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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宣讲提纲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

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讲解提纲

一、

概述

(1)定义

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统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统称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生产:

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

3.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的生产过程。

4.安装(组焊):

根据设计的规定,将特种设备完整地安装在指定位置和支架上的过程。

包括按规范要求的所有现场装配、制作、检查和试验等工作。

装配是按照工程设计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组件连接在一起的过程。

制作是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可在车间或现场进行。

5.改造:

对特种设备主要受压元件或主要功能部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导致特种设备设计和使用条件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6.维修:

对特种设备主要受压元件或主要功能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不导致特种设备设计和使用条件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稿):

管道的重大维修是指更换、修理管道的受压元件,重大维修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更换阀门、密封垫片等可机械拆卸的备件,对阀门的维修,带压堵漏等;第二种情况是指第一种情况以外的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重大维修,如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及焊补等。

一般维修是指更换、修理管道受压元件以外的其他管道维修。

7.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

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

8.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程序:

 

受理

机构

申请

单位

提交申请

发出受理结果

发出证书并公告

型式试

验机构

出具试验报告

委托型式试验

 

鉴定评

审机构

约请并接受评审

出具评审报告

 

9.鉴定评审:

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10.质量保证:

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11.质量保证体系:

企业为实施质量保证而策划和实施的指挥和控制体系。

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其实现质量目标时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2)制订两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背景

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现行涉及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二、鉴定评审细则

1.鉴定评审工作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1)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2.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鉴定评审工作依据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鉴定评审机

构进行鉴定

评审准备

鉴定评审机

构发出鉴定

评审通知书

鉴定评审机构审

查资料和了解申请

单位准备工作情况

受理后约请

鉴定评审并

提交资料

出具鉴定

评审报告

现场鉴定评审预备会议

出具鉴定

评审备忘录

申请单位整改并提出报告

整改情况

现场确认

末次

会议

产品安全

性能抽查

意见反

馈会议

基本条

件审查

现场

巡视

首次

会议

现场鉴定评审

1)申请单位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三)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四)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时,复印件一份)。

2)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的工作:

——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

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附件A)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生产状态,各工序工作正常。

——制订鉴定评审计划;

——组成鉴定评审组;

——审阅申请资料;

——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

——按照申请单位提出的拟鉴定评审时间,协商确定鉴定评审日程,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3)鉴定评审工作的时限和时机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至3天。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其他过程检验与试验、型式试验要求或者需要到施工现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时最长不得超过5天。

其他过程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需要加以特别控制的过程。

 

行政许可法规

受理有效期限

鉴定评审时限

及工作日

整改时限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受理后30天

不含鉴定评审时间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

时限3个月

6个月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24个月

——

6个月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12个月

大型24个月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18个月

——

——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

——

——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18个月

工作日5天

6个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

——

6个月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

工作日3天

6个月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

3个月

(工作日5天)

6个月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

工作日5天

6个月

鉴定评审时机:

制造鉴定评审:

完成型式试验,试制产品成品达到规定的数量,在制品达到规定的批量(数量)或具备压力试验条件。

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

试安装、改造、维修一个项目。

试安装工程完成并经安装质量评审完成后,对安装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4)鉴定评审内容、要求和方式方法

A.鉴定评审内容

——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

——产品(设备)安全性能。

B.鉴定评审方式和方法

a.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帐;

(八)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帐和检定校准记录;

(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

(十一)受理的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三)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十四)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为核实生产条件的相关资料、档案、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协议以及相关的台帐,

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规模有要求时,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金,近期职工工资表、产品(设备)的相关明细表及有关凭证,核实注册资金、职工总人数、产品年产量(安装、改造、维修项目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受理的申请书,核查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范围(许可项目级别、类别、种类)。

鉴定评审组长与申请单位代表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基本情况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b.现场实际检查

现场巡视与受理项目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和设备。

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焊材库、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加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起重设备、必备的工装设施、组焊(施工、组装)现场,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调试、装配、其他特殊试验的场地和设备,以及各个工序的生产情况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记录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编号、使用的材料、零部件标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标识、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执行工艺等情况。

通过现场巡视或者专门核查,核实检验与试验设备装置的数量、能力、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现场巡视或者专门核查,核实申请单位地址、厂房场地、生产设施和设备、工装模具、生产业绩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C.座谈和交流

a)首次会议申请单位介绍基本概况,产品(设备)试生产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情况。

换证申请单位应当介绍持证期间的相关情况。

b)分组审查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解责任人员、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了解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的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质量控制、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

c)末次会议前,与申请单位的领导层及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就鉴定评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

鉴定评审组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并征询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双方交换意见后,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D.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

a)技术资料和产品(设备)档案

1设计文件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有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或设计许可要求时,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文件由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2)设计文件由具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样上加盖有效的设计许可印章)。

2设计变更

对于有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设计变更审批表等)是否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3工艺文件

审查工艺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整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或分项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要求。

4材料、零部件(包括配套设备,下同)和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审查产品(设备)使用的主要受压部件、受力结构件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证明书内容符合规定;

(2)验收(复验)手续、见证资料齐全,复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发生变更时,其变更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手续齐全,变更后所使用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

