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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

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

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心理又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形成的。

所以,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

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造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它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

所以,犯罪心理一定隐含在犯罪现场痕迹中并表现为一定的心理痕迹。

它是犯罪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

美国新行为主义党派托乐曼认为,三个变量系统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联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发生变化,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不但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行为动机、当时的情绪,而且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生活环境、遭遇、知识背景、经验、技术、习惯等。

  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

1.个性特征。

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

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会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为我们所发现。

同理,在他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2.无意识特征。

所谓无意识即“在完成行动时是不自觉的,在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完全失去定向能力”。

这种无意识心理往往使罪犯不自觉的留下痕迹。

例如,从对某盗窃案现场初步调查中得知,罪犯是带手套作案的,但后来在放钱的保险柜内侧发现了几枚手印,经分析判断是罪犯见到大量现金时,心情无比激动无意脱下手套而留下的。

此手印经过鉴定成为破案的证据。

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掌握心理痕迹的无意识特征以及它与物质痕迹的统一,往往对破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定势心理特征。

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

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

罪犯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脑,对其犯罪动机和行为起强化作用,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并得到发展。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特别是惯犯,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在其犯罪活动中明显地反映出他的定势心理特征。

认识和利用这些特征,不仅有助于突破案件,还可以帮助推测罪犯将会在何时何地侵犯下一个目标,使侦查工作更加积极主动。

 

4.可知性特征。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不同的只是对事物的认识程度。

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

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

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

侦查技术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犯罪心理学的案例分析

现年35岁的王宪伟两年前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王宪伟通过关系,留在了大连市其“朋友”的单位,从中学到了一些“生财之道”。

去年10月,王宪伟认识了温州市某开发公司来大连考察开发房地产工程的吴某,即以其搜集到的解放军某部在大连的军用地产资料和有关文件为诱饵,与对方开始了转让25万余平方米军用地产的谈判。

今年5月,王宪伟与其“朋友”又伪造了解放军某总部管理局的委托书、中校军官身份证,私刻了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并以“委任”的驻“大连办事处主任”的身份,与对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和《联建军协议书》,分三次收取定金186万余元。

10月底,被害方识破了骗局。

接到报案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经侦大队与马栏村派出所联合作战,将王宪伟抓获归案,追缴部分赃款赃物。

在大量的书证、物证面前,王宪伟终于交代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诈骗巨款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的侦查和审理中。

分析该诈骗犯的心理成因

诈骗的心理成因主要还是在于自己的急于求成:

1.对于自己已经是35岁的青年,刚刚由部队转业到地方,无一技能,终于通过“朋友”的关系找到了一份工作,心里当然是不满于在一个单位里过上上班族的生活,一心想“赚钱”的念头时时在提醒着自己寻找机会.

2.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充分的运用着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与对方进行金钱交易来达到两利得结果,而不顾触犯法律的罪行.

3.在王宪伟尝到了甜头后,进行着更大胆的诈骗行为,此为心贪得结果.

分析该诈骗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答:

该诈骗犯得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1.诈骗犯得心理特征是狂想型,一旦机会来临,不顾一切利用可利用的资源进行着不择手段的犯罪行为.

2.行为特征是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邱兴华,男,已婚,农民,40余岁,“”汉阴特大杀人案的疑凶。

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我们先从邱兴华的童年说起,邱自幼丧父、母亲是间歇性精神病。

童年是一个人成长生活过程中社会化最为关键的基础阶段,我们不敢说邱兴华今天的犯罪与其童年经历紧密相连,但是这样的家庭背景绝对是其不良心理形成的始作俑者。

丧失父爱,不能感受母爱的温暖,从小生活在担惊受怕的日子里,必然在其幼小的心灵中形成了低信任感、自卑、向外(或向内)攻击的性格特征,这些也许在平时生活中没有显现出来,比如其哥哥邱兴富说到,‘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在外人面前,邱兴华很少发脾气,受到欺负时,尽管心里恼火,却一般不会外露’。

