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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企业伦理学论文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分析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课程考核论文

 

课程名称:

企业伦理学

论文题目: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分析

*********

学号:

************

成绩:

任课教师评语:

 

签名:

年月日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分析

[摘要]现如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前些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最近的肯德基事件,无一例外的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一时间食品安全这个顽疾再次成为人们幸福生活的威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产品的质量安全需求也日益增加,企业和国家如今又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将对企业和国家在法律和道德伦理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现实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企业伦理;国家责任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这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是重大社会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发展。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暴露出了一系列企业社会责任道德缺失,国家安全监管不利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包括两个方面:

食品数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根据侯余老师的观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距及建议》),食品数量安全,是指从数量上反应居民食品消费需求的能力,它以发展生产,保证供给为特征,强调食品安全是人类基本生存权利。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一个单位范畴(国家,地区或家庭)从生产或提供的食品中获得营养充足,卫生安全的食品消费以满足其正常的生理需求。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改革开放所取得巨大成就,中国食品数量安全问题已基本解决[1]。

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则是一直困扰国人并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而食品企业也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1.食品安全问题的表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须品,食品企业产品生产既是批量工程,更是一个良心工程。

然而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问题频发,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一词进入寻常百姓的视野,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谈“食”色变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

例如2011年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外表亮丽的馒头吸引了一大批群众争相购买,可是在光鲜的外表下则是富含防腐剂山梨酸钾,甜味剂甜蜜素和色素柠檬黄,这些化学物质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特别是对排毒能力较差的老人、小孩和孕妇危害更大。

2011年3月的双汇火腿肠被查出里面有瘦肉精,一时间舆论哗然,这个民众公认的放心企业一时间被千夫所指,公司面临倒闭的绝境。

还有就是让我们大家痛心疾首的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三鹿奶粉里被查出三聚氰胺严重超标,一个个鲜活的婴儿变成了“大头孩子”,一时间三鹿奶粉处在了舆论风口浪尖的阵地[2]。

国外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绝于耳,如日本再曝食品安全丑闻,欧盟将对“禁糖令”再度协商,纽约金枪鱼寿司汞含量严重超标等。

而与此同时各国纷纷采取相关治理措施,如英国发布关于散装食品过敏问题的新指南,韩国制定动物及其产品进口风险分析程序的拟定草案,意大利出台橄榄油标签的新规定,德国制定转基因食品的新法规,规定蛋奶肉制品必须标明。

我们在关注食品健康安全的同时也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拷问,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被推上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二)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1.食品企业责任的定义

依照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社会利益的同时,要承担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它的概念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3]

一是食品企业自己为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所要求承担的责任;

二是食品企业在外部要主动承担起与社会各个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之间的和谐义务。

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责任的最低控制线,是密切消费者关系的先决条件,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特征。

在某种程度上说,食品安全就是食品企业品质质量问题。

据中华传媒网站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1.5%的人认为,食品企业应该严格把关质量,生产安全放心食品。

在所设的调查选项中,食品安全居首位。

2.食品安全与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关联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是一个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道德责任,更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义务。

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生产的基础,决定着一个企业能否做起来能否被消费者接受的关键,只有保障食品安全,才会具有食品生产的权力,消费者才会放心消费,企业才会被社会认同,才会有生存的余地,才会有发展的空间,否则面临的只会是市场的淘汰[4]。

(三)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近年来,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据中华传媒网一项调查显示,每年被媒体披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我国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5]:

1.食品经营理念落后,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薄弱

一方面,传统的经营理念认为企业发展的唯一使命和动力是获取利润,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经营者进一步强化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过分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

一些食品企业为了获取暂时的高额利润,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原料使用中以次充好,或在食物中使用有害添加剂,从而引发了企业的食品安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社会责任只是国有企业和政府的事。

民营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他们大多采取的是小作坊经营,中小企业主大多采取事无巨细,事必躬亲的粗放管理,他们普遍对新事物缺乏及时的了解。

这些小企业,小作坊生产设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已属不易,承担社会责任显得力不从心。

