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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第九章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等内容。

经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熟悉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提高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节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中国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特别是自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建以来,税务稽查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机构设置规范、职责分工明确、管理科学的新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为促进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中国税务机构的设置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在中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省和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地方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是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局级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

(三)省以下稽查局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均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名称统一定为XX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XX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由各级主管税务局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办案的指挥协调。

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分别为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案件审理科(股)、案件执行科(股)、举报中心。

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跨城区设置的稽查局以及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若干检查机构。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单独设置举报中心(可对外挂牌),其工作职能划入办公室或综合股。

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

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县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对于县(市、旗)和地级市城区税务局工作量及人员较少、稽查工作已上收到市(地、州、盟)统管的,县和市区局可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二、稽查局的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主要负责起草税务稽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审批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数量、名称、级别、职责;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负责协调税务稽查中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工作。

具体职责是:

1.负责起草税务稽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税务稽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2.负责协同立法、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工作。

3.组织、督办、协调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4.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

负责处罚听证的组织实施。

5.负责牵头组织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全国或地区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6.负责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

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

7.负责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选案、查处工作。

负责境内纳税人之间避税(转让定价)案件的查处工作。

8.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可抵扣凭证的协查工作;负责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9.参与稽查专项经费分配、管理使用。

10.参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工作。

11.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省及省以下稽查局的职责

1.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

3.负责税收举报案件、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管理举报奖金;

4.负责对上级稽查局组织的稽查情况复查复审的配合工作;

5.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工作;

6.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

7.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8.完成本级税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稽查局与系统内其它部门的分工

1.职责分工的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征、管、查之间的关系,合理设置内部征管部门和行政复议机构,正确处理好征收、管理、稽查和法律救济的关系。

2.职责分工的一般规定

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

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管理办法,从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金额等方面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明确检查下户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移送标准、条件等。

经税收征管部门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催报催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及处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偷、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已经被税务稽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稽查局要加强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稽查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部门。

稽查局要加强与政策法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发现税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策法规部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的职责分工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分三种类型:

一是属于技术性错误,如填写、打印、传输等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是涉嫌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的,需要立案查处。

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一、二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处,并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局查处。

稽查局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税务稽查的职权与义务

稽查局作为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履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的以下职权和义务。

(一)税务稽查的职权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的职权可概括为四类:

税务检查权、税款追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银行账户查核权、调查权等;税款追征权包括追缴因偷税未缴、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行政强制权包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权、限制出境权等;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详见第四、五、六章)。

(二)税务稽查的义务

为了避免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对纳税人权利和税制运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法律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定性条款,对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广泛的制约,这种制约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

具体表现在税务机关行使检查权时,要履行持证检查义务、保守秘密义务、资料退还义务等法定义务(详见第二章)。

四、一级稽查

一级稽查是指在市(地)的全部城区、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置一个稽查局,或在大城市跨城区设置若干稽查局,市(地)的区级税务局(分局)不再保留稽查局,以实现市、县统一稽查的稽查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推行一级稽查模式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一级稽查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一级稽查的推行,实现了稽查机构由分散设置到相对集中设置的转变,有利于集中稽查资源,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利于明确稽查局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

一级稽查的推行,还实现了稽查执法权由分级行使到统一行使的转变,有利于统一稽查执法尺度,促进稽查公平公正执法;有利于提高执法层次,有效减少和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第二节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

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提高稽查人员素质,激发稽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稽查工作目标的活动。

本节所介绍的稽查人员能级制、稽查人才库管理和分级分类培训,是当前根据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自身特点所进行的积极探索。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税务系统人事管理的统一部署,探索符合稽查工作要求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办法,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税务稽查队伍,是推动税务稽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稽查人员能级制

近年以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稽查人员能级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稽查人员能级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稽查人员能级制的意义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各类涉税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由此给稽查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并不断对稽查人员的素质提出新的要求。

在这种形势下,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素质,完成时代赋予稽查工作的历史使命,成为摆在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艰巨任务。

