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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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总工会资管委管理和考核的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北京市总工会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资管委)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并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

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管委监管下的法人负责制。

第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三)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标准。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其它;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指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

包括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通用性设备:

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刻录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电风扇、空调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其它;交通工具:

小轿车、中型客车(旅行车)、大客车、货车、其它车辆;通讯工具:

固定电话、手提电话、对讲机、车载台、无线电终端、交换机、其它;家俱:

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桌、电脑椅、茶几、沙发、床、衣柜、其它。

4、文物及陈列品:

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应当根据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编制成册后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报送资管委审批并备案。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资管委审批,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各单位应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扩建、盘盈、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对于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改扩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交接和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盘盈或无偿拨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

第十三条验收或交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及其他审批手续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

第十四条购置大额或批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资管委相关制度选择公开招标等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单位撤销等原因导致的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六条正常报废包括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技术进步淘汰、无法修复不能使用、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等。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市总工会外,一律缴各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直属企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和未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全部移交到市总工会。

第五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出租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参见附件一):

(一)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实际需求提交申请,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二)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增加的审批权限,报资管委审批或备案;

(三)资管委按照审批权限判定是否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到资管委批复后,按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参见附件一):

(一)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实际情况提交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二),报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二)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报资管委审批或备案;

(三)资管委按照审批权限判定是否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到资管委批复后,按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增减变动固定资产(不含盘亏或损失的),价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资管委备案;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报资管委审批;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二)盘亏或损失导致的固定资产减少,及未达到使用期限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一次性减少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报资管委审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三)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特殊资产的增减变动均需报资管委审批。

(四)使用固定资产用于合资合作及投融资项目的,应按照《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及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报请资管委及主席办公会审批的增减变动固定资产的申请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增加固定资产

申请增加固定资产的应提交专项请示,写明新增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其中购置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要充分论证拟新购固定资产的功能与购置原因,并说明资金来源、财务状况、采购方式及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情况等。

(二)申请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1、专项请示;

2、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二);

3、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4、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5、若为非正常损失减少的,附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

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应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6、若有《产权登记证》的,附复印件;

7、其它。

第二十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的审批要求:

(一)对于房屋建筑物、场地等的出租、转借或与其他合作单位共同使用等行为的审批,按照《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外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工会系统以外单位的,应报资管委审批。

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及时、全额入账。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必须明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统筹负责部门,可以指定直属企事业的财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为统筹负责部门。

固定资产的日产管理主要涉及到直属企事业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

各单位可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以上部门,没有条件设置部门的也可设置专人行使该项职能,但管理功能不能缺失。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

主要包括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直属企事业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负责审核年度固定资产预算;在网络财务系统固定资产模块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对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调拨处置、对账盘点及相关审批流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直属企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对专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台账;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附件三),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并在实物上粘贴标签,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九条直属企事业技术部门管理职责:

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操作规程,监督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

在增加、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三十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年终要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规定程序获批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年终编制《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备案表》(附件四),报资管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于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房屋、建筑物(含临时建筑物)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修购基金,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实行企业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企业财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配置原则

第三十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租赁和购置等方式。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直属企事业单位日常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简单适用的原则;

(三)绿色、环保、节能的原则

(四)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直属企事业单位日常经营的需要;

(二)财务状况满足新增固定资产配置的要求;

(三)有相应使用、维护设备的技术力量,有使用或安装该资产的基本条件;

(四)拟配置资产的支出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

(五)拟配置资产应符合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制度要求。

第三十八条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配置制度,报资管委备案。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第三十九条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明确如下: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房屋建筑物:

经营用房屋使用期限为30年以上,非经营性用房35年以上。

2、专用设备:

仪器、机械设备、文体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其他专用设备5-12年以上。

医疗专用设备的使用期限按照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3、一般设备:

(1)通用性设备的使用期限:

日常办公类设备:

刻录机、扫描仪、照相机、投影仪、复印机等使用年限5-10年以上;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为5年以上;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设备使用年限为5-8年以上;其它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等,使用年限为8-10年以上。

电机类设备:

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年限为8-12年以上;中央空调设备使用年限为10-15年。

电阻电热类使用年限为5-8年。

(2)交通工具:

小轿车、中型客车(旅行车)、大客车、货车、其它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若车辆在正常维护的条件下,仍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也可申请报废。

(3)通讯工具的使用期限为5-10年。

4、家俱:

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桌、电脑椅5年以上,茶几、沙发、文件柜、床、衣柜等5-8年以上,保险柜15年以上。

(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按照审批后的固定资产类别目录中的折旧年限为准。

第四十条使用年限标准为下限标准,并非必须报废标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涵盖的其它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资管委将从严控制把关。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资管委将于每年度对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开展至少一次的实地检查;资管委将通过网络财务系统监测各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对满足上报资管委审批或备案要求的,检查其是否上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管委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登记、填报报表,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维护保养台帐的;

(五)对于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五条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上述检查及整改结果将纳入各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同在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参照《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京工党组字[2009]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总资管委负责解释。

附件:

一、直属企事业新增、减少固定资产审批流程图

二、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备案表

北京市总工会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0年8月19日

附件二:

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

单位:

资产名称

账面原值

购建时间

规格型号

已提折旧

计划使用年限

单价

净值

已使用年限

数量

估计残值

处置形式

处置方向

申报原因:

 

申报单位技术鉴定:

 

负责人:

申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总资产管理部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市总资管委审批意见:

(章)

年月日

说明:

本表须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二份,资产管理部一份。

附件三:

固定资产卡片

卡片编号

 

 

日期

 

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名称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规格型号

 

使用部门

 

 

 

增加方式

 

存放地点

 

 

 

使用状况

 

使用年限(月)

 

折旧方法

 

工作总量

 

累计工作量

 

工作量单位

 

开始使用日期

 

已计提月份

 

币种

 

外币原值

 

汇率

 

币种单位

 

原值

 

净残值率

 

净残值

 

累计折旧

 

月折旧率

 

本月计提折旧额

 

净值

 

对应折旧科目

 

项目

 

 

 

 

 

 

 

录入人

 

 

 

录入日期

 

附件四

(1):

直属企事业单位____年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情况年度备案表

申报单位:

单位:

变动方式

序号

卡片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资产类别

增加方式

入账日期

合计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四

(2):

直属企事业单位____年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情况年度备案表

申报单位:

单位:

变动方式

序号

卡片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原值

入账日期

取得方式

处置形式

处置收益

合计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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