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输配管线工程3标段施工合同NG09074S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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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输配管线工程3标段施工合同NG09074SG
合同编号:
xx(SG)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正本)
工程名称:
深圳市天然气高压输配系统工程Ⅲ标段
工程地点:
深圳市
发包人: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日期:
200xx年8月20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深圳市天然气高压输配系统工程Ⅲ标段
工程地点:
深圳市
工程规模及特征:
3号路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求雨岭门站~烟桥路)、钰湖电厂支线(平大路)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
管径DN813×19.1,DN508长度约4.48公里,供气压力4.0Mpa。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深圳市天然气高压输配系统(中段)工程3号路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施工设计图(0版;图号:
SR-0201-GY01~10、TYT-01~07、YB-01~04;工程编号:
GYGX-1-01)和钰湖电厂支线(平大路)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施工图设计图(0版;图号:
SR-0209-GY01~30、TYT-01~11、YB-01~06;工程编号:
GYGX-1-09)的相关管道工程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除管道探伤、甲供材料外)的所有工作内容。
具体包括:
管线安装(含焊接、试压试验、吹扫、干燥、防腐层电火花检测、通球清管)、冷弯管制作安装、热弯管安装、三通管件安装、大小头管件安装、阀室工艺安装、光纤及套管、数据完整性管理、土建配套(含土石方、固定墩、作业带清理、测量放线、水工保护、路面大开挖、非开挖穿越、密实度测试)、阴阳极保护和测试、警示板安装、标志桩制作安装、电子标签安装、完工气体保护、市政设施恢复、沿线作业带总协调。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9年9月1日
竣工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7天
(注: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验收标准按施工图纸中要求的验收规范执行)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暂定)(大写):
柒佰壹拾玖万肆仟叁佰贰拾肆元叁角伍分;
(小写):
¥7194324.35元。
其中:
⑴施工安装费用为(小写):
¥6484324.35元;
⑵预留金为(小写):
¥710000元。
注:
本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
计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其中下列工程由预留金中支付:
阀室工艺安装、光纤及套管、数据完整性管理、市政设施恢复。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⑷发包人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⑸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双方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⑹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
⑺招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遗文件;
⑻投标文件;
⑼通用条款;
⑽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⑾工程量清单;
⑿图纸。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保证施工质量,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8月20日
订立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深圳市建设局备案后生效。
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8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10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承包人装备:
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9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0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1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2追加(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4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7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8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30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1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2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3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8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
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适用标准、规范
6.1
适用标准及规范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图纸
7.1
图纸的提
供和使用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7.2
保密要求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7.3
图纸提供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7.4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7.5
临时工程
图纸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7.6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通知
8.1
致承包人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2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3
拒收通知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9.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9.2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9.3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4
发包人委托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
10.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10.2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3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工程师
11.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
工程师职权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1.3
工程师权力限制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11.4
紧急情况时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11.5
工程师权力委托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
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
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11.6
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11.7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1.8
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项目经理
12.1
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的承诺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2
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12.3
项目经理更换
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书的承诺一致,并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
若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书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12.4
项目经理组织施工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
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3转让
13.1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分包
14.1
承包人分包工程
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的部分项目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
14.2
承建资质
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14.3
分包人的资料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
14.4
分包工程价款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