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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篇一:

村级集体经济合同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亩土地,其四至范围为: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但因乙方已于年实际上已承包了

  本合同项下土地,因此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

  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万元,在每年月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

  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

  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

  金。

  八、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乡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后,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

  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

  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

  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

  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

  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

  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

  欠款。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

  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

  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

  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

  订约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石资源,确保石头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石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二条乙方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三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

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万元;

  

(二)将林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万元;

  (三)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万元。

  第八条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篇二:

农村集体所有经济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本)

  库车县农村集体所有经济土地

  承包合同书

  合同书号码:

甲方地址:

乡(镇)村乙方姓名:

合同签订时间:

  库车县农村合同管理委员会

  库车县农村集体所有经济土地承包合同书

  合同书号码: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乡(镇)村

  法人代表: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制度,提高农业生产发展水平,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义务和权力,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发包土地:

  现有亩面积的土地承包给乙方,此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权。

  二、承包期限:

定为年,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为止。

  三、付款方式:

  1、每年承包费元,每亩地承包费元。

  2、每年的承包费

  四、承包方式:

  1、招标。

  2、公开协商。

  3、农民代表签名:

  五、甲方和乙方义务和权力:

  

(一)甲方义务和权力:

  1、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破坏土地及制止破坏设施。

  4、如果第三者损害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一定要配合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义务和权力: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制止第三者破坏土地行为,并要求甲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进行生产,有权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

  3、乙方除交纳土地承包费外,按合同规定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水费、电费及国家政策性收费(但承包方不承担村范围内摊派义务劳动及集资等义务)。

  4、在承包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他方转包、转让、出租、以土地入股及抵押土地。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得在承包地上修建房屋,不得改变田间道路。

不允许破坏土地,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6、乙方必须参加义务劳动,遵纪守法,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

  7、如果乙方需要生产和生活使用土地,必须征求甲方的同意,同时办理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六、终止合同书

  1、双方经共同协商后研究可以终止本合同书。

  2、因遇到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性征地,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不得以擅自终止合同书时,受到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

  3、合同期限内如果乙方连续两年不交纳土地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书。

  七、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本合同条款,按照本合同书当年

  承包费总金额的%向对方赔偿违约金。

  2、甲方在合同期内无故取消本合同,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按有关部门的评估金额赔偿乙方投入的资金,评估费由乙方承担。

  3、如果在合同期内乙方无故取消本合同,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按甲方的投入的资金进行赔偿。

  八、终止本合同书:

  1、合同期满以后,本合同可自然终止。

如果继续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提前一个月向对方通知,双方可以经协商签订合同书。

  2、合同期满以后,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包此土地。

  九、其他条款:

  1、因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当年产量减产,甲方可以根据农业部门的评估价减免乙方当年的承包费。

  2、在承包期内,如乙方发生特大变故导致无力履行本合同条款时,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可继续履行本合同。

如果乙方失去经营能力或承包期满,甲方可以收回土地,可向将土地发包给他人。

  3、其他协商的条款:

  甲方:

  篇三: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单位(甲方):

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乙方):

**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共**县纪委《**县基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纪发20XX4号)文件精神,将集体“三资”管理事项委托给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所辖村民组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统一管理。

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受侵犯。

  2.甲方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

  求乙方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三资”台账、公开表,有权查询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4.甲方有权向上级业务监管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状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本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将所有集体资金交乙方管理,并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支付资金。

  3.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每月发生的所有票据等会计资料整理交乙方做账、保管,确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移交的票据,甲方应主动说明原因并在下月及时移交。

  4.甲方的票据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按规定合法真实地取得,事由清楚,经办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

做到手续完备,资料完整。

甲方不得私设账外账。

  5.甲方应将乙方提供的集体“三资”公开表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张贴公布,接受村民(成员)的监督。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涂改乙方提供的公开表。

  6.甲方应依法处理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查)。

对甲方违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予以纠正。

  2.乙方有对甲方资产、资源统一管理权,有权向乡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甲方的集体“三资”状况、反映存在的问题。

  3.乙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开支的票据入账,有权要求甲方经办人补充和完备有关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独立核算主体,分村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随意归并或拆分会计核算单位。

村级银行账户,也要分村设立。

  2.乙方应尊重甲方的“三资”管理自主权。

不得平调、贪污、挪用甲方的“三资”,不得将所代理的集体“三资”用于开展借贷业务或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必须做到“谁拥有,谁使用”,确保甲方集体“三资”的安全。

  3.乙方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后续相关制度的补充规定,为甲方设立总账和必要的明细账,并根据村级会计业务填制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装订会计档案。

  4.乙方应加强对甲方集体资金的收支监管,防止甲方收入不报账,另设账外账。

  5.乙方负责为甲方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包括资产、资源台

  账的变更;负责甲方资产、资源的评估;指导甲方对资产、资源合理利用,包括对外承包、拍卖、转让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的签订等。

