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青少年违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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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青少年违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新形势下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摘要:

当前,随着我国互联网战略的推进,互联网与人们生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首先对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的概念、特点和类型进行了简述,然后对我国当前农村青少年违法的现状及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国外预防青少年网络违法的经验作了对比借鉴,最后提出了预防我国农村青少年违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建议

一、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概述

(一)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的概念

 在我国关于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有说至周岁,有说至周岁,等等说法各异。

但根据本文主题“违法”,青少年能够“有资格"违法的年龄,应与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当,应界定为周岁以上。

所谓农村青少年,就是具有农村户籍的青少年.对于青少年网络违法,笔者认为,其核心是“网络诱发违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周岁以上周岁以下的人、实施的涉及网络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的特点

 笔者认为,对于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需要从其主体特征、行为特征和主观动机三个方面进行特点分析。

  首先,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的主体特征。

、违法形态上的团伙性.网上邀约违法成为新动向。

青少年个人自控能力、智力等素质相对较弱,要凭借个人能力实施违法犯行为等,成功可能性不大。

因此,共同的心理特质和群体认同、身份认同使他们易成结伙之势,从青少年违法之现状来看,团伙违法、突发性违法占较大比例,其中,网上帮派违法成为青少年违法新动向。

尽管这些在网络上通过各种讨论组和公告牌等手段结识的青少年网络违法帮派,虽未形成传统意义上的违法犯罪组织,但却比传统的组织违法破坏性更大。

从目前青少年网络结社或者网络帮派意识现状来看,不难发现,青少年特有的渴望(受到关注、英雄主义情节、小团伙意识积极、哥们义气)推动着青少年网络帮派的形成和发展,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断扩张蔓延的趋势。

、青少年网络违法群体年龄构成上的低龄化。

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各种信息获取的便捷使得青少年普遍的早熟,与这种生理性变化想对应的是,娱乐消费的主体变得更加低龄化,违法主体也越来越低龄化。

随着网民年龄的降低,青少年网络违法年龄也呈下降趋势.数据显示,目前全球范围内大部分“黑客”都属于青少年,平均年龄在岁左右,很多人是在校大学生、高中生,甚至是小学生,尽管他们要么处在在校学习阶段,要么刚刚踏入社会,但却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大威胁之一。

、地区分布呈现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趋势。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诱发的青少年违法正呈现出由城市向农村扩展的趋势。

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程度逐渐提高,尤其智能手机的出现让更多的农村青少年开始体验网络带来的生活变革。

但是,与城市孩子不同,农村孩子大多是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父母的引导和约束,网吧成了部分青少年空虚生活的主要寄托,他们对于网络的使用主要限于网络游戏和网络交友聊天。

因此,随着互联网在农村范围内的进一步普及,农村的青少年在很大范围内具备了上网条件,同时,这也大大增加了农村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儿童“触网"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其次,青少年网络违法之行为特征。

成人化、智能化和暴力化网络中淫秽信息、暴力信息等不良信息的大量传播和连续刺激,在客观上对青少年的成长发展产生了扭曲和误导作用,激发了部分青少年的违法心理,并为他们提供了可学习借鉴的违法模式和反侦查手段.换言之,正是网络游戏中五花八门的暴力行为和各种各样的暴力信息,给青少年提供了模仿的对象,使之在作案中由不会到会,由会到精,最终成为作案的“高手",其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甚至与年龄很不相称。

因此,很大程度上讲,网络诱发的青少年违法中,有很大部分在作案手段、作案模式上属于网络模仿,往往具备了成人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同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性.另一方面,网络虚拟性使得青少年感情逐渐淡漠,加之青少年犯罪往往是结伙作案,使得这些青少年在作案过程中唯恐害怕被同伴看成是“胆小鬼”、“懦夫",往往为了显示自己的胆量而相互比“拼劲儿”、比“狠劲儿",从而导致网络诱发之青少年违法呈现出极为严重暴力化倾向。

再次,青少年网络违法之主观动机特征。

突发性和随意性一般来说,青少年网络违法动机主要源于好奇和追求刺激的心理。

正是这种好奇心使得他们将很多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愿望通过网络来实现,在实现愿望的同时也满足了青少年的成就感和虚荣心。