抽查产品(设备)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并追踪检查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检验记录、报告,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设备)质量档案完整齐全,统一管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分供(包)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2)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了监督检验,其相关工作见证上有监督检验人员的确认;

(3)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进行了型式试验,有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覆盖全部受理的许可项目,型式试验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报告结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6随机文件

审阅抽查产品(设备)的随机文件(出厂文件、竣工资料、验收资料),检查其是否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b)产品(设备)安全性能

1安全性能抽查

审阅产品(设备)档案资料,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场抽查产品(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1)承压类设备

抽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1)结构型式;

2)外观质量、几何尺寸;

3)焊缝布置、焊缝质量;

4)焊接人员、无损检测、材料等标记;

5)热处理;

6)无损检测;

7)耐压试验;

8)受理许可项目的相关检验与试验。

(2)机电类特种设备

抽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1)焊接质量;

2)结构尺寸;

3)安全保护装置;

4)热处理、无损检测;

5)电气控制线路及装置;

6)出厂试验

7)受理许可项目的相关检验与试验。

2.产品铭牌

审阅产品(设备)档案,现场核实产品铭牌,审查其格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

审阅产品(设备)设计文件、档案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验收、试验记录、报告,审查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其他检验项目抽查

根据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抽查若干产品(设备)其他主要安全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判定产品(设备)其他主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5)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符合条件: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

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

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主要过程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在6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对申请多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进行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每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分别做出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不能满足受理许可项目要求,但满足下级别许可要求时,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评审机构按照重新受理的许可范围进行鉴定评审。

 

5.变更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变更申请。

鉴定评审机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的批复,对申请单位许可变更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6.换证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许可换证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1)换证鉴定评审的工作重点

审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和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包括:

(一)如果发生许可条件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产品(设备)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情况;

(四)产品(设备)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五)接受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六)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

(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业绩是否符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换证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问题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一)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三)产品(设备)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

(四)换证鉴定评审的其他重点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

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A1锅炉试制产品数量

序号

申请产品

级别

试制成品数量

试制在制品数量

备注

1

A

(1)锅筒1只(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

(2)集箱2只(其中1只集箱为低合金钢材料,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另1只集箱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

(3)膜式水冷壁2片(其中1片为平板式,另1片为成排弯式,鉴定评审时对其中1片进行耐压试验);

(4)蛇形管2组(其中1组为低合金钢材料,另1组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对其中1组进行耐压试验)

制造单位可以根据制造能力选取左边表中的其中3种,而盘管式直流锅炉,应当试制1台成品

2

A级

锅炉

部件

锅筒

锅筒1只,具体要求同A级要求中的第1条

所有试制产品、在制品未进行油漆、保温和包装

集箱类

集箱2只,具体要求同A级要求中的第2条

膜式水冷壁类

膜式水冷壁2片,具体要求同A级要求中的第3条

蛇形管类

蛇形管2组,具体要求同A级要求中的第4条

3

B

1台

视产品结构而定:

(1)筒节、封头(管板)、U形圈、炉胆等部件各1件;

(2)如产品有集箱,应有已开孔的集箱2只;

(3)如产品有带弯头的管子,至少应有不同直径的弯管5根;

(4)如产品为盘管式,至少应有2组内(或外)圈管盘

4

C

5

有机热载体锅炉

6

D

1台

1台

 

A2压力容器试制产品数量

序号

申请产品

级别

试制成品数量

试制在制品数量

备注

1

A1

1台

/

试制产品、在制品未进行油漆、保温和包装

2

A2

1台

1台

3

A3

(1)在建球罐1台,完成耐压试验;

(2)球壳板制造,应有4块完成压制的球壳板(与人孔、接管组焊的极板1块,赤道板1块,与支柱上段组焊的赤道板1块,温带板1块);

(3)封头制造,成品1个(如制造旋压、热压封头,成品各1个,封头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自购材料有拼接焊缝且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1个)

4

A4

1台

1台

5

A5

舱体、供氧、供气、照明、空调及电气系统安装完成

应当对产品安装质量进行抽查

6

B1

大、中、小容积气瓶各2个批量

在线制造的1个批量

7

B2

大、中、小容积气瓶各2个批量

在线制造的1个批量

8

B3

(1)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2个批量;

(2)真空绝热低温气瓶1个批量;

(3)缠绕气瓶2个批量;

(4)机动车用气瓶2个批量

在线制造的1个批量

9

C1

1台

/

10

C2

1台

/

11

C3

1台

/

12

D1

1台

1台

13

D2

1台

1台

 

A3安全附件试制产品数量

序号

申请产品

品种

试制品成品数量

试制在制品数量

备注

1

安全阀

每个型式5件

每个型式3件

2

爆破片

每种型式1个批量

每种型式1个批量

3

气瓶瓶阀

每种型式1000只

每种型式1000只

注:

本表所述的型式按照许可级别、产品(设备)规格划分。

A4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试制产品数量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试制产品数量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A5压力管道元件试制产品数量

序号

申请产品

品种

试制成品数量

试制在制品数量

备注

1

无缝钢管

各级别产品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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