2010年6月12日,中国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在出席“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食品安全合作”论坛时指出,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小农经济,分散的种植和养殖是影响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的制约因素;另外,中国目前有40多万家食品加工企业,90%是中小企业,还有很多是个体作坊,这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中国消费者的最大不按,也是中国政府的一块心病。

2.市场经济中的非诚信和不正当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迫使很多企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丧失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为了谋取利益,欺骗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漠视法律的存在,采取偷税漏税;违背社会道德水准,不讲信用,采取一锤子买卖,严重丢失了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

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种短期的利益是不长久的,必将被市场所淘汰。

企业经营者应本着公平,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这样的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6]。

3.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

食品企业制度建设不完善是导致社会责任缺失的关键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负担和经营成本,但绝不能因为增加成本,企业就不去履行社会责任。

即使在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如果没有外在的压力,他们大多数都不会设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

因为没有统一规划,不能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有些企业即使偶尔做一些慈善捐款,也往往不能使有限的投入成功的转化为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足,导致企业一般没有社会责任战略,更没有社会责任履行机制。

大多数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是被动的、随意的、随机的、盲目的、无序的。

第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约束和保障。

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略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系统规定。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企业应该承担强制性社会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和切实履行。

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产生严重影响。

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税收收入需要,对食品企业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背社会责任行为“监而不管”或“瞒而不报”,从而导致企业应该履行的强制性社会责任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7]。

执法不严,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助长了企业逃避、对抗法律的侥幸心理,使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更加难以培育和强化。

(四)推进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措施

1.鼓励企业实现“责任盈利”

企业社会责任不能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散财行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如此,如果企业只投入社会责任,而不能正常的从社会中得到补偿,久而久之,企业也就难以为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难以变成普遍行为,只能如孔子的弟子一样,变成少数企业所谓的道德高尚的表演,这对整个社会来讲,不会形成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机制,最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只会变成一个美好的愿望。

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因过度投入而在市场上居于劣势,影响其市场的竞争力。

长此以往还可能形成一种逆反现象,企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作为政府,应该建立一套奖惩机制,鼓励企业实现责任与盈利的良性互动。

要努力创建激励负责任企业的机制,社会不必苛求企业因承担责任而盈利,企业也不必羞于承担责任而获利[8]。

2.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

随着推进“绿色食品工程”建设的深入开展,消费者的地位得到很大改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制度法律的保障,特别是现代顾客导向的营销,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己任,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为特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在食品安全思想上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培养,建立一套以消费者为群体的利益驱动机制,鼓励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监督,从而得到相应的报酬。

这种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带动消费者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食品企业不敢忽视消费者的利益,违背经营之道就可能受到惩罚,从而不敢“慢待”其服务对象[9]。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责任

责任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

“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

[10]然而,责任问题并不只是自然人所专有,政府,尤其是现代代议制政府同样具有责任,这种责任是政府在行使自身权力过程中应担负的对社会和人民应尽的义务。

政府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由政府的职能决定的。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对政府责任的划分标准不同,政府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

学术界大多参照张成福教授在责任政府论一文中对政府责任的分类:

(1)道德责任,即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生活与行为必须捍卫与坚持立国的精神、遵循基本的公民道德规范;

(2)政治责任,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合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3)行政责任,在行政体系内部遵守法定权限、不越权,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命令有忠诚服从的义务和责任;(4)政府的诉讼责任即接受司法机关经法人、公民申请,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责任;(5)政府的侵权赔偿责任。

[11]在不同情况下,政府责任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暴露出的问题

1.道德责任方面

目前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责任淡薄、低下,漠视人民利益,没有思量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人民,不是用权于民、执政为民,而是为了自身的前途,从自身利益和地方利益出发,大搞媚上欺下,热衷于琢磨领导心思,迎合领导的好恶,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尤其在食品安全这样影响重大的问题,能拖就拖,能压就压,甚至利用权力欺压群众,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极大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损毁了政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2.法律责任方面

(1)我国食品安全专门立法缺失

全国人大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有产品质量法(2000)、食品卫生法(1995)、农业法(200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等约20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农药管理条例(1997)、兽药管理条例(200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等约40部;各部委制定的部颁规章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1990)、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等约150部,另有几千个食品标准。

[12]尽管有这么多相关法律和标准,但为何还不能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再发生?