提高人员素质,关键就是要在稽查队伍中建立一种自我提高和完善的机制,而在稽查人员中实行能级制管理,正是形成激励机制的有益尝试。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能级制管理,能够有效调动广大稽查干部学习和工作积极性,从而为创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工作作风硬的稽查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稽查人员能级制,是落实<公务员法>,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它待遇的依据,实行公务员能级管理,有助于解决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狭小,晋升渠道单一的问题,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税务机关可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务员所具备的岗位能力进行明确界定,确定不同能级,根据能级高低设定不同档次的能级系数,将能级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实行以能定级、以级定岗、以岗定酬,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经过建立这一机制,有利于稽查人员经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不但物质上得到满足,同时经过优良的工作业绩,满足高层次精神需求,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正是不断推进税务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动力源泉。

建立稽查人员能级制,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稽查人员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行稽查人员能级制,是科学发展观在稽查工作中的具体实践,目的就是从机制上引导广大稽查人员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实现稽查工作与稽查人员的全面发展。

(二)稽查人员能级制的基本要求

1.统一设置能级和资格条件

与公务员管理制度相辅相成,规范能级称谓,统一设置能级和资格条件。

稽查能级是稽查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的业务能级证明,目的是经过能级评定,与责、权、利相匹配,实现以能定级、以级定岗、以岗定酬的目标,不同于行政职务和行政级别,但同样关系到广大稽查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稽查能级和资格条件不是孤立的,必须结合稽查工作实际,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与科学论证,在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内进行设计,使能级设置具有权威性,建立符合稽查工作特点、有利于优化稽查人员结构、强化干部队伍素质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竞争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稽查人员不断开拓进取,保持稽查骨干的相对稳定。

2.建立科学的能级评定和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的能级评定和管理体系,对稽查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实绩实施动态考核。

稽查能级的考核应以稽查人员的业务技能考试、工作实绩、综合德才表现为主要依据,经过必要的考试、考核和考察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并授予能级。

在此基础上,使稽查人力资源优势与稽查对象所需要的稽查工作能力相适应,确保稽查质量,把好税收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不具备最低级别能级资格,也不能胜任稽查部门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调离稽查部门,切实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优者进,劣者出。

3.突出能级在实际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能级评定与税务稽查实践相结合,突出能级较高的稽查人员在实际办案中的主导地位。

在评定稽查能级的基础上,各级稽查局要建立主查、主审人员能级滚动管理考核机制。

实行稽查案件主查、主审责任制度,明确主查、主审所对应的不同能级,明确规定主查、主审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晋升淘汰等事项,克服论资排辈,明确由能级较高的稽查人员担任主查、主审,促进竞争激励机制。

在认真落实税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同时,赋予担任主查、主审的稽查人员相应的权力。

4.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拉开不同能级之间的待遇差距,完善激励机制。

对较高能级并担任主查、主审的稽查人员提高岗位津帖,在物质待遇上与不担任主查、主审的较低能级稽查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将稽查能级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使”能”的考核具有更强的操作性,细化和补充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评价体系,形成权责利统一、激励有效的能级管理制度。

实例9-1稽查人员能级制的实践

1995年4月,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较早开展了稽查员能级制的探索。

该局制定了稽查员能级制实施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将稽查员级别定为五等十三级,自高到低为:

特等,高等一至四级,中等一至四级,初等一至三级和见习稽查员,进行严格的动态考核。

该局经过稽查能级制的推行,提高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了稽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初步显示了稽查能级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1999年9月,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被国家税务总局授予”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称号。

厦门市地税局结合”一级稽查”模式的推行,自以来,对稽查能级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

一是成立了稽查能级管理筹备工作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稽查能级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和<稽查能级制度考评细则>。

二是成立了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稽查人员能级工作考评委员会,对稽查能级制度的实施进行统一部署,确保了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是设立了比较完整的能级体系和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

该局的稽查员能级设置分六级,自高到低称为一至六级稽查员。

针对每一稽查能级,规定了具体的资格条件,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后经考核,综合成绩在相应分数及以上的,评定为不同级别的稽查员,未达到六级稽查员标准的,不予定级,并拉开不同能级之间在奖金系数上的距离。

四是以稽查人员的工作实绩、业务笔试、德才表现为主要依据,比较合理地考核、评定稽查能级。

经过几年的实践,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干部价值观念、学习态度发生了转变,工作主动性增强,高质量地完成每一个案件成为稽查干部的自觉追求,案件查处的质量得到了提高,检查户数、查补金额、大要案率、案件移送率等均呈现了逐年增长的趋势,有力促进了各项税务稽查任务的完成。