详言之,青少年黑客从事攻击他人网络、窃取他人网络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并具有明确动机,往往是出于恶作剧而不考虑他们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恶果,他们只求通过这种方式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扭曲的成就感。

青少年网络违法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

青少年网络违法中较少的是出于侵财谋利的目的,诱使他们实施违法的动因在某种程度上更多地来源于一种“游戏"心理。

他们在网上的“出格”行为,大部分是游戏心理在作怪,最终愈演愈烈演变成违法犯罪行为。

(三)农村青少年违法之类型

当前,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之特点,其存在场所和组织形式也具有差异化之特点。

具体而言,根据近年来对已经侦破和立案的青少年网络违法的类型进行分析,目前我国农村青少年网络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实施的违法行为,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青少年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实施的违法违法行为,如借助网络实施诈骗、造谣诽谤、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基于网络诱因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如因网络色情、网络游戏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诱惑而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农村青少年违法的现状及原因

 

(一)农村青少年违法的现状

青少年网络违法是当今全球性的一种新的犯罪态势,它与信息技术发展相伴随,且有迅速蔓延之势.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在网络违法的人群中,岁至岁的超过五成.这充分说明,高中到大学学生群体是网络违法中的“易感人群"。

虽然我国信息安全状况与几年前相比已经有了比较大的改观,但总体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青少年网络活动带来的主要安全威胁除了传统的外部黑客的攻击破坏以及内部网络违法依然猖獗外,还有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针对性事件大幅增加。

二是传统领域违法现象逐步向互联网渗透;三是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对信息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第二,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的案件增多;第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第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

  

(二)农村青少年违法的成因

 、网络道德的缺失和价值评定的错位.现实社会生活中,人的行为总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

而在网络这个高度开放的自由空间里,道德对人的行为的制约似乎出现了真空。

在网络世界中,青少年可以凭借一个虚拟的身份摆脱现实世界中诸多道德规范的束缚,网络的道德约束力因为舆论监督和法律制约的弱化而降低,他们尚不牢固的道德防线很容易摇摆

不定甚至被摧毁。

除此之外,公众对于网络上的各种行为也有着不同的评价和认识,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显得十分宽容。

那些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实施网络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人,而大众却常常将其推崇为“网络英雄”“电脑天才”。

社会大众这种错误的评定,使得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轻视了网络违法行为的反社会性,更加影响了青少年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甚至激励着他们不断去效仿。

、好奇心和表现欲的驱使.青少年好奇心强烈,他们希望认识更多的人、接触更多的新鲜事物、体验更多的新奇生活,网络上那些纷繁复杂、快速更新的信息和各种资源极大地满足了青少年的好奇心,也在不断地刺激着青少年进行各种各样的尝试和模仿。

有些青少年黑客入侵、攻击他人电脑、手机等网络终端并不是出于贪利或报复目的,仅仅是好奇心使然。

与此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也会产生强烈的自我表现需要,网络世界则为青少年创造了一个自我展现的新空间。

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每个人都有更多的自我表现的机会,即使相貌平凡、成绩平平也可以成为焦点,只要拥有能引人关注的“本事”。

很多青少年苦心钻研计算机技术,甚至不惜利用网络违法行为挑战权威,就是为了能够在网络上炫耀、引人注意,博取他人对自己的关注和高评价。

 、网络违法行为低成本和低风险。

互联网构筑的虚拟世界为行为人提供了一个可以隐藏的屏障,而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都明显降低。

首先,心理成本低,罪恶感轻。

直接、面对面地实施违法行为往往会使青少年心理产生罪恶感。

而在网络上,青少年面对的是屏幕上虚拟的数据和象征性的符号,无论是盗窃、诈骗、还是侮辱诽谤,都不会看到潸潸垂泪的被害人,所有的行为不过是对没有生命的机器和网络“略施小计”,因而行为人主观上也就没有罪恶感,极易在心理上自我宽恕。

其次,工具简单、作案成本低而受益高。

网络违法行为的作案工具一般只需要一台上网计算机或者智能手机,对于青少年来说,个人计算机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随处可见的网吧使其轻而易举就能获得。

同时,与低成本相对应的,是只需轻触键盘就能够使违法行为得手,实现行为人想要的经济或其他利益.低成本而高收益是青少年选择网络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侦破取证困难,受惩罚风险低。

