思路没有通过,官司输了,当事人就会反问律师:

你不是说这样这样这样就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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