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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

 

建平鸿运煤矿二井瓦斯

抽采“达标”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建平鸿运煤矿二井

 

瓦斯抽采“达标”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与上级部门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切实强化我矿“一通三防”基础管理与现场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根据矿经济目标责任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2条根据瓦斯管理制度规定,不能按照“一通三防”工作标准和要求施工与作业,不执行瓦斯治理工作安排,损坏瓦斯防治设施,出现瓦斯管理隐患,发生瓦斯事故(含未遂事故),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执行本办法。

第3条采区进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300元人民币。

第4条掘进工作面瓦斯难度超过1%,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300元人民币。

第5条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难度超过1%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人民币300元,班组长没有组织人员撤离工作面,继续作业的,处罚班组长人民币300元。

第6条机电设备地点附近20m分流中瓦斯难度超过1%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人民币300元。

第7条井下任何地点出现体积大于0.5m3,瓦斯浓度超过2%,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人民币300元。

第8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人民币300元。

第9条排放瓦斯未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采用一风吹的,处罚责任人人民币500元。

第10条瓦斯检查员值班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睡岗、迟到早提的,每次处罚人民币600元。

第11条没有严格按照瓦斯检查制度中的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工作,检查次数和地点不符合制度规定,每次每个点处罚瓦斯检查员100元人民币。

第12条瓦斯检查未做到“三签字”和“三对口”每次处罚责任人人民币100元。

第13条没有按规定维护保养瓦斯监测设备,致使瓦斯监测设备检查的数据失真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人民币。

第14条停风区没有及时安设栅栏,处罚瓦斯检查员人民币200元,需要设置密闭墙而未设置的,处罚值班副矿长200元人民币,班长100元人民币。

第15条擅自进入停风区的,不论是煤矿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煤矿。

第16条启动任何地点机电设备,没有瓦斯检查员检查过瓦斯而擅自启动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人民币。

第17条随意破坏瓦斯防治设施设备的,除按照被破坏设施设备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外,每次处罚人民币500元。

第18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关闭抽放系统,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人民币。

第19条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抽采制度,每次处罚人民币300元。

第20条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回风系统中布置机电设备,每次处罚人民币300元。

第21条运输、行人及其它作业时损坏风门、风桥、密闭、洒水管、风筒、甲烷传感器、监测分站、断电仪等设施的,罚款200~5000元。

第22条风门前后,密闭前5米禁止堆放杂物,风门前后不得停放车辆和影响风门开关。

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23条运输行人通过风门时不得同时打开所有风门,通过后要及时关闭。

否则,罚款200~1000元。

第24条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保证足够通风断面。

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25条回风巷失修率符合标准化要求。

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26条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巷道断面小的地段,应停在车场。

否则,罚款200元。

第27条井下临时存放物料不得阻挡巷道通风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28条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要求。

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29条不得私拆拦网、密闭等。

否则,罚款500~10000元。

第30条回采工作面或采区开采完毕,因回收不及时,影响45天前构筑密闭的有关单位或队组,罚款1000~5000元。

第31条未按规定执行矿井主通风机每月倒换运行,罚款500~2000元。

第32条因检修不到位或矿井自身供电故障等人为因素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行20min以下,罚款500~5000元。

第33条矿井主通风机供电正常后未能在10min内启动主通风机恢复井下通风,或在矿井主通风机倒换过程中一台停运后10min内未能启动备用主通风机,罚款500~2000元。

第34条矿井事故状态下,下达全矿井反风命令后10min未能使风流反向,罚款5000~10000元。

第35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通风区按时完成编制审批局部通风设计,罚款500~2000元。

 

第36条巷道开口,生产技术或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7天下发通知单。

否则,罚款200~500元。

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安排安设局部通风机及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准备,机电部门准备供电及相关设备。

通风部门未及时完成局部通风系统调整,罚款500~1000元。

机电部门未按时准备好供电及相关设备,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生产,罚款500~1000元。

第37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必须由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通风、机电部门审签。

未经审批队组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罚款200~500元。

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200~1000元。

施工单位私自甩接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主副风机切换等功能,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报告、修复,罚款500~2000元。

第38条施工队组未接到开口通知私自开口,罚款500~5000元。

施工队组开口施工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罚款500~2000元。

第39条施工队组未安要求开口、贯通,造成超过6米以上盲巷的,罚款1000~5000元。

由于测量部门给线错误造成的,相应处罚由测量部门承担。

罚款500~20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无贯通通知、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影响调风准备或破坏通风系统,罚款1000~5000元。

巷道贯通前后未及时通知通风部门,罚款500~2000元。

第41条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事先由通风区提出串联通风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实行串联通风。

未经批准,未采取措施造成串联通风,罚款1000~5000元。

第42条私自改接供电线路,风机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或更换,更换后与原安装风机配型不一致,造成不符合“双风机双电源”规定与要求,罚款500~2000元。

第43条掘进巷道开口超过5m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继续施工,造成盲巷或无风微风作业,罚款2000~10000元。

私自开口和接裤衩,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罚款1000~5000元。

第44条局扇安装符合要求,构件及其附属装置齐全有效。

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45条局部通风机安装经验收后,对存在的问题逾期未整改,罚款200~1000元。