网络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以及作案时间短、作案痕迹易于消除使得网络违法行为的侦破和取证难度增加,作案后受到法律惩罚的风险也就相应降低。

这无疑在心理上增加了青少年违法行为人凭借自身高技术、智能进行网络违法行为的砝码,从而促使其实施违法行为。

、网络技术缺陷的“助力"。

任何技术的发展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和缺陷,网络也不例外。

网络技术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易攻击性、易受干扰性、计算机系统的脆弱性和对于环境的依赖性等.这些网络技术缺陷和漏洞存在,对于智能水平较高、频繁使用网络、在网络技术知识的掌握上具有优势的青少年来说,本身就是一个个具有吸引力和挑战性的目标,更是为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网络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违法行为人制造了扫清“障碍”、轻易得逞的可能。

综观近年爆发的多个病毒程序,几乎都是作者利用了网络通信系统和软件等技术上存在的漏洞制作和传播、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实施网络入侵、破坏等活动。

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技术缺陷为青少年网络违法行为提供了“助力”。

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连接方式和接入途径的增多,网络攻击、入侵的方式和途径也会变得越来越多,再加之网络安全技术的滞后和管理不善,网络技术的缺陷将更容易为人所用。

三、国外预防青少年学生网络违法的经验和启示

 

(一)国外预防青少年学生网络违法的经验

、日本.日本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的使用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七成,而学生也成为日本上网的最重要群体,他们的上网情况受到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高度关注。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避免学生网络受害,政府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首先,完善网络立法。

从年,日本实施了友类网站限制法。

法律规定,利用交友网站进行以金钱为目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是一种犯罪行为。

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宣传时要采取明示禁止儿童使用的措施,如果儿童使用时要向儿童传达禁止使用的信息,如果这种情况下仍有儿童使用,要有确认措施。

若发现使用者是儿童,网站要拒绝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开设交友网站的业主要被判刑最高个月,罚款万日元。

其次,日本警察部门对于网络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禁止使用交友网站引诱儿童,防止儿童使用交友网站等,每个都道府县的警察部门都公布了防使用交友网站对少年实施犯罪的举报电话,一接到电话警方就会立即采取行动。

再次,日本还注意网络管理和上网指导。

在一些管理较好的网站,管理人员会全天候监视一旦在网站上出现有人发布容易联想到“援助交际”和“杀人”的信息,马上予以删除.日本政府号召各学校对学生上网进行指导,很多学校都对学生如何上网进行了正确的引导,让学生对具有挑衅性语言要有忍耐力,对充满诱惑的件提高识别力和免疫能力。

日本对青少年之违法惩戒,、本着“培育健全少年”之立场,采取教育主义,少刑罚和保护优先主义。

保护性处分分为种,即交付保护观察所保护观察;解送教养院或采取其他措施;解送少年院。

、美国。

互联网起源于美国,网络违法亦是如此。

从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违法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

有调查显示,目前美国的硅谷地区网络违法每年成倍增加,所造成的损失异常严重得多。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违法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和措施。

首先,制定和完善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

美国的网络法由多个单行网法案构成,既包含民事立法规范、经济行政立法规范,也有若干刑事立法规范。

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制定并通过《计算机犯罪法》,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

年美国颁行了目前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一一《计算机滥用修正案》,其主要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政府计算机的行为。

年月和月,通过《爱国者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活动的监控力度。

该法案对原先与计算机犯罪以及电子取证相关的多达个法案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进一步加强了对有限和电子通信的监控力度,强化了对网络安全的监控和管制,为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尤其是为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的调查取证扫清了法律障碍。

年月,美国出台了《网络安全国家战略》,规划了美国的网络信息安全发展方向,用以指导美国信息安全保障行动的国家战略.其次,制定和完善青少年学生网络保护的法律法规。

为保护青少年学生既受惠于网络学习的便捷又不被网络黄色、暴力文化的污染,美国出台了三个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联邦法律: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

这三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网络组织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加强对不良信息网站的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等.同时,美国政府发布了大量的指导文件、技术政策以及研究报告,促进和提高对儿童互联网安全的社会保护。