  6.乙方应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好村级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乙方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并制作明细的收支财务公开表,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上述协议,将按照《会计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委托行为实际发生时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五、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纪委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篇四:

清查表(其他类)

  附表3:

  清查表(其他类)

  村名:

金额单位:

万元

  董事长(社长)签字:

村主任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篇五: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合同书

  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合同书

  甲方:

镇村

  乙方:

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见证方:

镇纪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根据《云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要求,经村委会讨论,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村民代表会通过,现将我村集体“三资”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经甲、乙双方协议,特签订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三资”代理业务和范围

  1、审核、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结账;

  2、农村集体“三资”的记账、核算、报表;

  3、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分析,提供“三资”公开内容和资料;

  4、项目建设及资产处置的审批及招投标。

  5、整理保管农村集体“三资”档案;

  6、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统计、登记、评估和处置;

  7、协助管理村级日常财务行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村“三资”工作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提供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3、定期及时提供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制度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

  4、负责村级“三资”工作的村务监督、审批和公开工作。

  5、严格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6、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加强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资产、资源不流失。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

定期结账、记账、扎账、报表。

  2、按照《云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村级资产、资源进行审计和监督。

  3、指导乙方开展日常的村务监督活动。

  4、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类报表和信息资料。

  四、鉴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与甲乙双方服务合同的制定,并享有对甲方服务项目的监督、考核权。

  五、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续签。

  六、其它事项

  1、合同不因乙方负责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鉴证三方各执一份。

  3、附移交清单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20XX年月日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见证方(盖章):

  篇六: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发展生产需要,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甲方全户同意将本村位于*的土地租让给乙方使用。

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甲方将位于*总面积*亩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作农业生产使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从*起,至*止。

租期满后乙方立即将承包土地交回甲方,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期要与甲方协商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延长租期按合同规定租金折算交附甲方。

  三、租金和缴款方式

  1、承包租金为每亩每年*元。

  2、双方签下合同后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元,该保证金暂由村长保管,待乙方五年租期完毕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及滞纳金。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功能属性,若因乙方处置失当而造成该土地的农业用地属性被改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土地功能恢复或是进行赔偿。

  五、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征用土地时,除青苗补偿费归乙方享有外,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倍偿:

  ⑴乙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村民的经济利益的;

  ⑵承租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的;

  (四)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农作产品。

  

(二)乙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甲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三)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

  (四)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将该土地另租给第三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

⑴乙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⑶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⑷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八、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江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由甲方村民代表(代表由全村全户三分之二以上户主代表)和甲方法人签名,签订后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每户村民各执一份复印件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甲方(甲方村民代表):

签章乙方(乙方):

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七:

清查表(租赁承包类)

  附表1:

  清查表(租赁承包类)

  村名:

金额单位:

万元

  董事长(社长)签字:

村主任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篇八:

合作开发协议(与村集体)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

  乙方:

海南强顺达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推进海南省乐东县黎族自治县区域内城镇化的进程,带动甲方经济发展。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土地合作开发事宜及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用地的基本概况

  项目用地的面积与位置:

位于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四至范围:

东至黄土岸,南至水沙下冲田西岸上,西至沿海防护林界线,北至龙沐湾界线,面积约亩。

(具体位置与面积以土地征收时实际测量的为准)。

项目用地属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村民委员会所有,土地现状为:

部分土地由甲方村民管理使用。

  二、合作内容

  1、乙方负责投入所有资金,对项目用地进行平整等基础建设并负责促成政府有关部门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的条件下,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出让。

征地补偿条件为:

土地补偿款为10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共计2万元/亩(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以上征地补偿条件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甲方应负责做好村民的工作,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书面同意政府有关部门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的条件下,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出让。

  三、利益分配

  1、征地补偿费(包括:

土地补偿款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其他利益归乙方所有。

  2、乙方在开发项目用地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指工资待遇同等)应优先聘用甲方村民。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保证项目用地不存在权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如有甲方应妥善处理好并保证不得因此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与有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不得借故拖延。

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当就项目用地的青苗、虾塘、鱼塘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协助乙方与相关人员进行清点并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4、在办理项目用地征收审批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在政府有关部门依约及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甲方应负责将项目用地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包括乙方)。

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如乙方没有违约导致定金被没收的,其所支付的定金200万元应与相应款项的土地补偿款相抵销。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促成政府有关部门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征收项目用地。

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所支付的定金予以没收。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并经甲方2/3以上的村民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逾期支付的,本协议自动作废。

  3、项目用地被征收时,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以上所约定的征地补偿条件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按征地补偿方案或征地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时间支付),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

  六、特别约定

  1、本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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