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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我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对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评的式进行。

考核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若干次的平时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应以平时绩效考评情况为依据。

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式进行, 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

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符合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应先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经批准后执行;符合按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十二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的总人数,直接确定本机关可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第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围述职;

   

(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围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围公示5个工作日;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

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围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其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优先推荐人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下一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四条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不占挂职单位及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其优秀等次名额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上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当年年度奖金;下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一百享受当年年度奖金。

    第二十九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考核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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