但是歪曲、变态的心理会逐渐形成,并潜伏在人的内心深处,一旦足够量的刺激出现,这样的“潜意识”就会浮出冰面,成熟的犯罪心理形成,不良心理体验会一起迸发出来,如果情境允许,那么表现在行动上就会付诸实施。

在看守所里,邱兴华对警方说,他在一夜间残忍地连杀10人的理由,竟是因为铁瓦殿道观住持熊万成“摸了他媳妇一下”。

后来他又说,他承认自己没拿到证据,但他坚定地认为这是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枉下判断,并认为就是事实,这样小的一个刺激量就成了邱兴华杀人的犯罪的导火索、催化剂。

邱兴华由于童年的不幸遭遇加上后来生活上的不如意,周围环境对其的排斥,逐步歪曲了其正常心理。

邱兴华自己曾说,自己频频地搬家,究其原因是因为所处的邻居不好。

但其搬了六次家,如此频繁地搬家,不是因为工作或生活的原因,而就是因为与邻居关系处理不好,这就值得我们深思,究竟是邻居有问题还是他本人不易与人相处呢?

在与别人相处的过程中,邱兴华选择的是逃避而不是直面、正确地去面对,这样的与人相处的方法也无可厚非,但久而久之,当无法逃避时,就会选择其它过激的方法来处理。

在平常生活中,由于种种生活压力所迫,邱兴华又不会运用一定的宣泄方法来排解,因此冲动性、报复性、攻击性心理特征逐渐形成,为后期犯罪心理的“成熟”积蓄了可怕的能量。

据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讲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她就开始感觉到邱兴华有些古怪。

他心神不定,坐立不安。

经常无缘无故地发火,抱怨何冉凤瞧不起他。

而就在去年下半年,邱兴华承包的一处土方工程,因为事故赔偿了一名受伤工人4000块钱,导致这一年几乎没有收入。

邱兴华的情绪由此跌入谷底。

他晚上经常一个人闷头抽烟,一坐就是一通宵。

邱兴华的古怪也渐渐升级,他开始有了奇怪的想法:

两个女儿不是他亲生的,因为她们走路的姿势与他不像。

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会成为夫妻吵架的理由。

吵完或打完后,邱兴华有时会反省,向家人道歉。

然而他似乎无法控制自己,之后不久,同样的事情又会发生。

这些现象都表明,潜伏在邱少华潜意识中的原始冲动已经经受不住意识阀的控制开始活跃,多疑、报复等心理状态和暴力性的行为现象已经开始频繁出现。

这就好比地震的前期征兆频繁出现一样,预示着后面地震的即将到来。

事实也正证明了这一点,邱少华的心理防线终于在7月16日凌晨“地震”了。

邱少华运用斧头类利器猛击10名受害人的头部,顿时血肉横飞,现场惨不忍睹。

从邱兴华的犯罪过程,我们可以对一个人犯罪过程简述如下,首先是犯罪心理的逐步形成,在犯罪动机的驱动下,当出现一定量的刺激后,而情境又符合犯罪实施时,犯罪就开始实施了,这四种因素缺一不可(过失犯罪除外),即使是激情犯罪也离不开这四种因素的相互“配合”和作用。

以上四种因素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

犯罪行为的最终实施,必须是四种因素“搭配”的结果,是四种因素“组合”的结果。

首先,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实施的前提因素,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的发生;其次,犯罪动机促进犯罪心理的进一步升华,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内驱力,伤害、杀人类犯罪的报复欲、盗窃、抢劫类犯罪的物欲、强奸类犯罪的淫欲等都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内驱力;刺激量是犯罪是否被实施的重要因素,是否有足够量的刺激量将直接决定犯罪是否被实施,当然这里的“足够量”是可变量,不可定量化,有人可能会因为一句话而杀人,有人可能会因为一块钱而杀人,累见不鲜,不一而足;适当的情境是犯罪实施的关键因素,适当的情境会促使犯罪心理成熟,犯罪动机膨胀,从而促使犯罪行为实施,比如本案,邱兴华选取的犯罪情境是深夜,这样环境就很适合他实施犯罪,在看到他的仇人都已经睡着时,他的报复欲立刻膨胀,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从而实施犯罪,试想如果是在白天可能就不会酿成如此大祸。

