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项目法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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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项目法人制

——电力工程管理中的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制的核心内容在于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从而建立其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其建立改变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的各种投资项目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不明确的状况。

从整体上讲,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要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这样,法人就自然起到了监管项目的责任,这迎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相应就会出现高效率、高服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及考核和奖惩等要求。

项目法人制有其特有的优势和特点,除开项目法人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法定资格能力的特点以外,其还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能够与项目投资方或业主建立责、权、利明确而清晰的经济责任关系。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

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将无法深入开展。

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可以明确各管理部门与建设部门的职责,使各项目法人单位人员主动协调,为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实行项目法人制更好地规范了项目管理:

从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标方面,到项目建设管理整个过程中,项目法人制优化了资源配置、人员部署,使项目更好更全面更严谨的开展。

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环节,对其的项目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以世界的现状来看,我国的电力行业相对发展迅速。

然而,负面问题依旧不能忽视,国家长久以来也一直在努力实行各种整改措施。

其中,在电力系统中实行项目法人制是整改的一个重要方面。

计划经济期间,虽然电力系统中的工程项目管理在发展中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自身的体制不完善,出现了质量不达标的现象,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还有施工不能按工期进行,实际费用大大超过预算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仅使得工程不能正常地进行,而且损失国家利益,并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

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诸多问题急切的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制度去规范项目的实施主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逐步与世界接轨,随着大型工程项目增多,而且项目的建设要求与日俱增,在这么多复杂的大环境下,正是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使得对工程管理者的各方面要求增加。

旧有管理模式再也无法适应现代化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行的要求。

对于快速发展的电力行业而言,在旧有模式下的因为政企不分,粗放型管理等原因所致的效率低、无竞争、管理水平低以及工程造价失控等各种弊病必须依靠一种新的体制才能减少或消除,从而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我国的电力行业改革应运而生,也必然性地有了政企分离、厂网分开等政策措施。

继而是竞价上网、电网联网、同网同质同价等调整方式。

在改革开放以后,电力工程建设逐步推行了更为先进的管理内容,项目法人制度就属于其中。

电力工程管理中的项目法人制就是由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法人公司实体,由公司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策划、筹资、建、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负全责,是责、权、利相统一的真正的法人实体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现行项目管理实行“四制”之一,是抓好项目管理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环节。

建设管理的“四制”——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具体工程项目上能否得以贯彻执行主要取决于项目法人。

以项目法人制来约束从而规范项目法人的市场行为,可以说是抓住了根本和要害。

从项目法人的管理角度而言,明确管理基本思路,掌握具体方法是项目管理的关键。

基本思路就是考虑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机制,在一个项目中如何组建工程建设班子;具体方法就是在组织机制确定的前提下,明确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对工程进行管理。

如今的项目,有着规模大、技术新、涉及面宽和分工细、参建队伍多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承接项目管理业务,提供一整套的专业化咨询和管理服务已是大势所趋。

在实行电力项目法人制的过程中,法人必须为自己建设的项目负责,这样,在旧有的模式下出现的比如安全事故等各种问题,有些如果要去追究责任,是无法追究到对象的,那么项目具体实施者就显然不会那么认真了。

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同时,因为资金用不到实处所表现出的效益差,对于一个项目或者整个行业来说,就是一个巨大的绊脚石,因而,电力行业有必要实行项目法人制。

电力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后,项目管理形式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

新模式中,施工、物流等方面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项目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而政府部门则要营造有利环境,在符合条例和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在各具体方面配合项目法人。

对于电力行业来说,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其发展的模式应是“小业主,大监理”,即项目法人通过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替业主建设项目,完成投资任务。

其管理的基本内容是:

投资管理、项目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合同管理。

在电力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中,推行项目法人制是关键。

首先,项目法人是由投资方组建的代表了投资的整体利益。

其次,项目法人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法人,是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项目建设管理。

再次,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是电力建设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整体,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五制的核心,是实行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组织保证和工作保证。

所以说,实行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不仅是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方向,而且也是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企业效益之关键所在。

从若干年的实践看来,在电力工程管理中实施项目法人制具有很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推行电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

工程管理中实施项目法人制不仅明确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规范了建设过程中主要环节的操作行为,提高了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而且使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职能有了更准确的定位,有利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协调统一。

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再加上我国电力行业实行项目法人制时间较短,从近年各地推进项目法人制的实践来看,仍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方方面面集思广益、深入思考,通过完善制度、分工合作、履行职责、规范运作加以解决。

从起初实施一直到现在,电力行业已基本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

然而任何一个制度都是不能达到十全十美。

在能满足目前的要求下,制度可以保持一时的不变,但当需求有明显的变化时,制度存在的合适性就有待考证了。

从实践中,可以看到电力系统项目法人制存在的问题:

责任到位情况不十分理想,电力建设中的项目法人、政府部门、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不是完全透明清理。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止一方面。

有些是在各方执行政策条例中出现偏差造成的,有些是由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外界环境改变所致,这就是平常所说的计划赶不上变化。

这种情况容易在周期长、复杂度高的工程中出现。

所以,对于非人为因素所致损失,解决问题的方式应该需要有相应的规定。

同时,建设与管理分离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个问题其实是长久以来的旧模式的建管分离现象的延续。

在不少地区,仍有建设单位只管工程的建设过程,对于工程建成以后的运行管理问题却没有在建设时考虑周到,使得在运行管理期间容易出现很多问题,而且常常这类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

其实,电力系统中出现的建设与管理分离也有一种是由于电力建设的速度加快以后缺乏足够的管理人才造成的,这是一种建设管理市场不完善所造成的。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有一些是以原来的工程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而这种项目法人缺乏建设管理的经验,在建设过程中管理水平不高,工程完毕后,人员往往回到工程管理。

这样,在项目建设中总结的经验难以累计,以达到方便指导以后项目建设的效果。

这个在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也应该成为以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任何事物都有双刃剑的特点,在电力工程管理中实行项目法人制是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是其在实行过程中依旧存在着问题。

但总体来讲,对电力行业而言,实行项目法人制,利大于弊。

实行项目法人制是电力行业的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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