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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差旅费管理制度1

XX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中经(总)字[2010]第002号

司属各公司、各部门:

  

《XX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已由X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公司、各部门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XX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27日

 

XX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1.1为进一步加强出差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1.2各单位应本着真实、必要、节约、合理的原则支付各项差旅费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

第三条差旅费定义

3.1本制度所称差旅费包含市内交通费、出差(或工作调动)发生的交通费、订票费、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出差补助等因公发生的费用;

3.2因个人原因(如上、下班等)发生的交通费用不得报销。

第四条市内交通

4.1在市内办理公务发生的公交车费、轨道交通费、出租车费应凭真实车票据实报销。

4.2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

职位

费用标准

备注

集团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及以上职位

公交车/出租车

据实报销

集团副总监/助理总监

公交车/出租车

单程超RMB120元需上级批准

部门总经理/经理

公交车/出租车

单程超RMB60元需上级批准

副经理/主管及以下职位

公交车/批准后乘出租车

附出租车申请表需上级批准

4.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乘坐出租车:

4.3.1办理紧急公务须尽快到达;

4.3.2携带重要文件、财产或搬运沉重物资;

4.3.3公司安排接送重要客户或相关人士。

第五条异地出差

5.1本制度所称异地出差,是指离开本公司所在的省份(或地区)去其他省份(或地区)办理公务,如集团总部人员离开广东去上海出差称作(跨省)异地出差;福建分公司人员从厦门去福州出差称作(省内跨地区)异地出差。

5.2出差申请

5.2.1任何人至异地出差前,均应填写《出差申请表》,由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出差;但若在本公司所在省份内的不同城市之间出差、且当天即可返回而不需要预订机票及酒店住宿,则可不填写《出差申请表》。

5.2.2集团总部各中心总监(含主持中心工作的负责人,以下同)及以上职位人员至异地出差均应由集团负责人批准;各中心副总监及以下职位人员至异地出差应由该中心总监批准。

5.2.3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含主持公司工作的负责人,以下同)至异地(跨省)出差应由集团负责人批准(省内跨地区出差不需集团总部批准);各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职位人员异地出差应由该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人员异地出差还应同时报经财务中心总监批准)。

5.2.4任何人员至异地出差,应由行政部根据《出差申请表》批准的信息统一安排预定机票及酒店,出差人自行预订机票及酒店或自行改变行程的酒店及机票费用原则上不得报销(特殊情况应由公司负责人或集团负责人批准)。

5.2.5行政部预订酒店时应优先选择品牌商务连锁酒店;若确因公务需要,在不超过异地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前提下,可为集团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及以上职位人员预订三星(或四星)级酒店。

5.2.6行政部预订机票时应全部选择经济舱;若确因公务需要(如陪同重要客人),经集团负责人批准后,可为出差人预订头等舱机票或五星级酒店。

5.2.7未按规定获得书面批准的异地出差,不得报销任何差旅费用。

5.3异地差旅费报销标准(上限)

职位

交通费

住宿及出差补助(元/天)

飞机

火车

轮船

入住

标准

县(地)市

省会/直辖市

特殊地区

住宿

补助

住宿

补助

住宿

补助

董事长/副董事长/CEO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集团总裁/副总裁/总经理

经济舱

软卧

二等舱

单间

400

60

500

70

600

80

集团总监/分公司总经理

经济舱

软卧

二等舱

单间

350

50

400

60

500

70

集团副总监/助理总监

经济舱

硬卧

二等舱

双人

280

40

320

50

360

60

部门总经理/经理

经济舱

硬卧

三等舱

双人

220

30

260

40

300

50

副经理/主管及以下职位

×

硬卧

三等舱

双人

180

20

220

30

260

40

5.3.1在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海口、三亚出差,可按上表“特殊地区”标准报销;在“特殊地区”以外的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出差可按“省会/直辖市”标准报销。

5.3.2以上入住标准中“单间”指单人入住,“双人”指同行同性双人合住。

5.3.3出差人应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用。

实际费用若未达到标准限额,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实际费用若超过上述标准,必须经财务中心总监审核、集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5.3.4不同职位人员共赴同一目的地出差,低职位人员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按高职位人员在标准范围内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5.3.5副经理及以下职位人员异地出差,原则上应订购火车票(火车票价高于机票或与上级同行时除外,特殊情况应由中心总监或公司负责人批准)。