个人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对食品安全专门立法的缺失,即没有一部食品安全法来对食品生产流通的各环节做明确、全面、严格的规范,对食品安全没有强而有力的法律约束。

(2)食品安全执法不力

许多地方执法部门由于当地短期利益和部门自身利益,视食品安全问题如儿戏,置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顾,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隐患和苗头置之不理,甚至在问题已经出现,并造成一定影响时还对新闻媒体施加压力,隐匿、瞒报事件真相,纵容包庇相关食品企业,给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提供了时机;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在确信事件已经发生并且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时不动声色,直到事件大到不可收拾,给人民群众生命造成重大生命健康危害时才将事实情况公之于众,这无疑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可信度,让人们对政府的信心产生巨大动摇。

3.行政责任方面

目前,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全、互相推诿的现状,要厘清并解决这种局面,需要从对不同监管主体的分析开始。

(1)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散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是指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组织。

现阶段,我国对食品安全有监管职权的主体主要有: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海关部门、出入境检检疫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经贸部门、环保部门等,这些监管主体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多重。

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监管部门的检查,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有好处大家抢、出问题无人管的现象;另外,多个部门都来监管,各自为政,使监管成本大幅提高。

第二,主体间监管职责分散且设置不合理。

农业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的原料环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的产品质量,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的流通领域,职责的分散必然导致监管不力和效率低下,并且这样的职责设置缺乏其科学性,难以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遏制。

第三,各监管主体间协调性差,不能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2)食品检验制度存在漏洞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从诞生那天起,就属于非计划内生育孩子,一直处于非法状态。

[13]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曝光以及蒙牛、伊利、光明、雅士利这些免检企业问题的接连出现,消费者纷纷要求废止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产品安全制度根源性的问题,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食品安全免检制度已废止,食品检验制度并不会因此得以完美。

只有进一步完善食品检验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才能弥补现今食品检验漏洞,从制度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落实政府责任--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

1.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担当法律责任

(1)食品安全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三鹿奶粉事件催生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尽管该条例已及时制定并已生效,但针对乳制品行业制定一个条例在国食品立法领域尚属首例,人们不免思考:

奶粉行业出现问题就针对奶粉行业立法,其他食品行业出现问题岂不是要逐一立法?

可见这一条例制定的局限性和应急性。

我们姑且不去争论制定此条例是否合理,由此反而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专门的食品安全立法之缺乏,为了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必要对整个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即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的原配料来源、生产环境、加工流程(其中最重要的是添加成分的明确规定,如不得添加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市场流通等各方面进行规范,使食品安全有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2)严格食品安全执法

鉴于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执法上的短视及包庇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做到严格执法:

第一,整肃执法纪律。

之所以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由于正常的执法纪律遭到破坏,针对执法部门少数工作人员与违法企业因利益勾连而徇私舞弊,应予以彻查和处理,以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队伍战斗力。

第二,建立执法工作评价标准。

执法不力的另一个方面原因是,缺乏工作成果的激励机制因此,建立执法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标准,对执法工作进行公开公平的比较、排序,并以此作为物质奖励和职位晋升的参考对象,会起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第三,加强对执法效果的监督。

在执法部门内部建立独立的纠察机构,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检举揭发,可以对违法执法行为起到有力制约。

(3)以责任理念审视道德责任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

责任理念就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应具有的对人民负责、依法行政,并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等观点、信念的总称。

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有责政府,必须用对人民负责的责任理念引导政府及公务员的行为,从以往单纯的统治、管理型政府的思想桎梏中解放出来,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各方面需求作为自己的责任来履行。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首先,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对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是对政府道德责任的最基本要求;其次,食品安全是涉及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其妥善解决是政府道德责任的要求和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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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玉玲.从“三鹿奶粉”看企业社会责任承担[J].企业研究.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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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

[4]毒鸡蛋警示:

有远见企业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N].人民日报,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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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锡生,林北水.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体系的完善[J].安全视角,2008(4):

24-26.

[13]东馨笙.仅仅废除食品免检制度还不够[J].独立观察,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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