这四种因素的搭配和组合是动态的。

我们在这里从主客观方面粗分为两类:

1、成熟的犯罪心理,强烈的犯罪动机,只需较弱的刺激量和一般的情境,就能实施犯罪,这种犯罪类型随意性较大,较难控制,且恶性程度较大,一旦时机成熟,刺激出现,情境吻合,犯罪就会实施。

邱兴华就应属于这一类型。

邱兴华的心理扭曲应该是相当严重的,否则,这样一个小小的刺激不至于会导致其犯下如此滔天大罪。

2、意识水平。

这里的意识水平主要是以注意力水平为客观指标,如果一个人不能专注于某种工作,不能专注于思维,我们就要警惕他的心理健康问题了。

3、暗示性。

易受暗示性的人,往往容易被周围环境的无关因素引起情绪的波动和思维的动摇,有时表现为意志力薄弱,他们的情绪和思维很容易随环境变化,给精神活动带来不太稳定的特点,同时给自身的心理带来一定的压力,久而久之,会产生心理疾病。

4、心理活动强度。

就是一个人对于精神刺激的抵抗能力。

抵抗力高的人能够平静面对生活的变迁,坦然处之。

当然,这不能仅仅从外表来看,有的人可能表面上看上去很坚强,但实际上很软弱。

抵抗力往往和人的认识水平有关,认识水平高的人往往抵抗力较强,反之则弱。

5、心理活动耐受力。

我们把对长期精神刺激的抵抗能力看作一个人的心理健康水平的指标。

这种慢性的长期的精神刺激可以来自方方面面现实的原因,有的人是因为慢性疾病引起,如乙肝、艾滋病,有的人可能是因为生活所迫,如没有工作,生活窘迫,还有的人是长期处在监禁状态下的,如罪犯,等等。

这些由现实原因引起的精神刺激可以折磨人的一生,也可以使一个人痛苦很久,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出现心理异常,个性改变,有的人却可以在别人无法忍受的逆境中做出光辉成绩。

6、心理康复能力。

从创伤刺激中恢复到往常水平的能力称之为心理康复能力。

康复水平高的人恢复得较快,而且不留什么严重痕迹,每当再次回忆时,他们表现得也较为平静,原有的情绪色彩也很平淡。

7、心理自控力。

情绪的强度、情感的表达、思维的方向和过程都是在人的自觉控制下实现的,精神活动和过程的随意性程度以及自觉控制的水平高低,是与自控能力有关的。

心理健康的人对情绪的控制,情感的表达会运用的恰如其分,既不拘束也不放肆。

8、自信心。

拥有恰当的自信是精神健康的一种标准。

对自己的估计过高或过低会产生盲目的自信或盲目的不自信,对于事情的处理都会产生不好的效果。

9、社会交往。

社会交往的过程是得到支持和帮助的过程,特别是在心理状态失去平衡时,很需要社会交往来帮助自己调节心态,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不断地发泄出不良情绪,摄入良性情感,获得社会支持,从而缓解心理矛盾,实现心理平衡。

如果一个人社会交往不成功甚至被剥夺,必然导致精神崩溃,异常心理往往就在这时滋生。

10、环境适应能力。

当生活环境条件突然变化时,一个人能否很快地适应以保持心理平衡,这就是人们的环境适应能力,往往标志着一个人的心理活动的健康水平。

从邱兴华案来看,他的犯罪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良心理的长期累积,心理能量空前膨胀,无法得到正常的排泄,最终导致犯罪。

邱兴华犯罪的目的只是为了报复,并不存在物欲,因此其犯罪的根源是心理问题。

如果他能够有一个正常途径来宣泄其心中的郁闷,也许今天就不会有“”汉阴特大杀人案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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