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区别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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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区别与.docx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区别与

《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200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重要变化

1、强调全过程管理:

《03规范》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

《08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施工合同订立、计量与支付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条文数从45条增加到137条,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体现了《08规范》想使工程实施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体现了计价各阶段的要求。

2、强调合同重要性和计量与支付操作:

《08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特别针对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计价的具体做法。

3、强调项目特征描述:

《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

《08规范》首次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进行准确详细和全面的说明其特征,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4、扩大了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

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与《03规范》相比不仅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也将“应执行”表述为“必须采用”。

在新提出来的1.0.4条文中首次提出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清单计价,当确定采用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5、强调专业性:

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承担。

在《08规范》中把措施项目清单中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分开,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放入各专业附录中。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6、清单计价表格有重大变化:

《08规范》强调了计价表格的设置与规范正文的一致性,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使用的全过程。

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特别是“项目特征描述”和“竣工结算阶段”,《08规范》把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格式统一为同一套报表,增加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阶段报表。

7、引进更多新的术语名称

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等等,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

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

     新增内容为: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

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原《计价规范》新《计价规范》

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规范。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租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不得有重号。

 

3.2.4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

(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5

(1)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新《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新《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

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术语

术语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颁布的背景

与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4、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5、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6、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7、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规定了新的合同条款。

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等都有明确规定。

8、建设部2006年3月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建设部2006年12月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中价协2006年6月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规范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管理.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08《计价规范》在修订中很多条款的内容借鉴了上述所列文件的内容,从而也使计价规范与各政策规定在内容、思想认识上等方面逐步统一。

2003版《计价规范》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一)2003版《计价规范》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工程量清单形式上需要改进

03《计价规范》中由招标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组成,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在对各项内容进行单价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报价表。

对于完成工程内容的特征都没有做具体的表述,仅在项目名称一栏有简要说明。

不方便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报价文件的审核也造成不便。

    一般规范都有一个条文说明,而03《计价规范》却没有,这对于条文的理解不利。

这些使得在使用清单规范时有一定的难度。

2、工程量清单内容上需要补充

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范围不能仅局限于招投标阶段,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有关价款的调整、结算等阶段。

而03《计价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承发包双方易造成纠纷扯皮

例如:

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某工程,双方于2004年6月底签订了合同,但从2004年7月份开始钢材价格一直上涨,居高不下。

经测算,该工程共计用钢筋7300吨,当时组价每吨2800元,后来市场价格涨到每吨3400元左右,仅钢筋一项就亏损400多万元。

但按2003版《计价规范》观察,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承包企业自行承担,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价是不可调整的,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业主不负责材料采购又不认质认价将材料涨价风险全部转嫁给承包企业。

例如:

清单计价规范2003版最大的不同就是量价分离。

但相当一批缺乏合同意识、企业信誉意识的业主,恰恰就利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的漏洞,违反建筑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预算控制价低于其成本价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漏算和少算实体工程消耗量,并且故意不发施工图给投标人核算,从而诱使投标人陷入其精密设置的圈套。

     某工程按照工程量清单和业主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中标建筑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工程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

中标人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是业主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

但该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且约定工程量任何情况都不作调整。

3、部分项目设置不合理

(1对于通用项目和各类工程的措施费用之间的关系,应该进一步明确。

例如:

市政工程中的“现场施工围栏”与通用项目中的“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之间的关系。

来源造价100分网站.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不应设置在通用措施费项目清单中。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主要用在建筑工程中,在安装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中很少应用,所以不应设置在通用措施项目中。

另外,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不可分割的项目,且模板及支架的费用占混凝土工程费用比重较大,一般在20%~25%,按照03《计价规范》规定的做法欠妥。

(3)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4、工程量计量规则方面存在的缺陷

(1)03《计价规范》中对于工程量的计算规定有些不明确,比如有的一个编码包含很多工作内容,是分别编码还是一个编码。

如桩的接头工程量计算、钢筋计算等,只给一个原则而没有具体计算方法。

(2)对于某些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太合理,如:

预制桩工程量,计价规范中用根或桩长来计量,这很不科学,而且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计算工程量的难度。

5、计价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的计价要求

03《计价规范》有些项目划分过于笼统,部分项目的设置及计算规则等与各地实际存在差异。

使得承发包双方在进行清单招投标和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易将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造成混淆。

     另外据有关资料统计,03《计价规范》涉及到400多项清单项目,而各地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所补充的项目已达1000多项,可见03《计价规范》本身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03《计价规范》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也暴露了不少问题,03《计价规范》在合同管理、价款结算等方面也没有给出详细说明,因而在应用中出现种种不适应。

需要新版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对一些条款进行修订,对计价规范合同方面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的含义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风险费用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

材料暂估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项目特征描述

(1)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综合单价。

(3)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图纸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对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建筑材料,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对承包人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对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综合单价中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工程量变化的因素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

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

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前提:

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综合单价中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单价变化的因素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调整方式:

 

(1)价格指数调整法。

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

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条文变化

1.适用范围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全投资或国有资全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比说明:

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改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

1.0.4有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仍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清单组成2.0.1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对比说明:

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

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加全面。

二是将“拟建项目”更名为“建设工程”,这样定义更为完整,因为“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

3.综合单价

2.0.3综合单价: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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