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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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完整版

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反高质字第号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鉴于:

乙方欲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决算期内及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

依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1.1甲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财产2.1甲方将其在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2.3“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3.1乙方代甲方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3.2借款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第四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4.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该最高债权总额系指在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内乙方为借款人在任一出借人借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因借款人可能不能及时清偿给出借人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乙方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4.2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保、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以乙方和借款人达成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5.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笔借款具体起止日以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注的日期为准,乙方债权为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因借款人可能不能清偿给出借人而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5.2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出质登记通知书》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6.1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

当甲方按期还款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质押权的实现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借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借款担保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9.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10.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0.2借款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甲方承诺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以债务承担的形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11.1一致确认:

本合同的签订不影响乙方独立、自主的判断是否为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权利。

乙方是否为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以双方实际达成的具体《借款担保合同》为准。

11.2一致确认:

乙方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决算期内达成任何《借款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乙方对借款人的担保债权均属于质押反担保范围。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1.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12.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公章)签字: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质人投资的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附件:

质物清单质物清单出质人质权人担保有限公司质物出质人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模版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模版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根据公司与贷款人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合同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甲方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物

2.1甲方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3.1乙方代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4.1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

当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公司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

用全额予以赔偿。

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

(以下称甲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称丙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

公司

%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

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5、目标公司:

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

公司。

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

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7、《委托保证合同》:

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质押反担保的债权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质押权利详情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质押权利的内容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

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

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

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质押反担保期限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质押登记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效力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

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

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

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

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质权人的权利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公证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

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

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公证处及

备案。

(签字盖章页)

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乙方:

(公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20111209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号出质人:

质权人:

公司

因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以下称债权人)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开立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等)最高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万元),借款人向公司(以下称质权人)申请担保,(以下称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平等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万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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