第46条掘进工作面通风、供电做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瓦斯电闭锁。

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47条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煤巷、半煤岩巷3-5m,岩巷5-7m),罚款200~1000元。

第48条局扇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严禁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

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49条掘进工作面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启用期间,工作面不准组织生产。

否则,罚款200~1000元。

第50条严格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或审批未同意,以及未在审批规定时间段停电停风的,视作无计划停风停电,罚款500~5000元。

第51条停风后未执行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不汇报,不撤人,不设置栅栏,不设警标,罚款500~5000元。

第52条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未检查瓦斯,直接启动局部通风机送风,罚款1000~5000元。

第53条风筒未按作业规程进行吊挂,或风筒吊挂要不平不直,未做到逢环必挂,拐死弯,拐直角及以下弯不使用弯头,罚款200~1000元。

第54条风筒反向联接,花接,单反边,多处接头联结不严密,漏风超过规定,罚款200~1000元。

第55条风筒吊挂质量符合要求,不得随意损坏风筒和挪作他用。

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56条风筒穿墙未使用硬质风筒,罚款200~500元。

第57条对风筒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运输或其他作业划破或损坏风筒的,罚款200~1000元。

第58条风筒出现断开、产生破口及发生大面积撕裂等造成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减小后,工作面仍继续作业,不汇报,不组织恢复正常供风的。

罚款200~2000元。

第59条回采工作面因处理上隅角瓦斯安装使用专用抽排瓦斯风机后,必须严格执行《抽排瓦斯风机使用管理制度》,风筒吸风口必须接设到位,风筒吊挂平直,不准随意开停。

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60条因管理不善,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报警每次罚款500~2000元。

第61条严格执行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做到不超限作业。

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62条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阻挠瓦检员检查瓦斯,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63条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工作人员不听从瓦检员停止工作、撤人命令,仍滞留或继续工作,罚款1000~5000元。

第64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仍组织作业,不汇报、不撤离,罚款1000~5000元。

第65条严格停电、停风后送电、送风程序,违反规定未检查瓦斯、未接到送电、送风命令,强行送电、送风,罚款1000~5000元。

第66条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停电范围,强行进入警戒区域,超量超浓度排放瓦斯等,罚款1000~5000元。

第67条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执行巡回检查路线计划,无故到达检查点时间比计划提前或推后超过40min,罚款罚款100~500元。

第68条瓦斯检查员在瓦斯巡回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不汇报或“一通三防”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罚款罚款100~500元。

第69条下井的跟班领导、班组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等携带并正常使用便携式报警仪。

否则,罚款100元。

第70条按规定携带、使用和保管好自救器。

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71条管好用好甲烷传感器、监测分站等仪器仪表,严格执行《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制度。

否则,罚款100~5000元。

第72条监测分站、开关等设备接地完好、及时上架,传输线吊挂符合要求,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73条回采工作面做到瓦斯电闭锁,不得私自定义、甩接取消闭锁。

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74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得私自定义、甩接取消闭锁。

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75条人为原因造成监测监控传输断线每次罚款200~1000元。

第76条监测监控线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的,每少10%,罚款100~500元。

第77条回采工作面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78条喷雾、水幕定期检修,做到不堵和正常使用。

否则,有一处罚款100~200元。

第79条定期冲洗巷道,刷白大巷,粉尘堆积不超限。

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80条丢失各类喷雾喷嘴的,每个罚款100元。

第81条私自将静压水管用作排水的罚款200~1000元。

第82条隔爆设施吊挂符合要求。

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83条损坏隔爆设施的,每个隔爆水袋罚款100元。

第84条机电峒室和安设电气设备处,防灭火措施配备齐全,浮煤和棉纱纸片等杂物及时清理干净。

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85条机电硐室、水仓等地点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

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86条井下动火必须制定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87条损坏、挪用“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的,每次(块)罚款100~200元。

第88条以上问题当月重复出现的加倍罚款,同时每重复出现一项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89条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当事人、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

⑴瓦检员空班、漏检、脱岗、虚报谎报。

⑵井下带烟、吸烟。

⑶携带点火物品进入井下。

⑷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破坏、偷盗监控设施。

第90条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当事人、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⑴贯通巷道没有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不执行的。

⑵擅自打开栅栏、密闭墙进入危险区的。

⑶采掘工作面停风、停电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擅自送电的。

第91条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当事人、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⑴工作地点出现循环风、微风、无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盲目作业的。

⑵局扇停后,不撤出人员盲目作业,或者开风机后,不检查瓦斯和排除瓦斯而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⑶局扇风电、瓦斯电闭锁应上未上或随意甩接的。

⑷采掘面、巷道、峒室瓦斯超限、积聚不处理强行作业的。

⑸私自停开局扇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的。

⑹排放瓦斯无措施,不严格掌握浓度而一风吹。

不按顺序排放,或排放瓦斯所规定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

第92条凡发生以下一级非伤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经追查分析认定,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

⑴.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主扇风机因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停止运行,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

第93条凡发生以下三级非伤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经追查分析认定,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⑴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⑵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⑶主扇风机因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停运行,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

第94条本制度下列人员有权现场实施:

矿长、技术负责人、副矿长、班组长。

全体人员发现上述违章情形,可向上述人员汇报,由上述人员进行处理。

第95条本细则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解释权属建平鸿运煤矿二井

建平鸿运煤矿二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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