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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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0]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务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为我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先进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坚决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

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继续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到2015年,安全生产相对控制考核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安全生产根本好转,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要严格遵守《贵州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标准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施工。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一同下井、升井。

现场带班领导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来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企业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8.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

企业要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对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要按要求报告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根据高危行业(领域)特点,推广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把安全准入关。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

   12.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煤矿企业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行动态达标或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13.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鼓励员工进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分行业、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

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

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要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

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14.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大力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15.严格执行企业应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制度。

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注重与当地政府和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

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地下商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企业应严格执行《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黔府办发〔2009〕77号),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要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企业要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

   16.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要按规定为员工配备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1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同时,全体员工要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18.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9.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20.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2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

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22.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提供给银行作为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23.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

要牢牢把握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量投资向西部倾斜的机遇,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

要编制好《贵州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保有项目支撑,通过规划编制争取更多的安全生产资金和项目支持,为“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打好基础。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推动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4.严格执行落后技术产品强制淘汰制度。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5.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安全隐患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在相应的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要对本辖区内有典型代表性的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26.严格执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制度。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打击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工作体制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从严查处、从重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考核及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黔府办发〔2010〕63号)的规定,结合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书,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并更加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以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黔府办发〔2010〕5号)的规定,进行问责谈话。

   28.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挂牌督办制度。

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和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对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一岗双责”,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地(厅)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行层层挂牌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瞒报事故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2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0号),并按照《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黔府办发〔2010〕28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黔安〔2010〕5号)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省安委会办公室的议事协调和政务督查作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30.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要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

各地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10〕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要认真执行好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落实好《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黔安〔2010〕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能有效运转、发挥作用;要举一反三,将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逐步推广至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

   31.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贵州煤监局要制定煤矿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强制推行实施方案,2010年底前,地下矿山要安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1年底前,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安全监管局要积极推广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要积极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交通运输厅要主动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加快全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进度,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012年6月30目前全部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

   32.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司法鉴定等服务性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实行相关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公告制度,并降低或取消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资质。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平台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并着力将全省矿山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透水事故排水基地、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救助一体化作为示范项目重点建设,加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投入,完善省应急通讯保障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投入和补偿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4.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相结合。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以工作保目标、以目标保安全、以安全促转变,督促工作任务进度,严格控制考核指标。

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

   35.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监管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黔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中央驻黔企业、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36.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引导企业培育安全文化,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

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和“安全诚信企业”等活动,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3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尤其要做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开办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题栏目,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广大公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安全生产,积极开展好“安康杯”、“青年示范岗”等群众性活动,维护好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和协会、学会、中心等组织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要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调动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维护自身权益。

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努力营造“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本地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企业  安全  生产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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