再次,政府通过和网络组织签署协议保护未成年人上网的安全和不接触有害信息。

如联邦政府和墨多克新闻集团下的社交网站签署加强青少年学生上网安全措施的协议,协议要求把岁至岁用户的属性自动设为私有,以免被成人接触,并对他们的电脑的上网信息进行信息清洁过滤,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其他计划采取的安全措施还包括由家长提交孩子的电子邮件地址,以防这些信息被误用等。

最后,强化政府管理。

面对严峻的网络违法增长态势,美国政府加强了政府对网络的管理.在年以第号总统令颁布了关键基础设施保障的政策后建立了美国国家关键基础设施保障办公室(),其任务包括对国际威胁提供实时的报警、综合的分析、计算机执法调查、应急响应的协调、培训、外拓,以及技术工具开发和应用.该中心与所有行政部门合作,应其要求提供支持以及信息和建议。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有行政部门还应该共享的威胁信息、攻击预警以及针对政府和私营部门关键基础设施的实际攻击信息.美国政府还专门提出了《政府新线圈改革法案》,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将信息安全管理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德国.在网络迅速普及的同时,电脑病毒传播、通过网络传播淫秽制品、盗用账号和密码、黑客攻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网络恐怖主义等各种网络违法犯罪形式,近几年来陆续出给德国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面对当前网络犯罪形式多样性,和日严重的社会威胁性。

在打击网络犯罪策略上,德国有其自身特点,特别注重防范.一是防范为主。

德国联邦内政部重点防范的网上违行为包括:

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信息,传播极右等内容的言论,有关欺诈性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和不正当广告,信用卡诈骗,被禁止的赌博,软件盗版和侵犯版权,非法销售武器、麻醉品和药品,以及黑客犯罪和电脑病毒。

二是重视联防群治。

为加大社会对互联网监督力度,联邦内政部还与社会各界展开合作,尤其促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和自控,以全面打击网络犯罪.该部门每年都邀请警方、司法界、经济界、科学界、经营管理层和政界等代表,举办以“信息和通信犯罪"为主题的座谈会。

三是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建设。

德国对信息技安全问题高度重视。

内政部调集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成立了“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为警方通过网络展开调查和采取措施时提供技术支持.

、法国。

近年来,随着法国青少年学生上网率不断提高,法国政府广泛动员行政机构、网络服务商中小学校及家长协会,利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及民间监督等方式多管齐下,努力让未成年人免受网络犯罪的毒害。

而让青少年学生远离网上“黄毒",更成为这项工作的重点。

一是修改有关网络法律。

面对日益泛滥的网络色情,法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宣传和社会监督。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有意无意参与的网络犯罪,如在网上散布诽谤、动仇恨、种族主义等不负责任的言论、侵犯知识产权等,法国司法部、教育部还在多种宣传材料中提醒家长,未成年人犯法,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甚至刑责任.为了动员全社会监督以未成年人为目标的色情犯罪,法国内政部、司法部在年月建立了“互联网与未成年人"网站,欢迎民众举报非法色情网特别是具有恋童性质的网站和论坛。

三是开发和应用网络安全技术,推广网络安全服务。

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学生安全上网的同时,法国也注重开发和应用网络安全技术,并向学校和家长推广网络安全服务。

、英国。

为了遏制青少年学生学生网络犯罪的上升趋势,英国政府近年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教育、宣传和打击手段。

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加强立法.年之前,英国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学生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年月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监管行业性法规《安全规则》。

“"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二是加强政府治理。

早在年,英国央政府拨款万英镑,组建内政部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跟踪、打击网上的金融欺诈、黑客攻击政府和公司网站、散布电脑病毒等犯罪行为。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网络对儿童日益明显威胁,年英国内政大臣组建了“互联网思想库”,将政府、执法机构、儿童组织和网络业的工作人员联合起来,专门为在网上保护儿童的安全出谋划策。

内政部还开展了名为“如何在网上保护的孩子”的宣传活动,通过官方网站、大众媒体和出版物,向家长介绍网络的功能、潜在危险及其对儿童可能造成的危害,提供屏蔽危险信息和网站的途径,育孩子不要沉溺网络并提供相应的办法.英国教育和技能培训部设立了专门的网站,向家长传达最新的网络安全信息。

政府公布了小时的儿童热线,家长孩子可以随时就网络问题寻求帮助。

政府还资助成立了名为“国家儿童健康"的慈善机构,倡导网络安全和平等使用信息技术产品.

