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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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伊金霍洛旗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协办单位

服务对象

备注

1

鄂尔多斯市敬老优待证

民政局老龄办

其他类

鄂政办发〔2005〕20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

个人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质监局

备案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备案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必须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四)验证报告及审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

3

产品标准注册登记

质监局

登记注册变更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章产品标准的注册登记第八条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填报产品标准注册登记申请表,并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注册登记,并发给《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

4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管理

住建局

一般管理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43号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

劳动监察大队

法人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书

住建局质监站

备案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法人

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住建局质监站

登记注册变更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法人

7

建设工程监督报告

住建局质监站

认定认证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住建局

其他类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获得批准后,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不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局

备案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住建局

备案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施工单位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延期、变更(初审)

住建局

年检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住建局装监站

其他类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获得批准后,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不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住建局装监站

备案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法人

14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登记

住建局装监站

登记注册变更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法人

15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局装监站

备案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6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住建局装监站

认定认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7

伊金霍洛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电子字幕广告显示屏)

住建局

一般管理事项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旗规划局<伊金霍洛旗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伊政发〔2012〕191号)第二条:

凡在我旗规划区内从事户外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8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

住建局

一般管理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14〕35号文件,2014年5月16日,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当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

法人,其他组织(工程建设单位)

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伊旗安监局

备案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令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企业

20

自用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伊旗安监局

备案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

21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伊旗安监局

备案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企业

22

小型非煤矿山企业登记备案

伊旗安监局

备案类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条有关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

23

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和销售代理商备案登记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类

1.《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食药监保化〔2013〕127号自2013年4月7日起实施)第六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和销售代理商的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开办连锁总部、外商独资企业)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2014〕27号)第166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4

境内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备案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2014〕27号)第163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5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十八条第一款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

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按照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出示相关证件。

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6

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备案登记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类

《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7日起施行)

第五条:

旗、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7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变更类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邮政局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2014〕27号)第169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8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变更类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2005年11月8日施行)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2014〕27号)第170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9

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变更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

普通工业项目及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备案

伊金霍洛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备案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2.《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4〕3号)

3.《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放内资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权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4〕235号)

4.《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工业项目及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经信发〔2014〕268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1

设立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更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32

变更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更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33

停复业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更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34

注销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更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35

委托代征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更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36

外出经营报验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更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37

报告备案登记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变更类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从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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