二、稽查人才库管理

(一)稽查人才库的作用

建立稽查人才库是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稽查一盘棋的作用,统筹稽查力量,查处大要案和开展交叉检查的客观需要,也是税务机关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有效举措。

以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涉案数额大、涉案区域广。

为及时调动全国税务稽查力量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能打、善打、打得赢硬仗的稽查铁军,稳、准、狠、快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在作出了建立各级稽查人才库的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选拔优秀稽查人才,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和地(市、州)三级稽查人才库。

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稽查人才库人员的选择标准

稽查人才库人员有明确的选择标准,即政治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廉洁律已;业务精湛,专业特长突出,特别是已获得省级稽查能手称号的;业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人员在全国国、地税稽查系统范围内由各地稽查系统逐级推荐、审核,最后经省级税务局汇总选报总局的方式进行选择。

省级和地(市、州)级稽查人才库比照总局人才库规定,由各省级和地(市、州)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选择标准。

(三)稽查人才库的特点及管理

稽查人才库实行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

根据稽查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各级稽查人才库数量,优化人才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库人才的业务素质,逐步形成多行业、多门类、多元化的专家型稽查人才库格局,充分发挥稽查人才库在打击涉税违法活动中的主力军作用。

稽查人才库人才享受相应的待遇。

进库的人才核发相应稽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国家税务总局抽调人才库成员进行全国性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复查以及专项检查时,人才库成员可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配发的税务检查证开展工作。

人才库根据其成员的专业特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别定为检查(包括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计算机。

(四)全国稽查人才库实践

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三级稽查人才库建立以来,在统筹稽查力量,查处大要案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不断完善稽查工作机制、提升税务稽查自身能力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5月至1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组织查处”利剑二号”专案过程中,从全国各地稽查人才库抽调了160多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稽查骨干,组成了高素质的专案组,为”利剑二号”专案的成功突破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税务稽查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案的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分级分类培训机制

分级分类培训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不同级次和培训对象不同的能级、类别要求,分级负责,有层次地展开培训。

(一)分级分类培训的必要性

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满足广大税务干部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的需要,为包括税务稽查专业人才在内的税务人才队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税收事业发展培养和储备高素质人才。

(二)分级分类培训的特点

分级分类培训的特点是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将税务教育培训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制度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税务机关在培训工作中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对不同岗位类别税务人员实行岗位分类培训能级管理。

岗位分类培训能级管理是经过科学分析和评价,将从事每个税收工作岗位税务人员应具备的知识、能力,按水平高低划分为若干等级,经过以考试、考核、测评等手段建立的评价体系,对税务人员的岗位能力进行评定分级,据此决定其使用、责任和待遇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使税务人员按岗位分类培训与各岗位类别不同级别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递进式的分类培训,既最大限度地调动税务人员内在的培训动力,又为量能用人提供科学依据。

(三)分级分类培训的形式和对象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培训形式和内容。

培训的具体形式广泛,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各种专题培训。

培训对象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1.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培训总局稽查人才库人员,稽查师资,省局稽查局领导和部分地(市)局稽查局主要领导;

2.省级局负责培训省局稽查人才库人员,稽查师资,专业性人才,地(市)局稽查局领导;

3.地(市)局负责全员培训。

第三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当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

根据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特点、主要后果和产生环节,深入探讨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特点

(一)客观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深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征纳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

在这种形势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步趋于隐秘化、智能化和多样化,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同时,由于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稽查人员在稽查执法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经验不足、政策业务不熟练、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对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以及疏忽大意等问题,加上稽查装备和技术手段相对滞后等原因,决定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二)严重性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一旦转化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将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因损害稽查对象合法权益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稽查人员被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等严重后果,严重损害稽查事业健康发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三)可控性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客观存在,但这种风险并不必然转化为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现实。

税务机关只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稽查工作流程,使稽查行政行为全部依法进行,并不断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职责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廉政建设,就能够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后果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现实的后果,这种后果表现为一般过错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三种主要形式。

(一)一般过错追究

稽查局及其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由税务机关对稽查局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一般过错追究。

一般过错追究包括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责任制奖金、通报批评、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行政责任追究

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后果比较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视其违纪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员进行制裁的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稽查人员执法不当,造成税务机关赔偿的,税务机关可进行行政追偿,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

稽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稽查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6种。

1.徇私舞弊罪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收违法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徇私舞弊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滥用职权罪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以及其它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按滥用职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共同犯罪

与纳税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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