(二)对我国预防农村青少年学生网络违法的启示

、加强政府管理。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社会实体事务和虚拟世界的治理并重的现实,网络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严重扰现实社会和虚拟世界就是对这种情境的最好诠释。

世界各国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都在加强政府对虚拟网络世界的积极治理,以遏制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重构网络秩序。

预防青少年网络违法,加强政府管理势在必行. 

 、重视有关网络的法制建设。

各国政府都在努力建设和完善本国的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制建设,以更好的通过制度变迁来适宜网络发展的新形势,让制度来规约人们的行为以减少他们不理性的网络行为,竭力为学生网络使用提供一个安全的良性的境。

在当前我国与网有关的法制建设进程滞后不能满足网络社会发展需要之大背景下,加快立法是必须的.

、努力实现多方参与.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政府、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管理青少年学生的网络使用况,努力净化青少年学生的网络使用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提高网络治理效率,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在我国,一直以来预防和打击学生网络犯罪都被理解为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而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网络犯罪的复杂性点的矛盾又导致了政府在该领域的领域的失灵。

我国预防学网络犯罪行动要想卓有成效地进行,必须构建各级人大、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个人共同参与、协作的多中心治理机制。

四、预防我国农村青少年学生网络违法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防控

、建立健全网络法律体系。

无论是治理有形的现实社会,还是治理虚拟的网络社会,法律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由于我国我国网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互联网信息监管的立法不多,而且规定过于简单粗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总体而言,我国互联网络的法制建设还相对比较滞后。

特别是对青少年学生网络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当缺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形式的需因此,国家应该加强网络立法的进度,同时对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完善对网络软件硬件及服务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有必要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制定一全新的网络法规,既是强化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打击制裁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社会秩序,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求.二是制电子证据法律规范。

我国电子证据法律规范严重缺失,目前仅有《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有关规定是关于电子证据的明确规范。

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子证据则没有任何规定。

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电子证据法律规范的建设,以便司法机关在侦查、打击和处理网络犯罪时有统一的取证和证据采信标准,更为有效的打击和威慑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和完善相关执法机构。

打击相对高智能的网络违法犯罪需要必须建立一支办案理念新、业务能力强、掌握网络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娴熟的专门队伍。

因此,建立一支高法律素质和网络技术水平的网络警察队伍非常有必要,加大公安网监警察队伍的网络技术素质和法律素质建设更是刻不容缓要做好这一点,以下几个方面是必须的:

首先,成员应该严格挑选,应该纳入这支队伍的应该是那些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都比较过硬的人,避免执法者知法犯法。

还要不断从高校的计算机专业中聘素质较高毕业生充实网络警察队伍,加强公安机关的技术人才储备。

其次,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可能提高司法人员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素质,以适应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形势,提高应对网络违法犯罪能力。

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如果不定期补充、更新相关人员的知识结构,不期培训并提高其业务水平,不定期学习相关的信息政策、法规条例,是很难胜任其工作的。

因此对这支警察队伍大力培训,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和法规方面予以特别培训。

此外,加强与计算机与法律专家的合作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心理防范

 从防控网络违法行为的实际来看,在心理层面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性防控有着其他防控措施无法取代的优势。

心理防范体现的是一种事前控制和对人的内化控制,追求的是在法律和技术的“上游"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性对策.青少年网络违法行为的出现和日益严重与青少年网络道德的缺失和网络法律观念的淡薄密切相关.因此,青少年网络违法行为的心理范应该包括培养网络道德和增强网络法律观念两个方面。

在网络道德的培养方面:

首先要让青少年明白,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但也是一个有着道德规范的世界.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意志,使青少年能够不受外界干扰、不跟风、不盲从,用坚强的道德意志控制自己的行为。

同时,还要帮助青少年克服对网络的过度迷恋和赖、特别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生存逃避现实的心态,正确认识网络的作用、正视现实.在增强网络法律观念方面,学校可以将网络法律法规丰富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课程内容当中,也可以将网络法规教育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网络法规教育让青少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从而对自己在网络上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有明确的判断,认识到网络违法行为的危害,明白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也要受到现实法律规范的制约,在享有信息资源和自由空间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管理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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