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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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
二、第四条修改为: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
三、第五条修改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四、第八条修改为:
“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八、删去第十一条。
九、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第十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建国门外大街—建国门内大街—东长安街—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复兴门北大街;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
1.东直门外斜街—东三环北路—亮马桥路—麦子店街—农展馆北路—东三环北路—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通惠河—东便门—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柳林馆路—玉渊潭南路—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中关村南大街—北三环西路—苏州街—北四环西路—科学院南路-北三环西路—中关村南大街—西直门外大街—德胜门西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安定门东大街—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东路-北四环中路;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3.北京西站地区,北蜂窝南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西侧-莲花池东路-北蜂窝南路;所围地区。
4.展览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西直门外部分。
三级土地:
西三环北路-长春桥路-万柳东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中关村东路(成府路以北段)-轻轨铁路-北四环西路-北四环中路-北辰西路-科荟路-科荟东路-小营路及北延长线-北四环东路-安定路-北三环东路-东三环北路-霄云路-天泽路-亮马桥路-枣营路-朝阳公园西路-朝阳公园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广渠路-东三环中路-东三环南路-左安路-左安门西滨河路-广渠门滨河路-方庄路-南三环东路-蒲黄榆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丽泽路-西三环南路-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土地:
1.西四环北路-北四环西路-万泉河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清华校园北边界-轻轨铁路-清华东路-林萃路-五环路-安立路-科荟路-辛店路-关庄路-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东四环中路-朝阳路-高碑店北路-通惠河-东四环中路-东四环南路-松榆南路-西大望路南延长线-周家庄路-南三环东路-南三环中路-南三环西路-丰台北路-西四环南路-西四环中路-西四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丰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3.望京、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4.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级软件园区。
5.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
五级土地:
1.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级土地: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