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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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2005-11-2200:

00

【】【】

 

发文单位:

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

交海发[2005]550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执行日期:

2005-11-22

生效日期:

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监管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自2005年4月21日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层层落实,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不断向前推进,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目前,船舶工业、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各个部门的职责已进一步明确,全国治理范围内造船厂(点)和船舶的数量、质量已基本摸清,非法违规造船已有所收敛,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船舶质量逐步改善。

但有些问题还依然存在,需要继续解决。

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亟待采取新的对策。

第一,相当一部分造船企业的生产条件、造船质量仍然较差,尚未有实质性的改观。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刚下发不久,需层层宣贯落实,方能使治理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取得实效。

第二,还有相当数量的船舶仍未进行附加检验。

已查出有质量缺陷的船舶还需进一步治理,必须监督整改;检验质量有待不断提高,在总体上方能实质性改善船舶质量。

第三,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进度和力度以及治理过程中把握的尺度差异较大,需进一步加强和统一,才能平衡推进全国的专项治理工作。

第四,对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对象,需作认真复查,以提高治理工作质量;同时对专项治理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需不断总结与分析,逐步形成长效治理的管理机制,更好地达到专项治理预期目标。

 

根据前几个月专项治理的实际情况,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决定,前段活动作为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

从现在开始进行第二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延续至2006年12月31日。

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和说明

 

(一)延续期间工作是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其治理对象、治理目标和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均保持不变。

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二)低质量船舶治理重点进一步明确为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

渔船治理对象不变。

各地在第一阶段确定的重点治理船舶要继续完成附加检验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专项治理的相关部门,必须确保原有领导小组机构及有关工作、机制不变,连续稳定有序地深化专项治理活动。

 

(四)各地应及时总结第一阶段专项治理的成果和经验。

结合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延续期间工作计划,分别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0日前上报。

 

(五)船舶工业部门每月负责填写《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月度报表》(见附件);各省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整理,于每月5日前连同《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一起上报。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化治理效果

 

(一)继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突出典型,扩大专项治理社会影响,进一步取得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有力支持,掀起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新高潮。

 

(二)从2005年12月1日起,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宣贯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基本要求》,分批分级对各地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人员、技术专家以及造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让相关人员熟悉《基本要求》的具体内容,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通过集中宣传,使造船厂(点)及船东进一步理解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配合治理工作,促进造船企业诚信建设。

 

三、活动延续期间工作步骤

 

(一)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强化治理阶段。

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配合,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1.船舶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集中做好《基本要求》的宣贯工作;要做出推进计划,对治理范围造船厂(点)逐一进行核查,按照《基本要求》的内容,提出存在的不符合项,促使其立即进行相应的整改。

 

2.船检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继续推进并完成重点治理船舶的附加检验工作。

 

3.渔检部门继续推进并完成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的专项治理附加检验。

 

4.海事、渔监部门按《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经附加检验的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要求其限期申请附加检验;对已通过附加检验的船舶,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抽查,发现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应严格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11月20日为验收回顾阶段。

各地要认真检查强化治理阶段的工作效果,为全面完成专项治理活动的预期目标进行工作补遗和回顾。

 

1.船舶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对已完成整改的造船厂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再整改再验收,确保治理达到《基本要求》的规定。

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造船厂(点),在报请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暂停受理其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并应联合地方政府进行关、停、并、转。

最后,根据造船厂(点)的验收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2.船检部门应对未通过附加检验船舶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能够消除存在缺陷,通过专项治理附加检验;不能满足船检规范要求的,坚决撤消船检证书,并通报全国。

 

3.渔检部门应对未通过附加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进行定期复检,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满足有关要求。

 

4.海事、渔监部门对未能通过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

 

在专项治理活动延续期间,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对强化治理和验收回顾阶段工作进行督查。

 

(三)2006年11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全面总结阶段。

各部门对活动延续阶段各项工作数据进行详细统计,总结分析治理成效,并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总结后,于12月21日前上报。

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结合督查情况和前阶段治理总结,对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进行进一步总结。

 

四、活动延续期间着重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地区应总结运用前阶段取得的治理经验,做好活动延续期间工作计划,稳步推进治理工作,重视并妥善处理治理工作与正常生产、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各部门应在已建立的部门合作关系基础上,深入沟通,加强配合,保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同时应充分利用活动延续的契机,搭建把好船舶“造、检、航”管理关的信息沟通平台,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三)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有关信息。

 

(四)随着专项治理的深入推进,要疏导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地应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

 

(五)延续期间工作启动后,如仍出现船舶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交通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月度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

│序号│船厂名称│地址│船舶工业主管│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治理措施*│

││││机构│》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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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为:

责令立即整改、关、停、并、转、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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