5.3.6报销异地出差补助的计算天数以异地实际住宿天数为准;虽然至异地出差(跨省或跨地区),但若当天返回(未在异地住宿),则不得报销异地出差补助。

5.3.7异地出差时间若超过5天(不含5天),每天只能按以上标准的五分之四报销异地出差补助。

5.3.8出差期间若由迎接方提供工作餐(无论是午餐还是晚餐),出差人均不得再报销相应的出差补助;若由迎接方安排或提供住宿,出差人不得再报销住宿费。

5.3.9异地出差期间探亲访友或游玩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不得报销。

5.3.10境外出差发生的费用,应参照上述标准及规定报销。

5.4员工跨公司调动差旅费

5.4.1员工跨公司调动必须经总部人力资源部批准,否则任何费用不得报销。

5.4.2员工跨公司调动可参照以上标准报销市内及异地差旅费。

5.4.3员工跨公司调动,邮寄至就职单位所在地的行李在不超过100公斤范围内可据实报销托运或邮寄费(超过部分不得报销)。

5.5会议或培训差旅费

5.5.1员工经批准参加会议或培训,发生的交通费应按以上标准报销。

5.5.2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住宿、就餐若由主办方统一安排或通过会务费的方式统一缴纳,则出差人不得再单独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及出差补助。

5.5.3若经批准接受外部单位邀请参加旅游性质的会议,不得报销任何差旅费用。

5.6销售业务差旅费

5.6.1销售(或业务)人员差旅费,应参照上述标准,由各公司制定差旅费包干办法。

5.6.2销售业务包干差旅费标准,原则上应公平统一,不应因职位不同而有所差异。

5.6.3各公司销售业务包干差旅费标准,应由集团营运、财务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差旅费报销单据

6.1无论报销市内交通费还是异地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行李费等),出差人均应提供真实、合法、足额的票据,票据金额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得报销。

6.2报销交通费应填写《交通费用明细表》,详细注明起止地点、时间及目的。

6.3报销住宿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宿发票,住宿发票中的客户名称应填写出差人本人姓名;住宿发票中包含的餐饮费、饮料费、娱乐费、洗衣费、电话费等均不得报销。

6.4报销出差补助,应提供足额、有效的餐饮发票,否则不得报销。

6.5报销行李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行李托运(或快递)单据(非托运或快递至新就职单位所在地的行李费用不得报销)。

6.6出差人应将交通票据、住宿发票、餐饮发票、行李票、会务发票等单据规范、平整、牢固的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并在每张原始票证上顺次、分类填写编号。

6.7报销住宿费、交通费、订票费、行李费、出差补助时还应填写《差旅费用明细表》和《个人费用报销单》。

6.8出差人应依次牢固粘贴《个人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明细表》→《交通费用记录表》→《出差申请表》→各种差旅费原始票据。

6.9各种差旅费应在发生当月(最迟不应超过次月底)报销;逾期三个月的差旅费必须由财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

7.1各种差旅费用必须经过有效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有效审批的费用不得报销。

7.2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差旅费审批流程:

7.2.1金额若小于200元(且未超过报销标准)的差旅费,由该部门经理批准→费用会计复核→财务经理审核后即可报销。

7.2.2金额若大于等于200元(且未超过报销标准)的差旅费,由该部门经理批准→费用会计复核→财务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7.2.3各部门经理及以上职位人员发生的任何差旅费,均需由财务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7.2.4超过标准的任何差旅费,还需同时由财务中心总监审核、集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7.3集团总部差旅费审批流程:

7.3.1金额若小于200元(且未超过报销标准)的差旅费,由该中心部门经理批准→费用会计复核→主管费用的财务经理审核后即可报销。

7.3.2金额若大于等于200元(且未超过报销标准)的差旅费,由该中心总监批准→费用会计复核→主管费用的财务经理审核→财务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报销。

7.3.3集团总部各中心各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发生的任何差旅费均需由该中心总监批准→费用会计复核→主管费用的财务经理审核后方可报销。

7.3.4集团总部各中心总监及以上职位人员发生的任何差旅费,均需由费用会计复核→主管费用的财务经理审核→财务中心总监审批→集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7.4超过预算(无论是月度预算还是其他期间预算)的差旅费,必须同时经财务中心总监审核、集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7.5凡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任何差旅费用,公司均可拒绝报销。

第八条生效日期

8.1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生效,以前相关规定若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8.2本制度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

差旅费管理制度附表

XX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27日

主题词:

差旅费管理

抄报:

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抄送:

集团各职能中心总监及部门经理、各公司总经理及部门经理

发文:

集团总经办2010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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