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利用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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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利用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案例1
案例名称:
利用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案例适用:
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来源:
财税无忧网
案例内容:
我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2004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
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2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目前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五大保险)。
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2000×7%=140元
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00-140=1060元
王某的应纳税额为1060×10%-25=81元
公司的实际负担为2000+140=2140元
王某的实际收入为2000+140-81=2059元
筹划分析:
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具体做法是:
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
2000+140=0.2a+a
a=1783元
此时王某住房公积金为1783×20%=357元
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83-800-357=626元
王某的应纳税额为626×10%-25=37.6元
王某的实际收入为1783+357-37.6=2102.4元
可见提高公积金提取比例后,职工实际收入提高2102.4-2059=43.40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81-37.6=43.4元。
筹划点评:
通过这种操作,职工的实际收入提高了,又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免利息税的,因此还可获得高出普通银行存款25%的收益。
再进一步考虑,职工购房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跟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金额近似正相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以,这块利息差额也应算为职工的潜在收益。
案例2
案例名称: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案例适用:
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来源:
财税无忧网
案例内容:
长兴纸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纸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50人。
1999年年终,公司经理贺某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并拟定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7500元。
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5000元。
经讨论研究,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奖金的发放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
因而该公司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则全部奖金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其计算如下:
每人应纳税额=15000元×20%-375元=2625元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所得税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
本案例中,如果该项奖金一次性发放,则职工会负担较多的税款。
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出去,则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
但是应该采用第二种方案还是第三种方案呢?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15000/2×20%-375元)×2=2250元
如果采用第三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15000/3×20%-375元)×3=1875元
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三种方案更加经济,但发放次数过多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长兴公司选择第二套方案,而不选择第三套方案(已过春节)。
当然,如果企业能够将奖金在平时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则可能更节省税款。
筹划点评: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
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
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一般来说,这种分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奖金的分摊筹划。
这在本案例中已经说得很清楚。
(2)工资的分摊筹划。
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
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3)利用其他政策的筹划。
①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
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
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
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②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
进行这种筹划应考虑实际生活中的很多因素,比如本案例中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案而不采用第三种方案。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进行筹划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
案例3
案例名称:
小小证明省税千元
案例适用:
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来源:
财税无忧网
案例内容:
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某,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的纳税居民,该教授同时在美国一所大学任教。
2000年6月份,刘教授从国内大学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同时又从美国大学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10000元。
几天后,刘教授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己计算如下:
境内所得应纳税款:
(6000-800)元×20%-375元=665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款:
(10000-4000)元×20%-375元=825元
境内、境外所得共应纳税额为:
665元+825元=1490元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过计算确认无误,但问及刘教授能否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外同时任职及其工作标准时,刘教授不能提供,因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如下:
合并应纳税额=(6000+10000-800)元×20%-375元 =2665元
再过几天后,刘教授带着美国大学的证明文件(经特快专递邮寄)和国内大学的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给予了1175元的退税。
筹划分析:
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1600元(2006年以前为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薪所得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税法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1)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聘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也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涉及到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本案例中,由于刘教授同时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因而应分别计算应缴税款。
来源于中国的工资、薪金其减除费用为800元,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减除费用为4000元。
本案刘教授自动进行纳税申报,其计算完全正确,说明具有一定的纳税意识。
由于刘教授在申报纳税时不能提供能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境外任职及工资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因而按照规定,应该合并征收,这时的抵扣额为800元。
税务机关的做法也比较合理。
后来刘教授通过特快专递从美国任教的大学里获得了有效证明文件,加上国内大学任教的证明文件,税务机关给予了退税。
筹划点评:
本案例中,刘教授能自动申报纳税,说明其纳税意识较强,值得称道。
但刘教授纳税申报时没有带上有效证明文件,也说明了该教授不熟悉税法,表明其纳税水平有待提高。
税法中有很多地方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或有效凭证,比如捐赠后,应有证明文件,如没有,是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
因而纳税人在平时的经济生活中,应注意学习税法知识,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技能。
企业和个人在纳税时,应具备筹划的意识。
既然在本案例中刘教授只要提供证明文件就可以减少许多税款,进行筹划就很有意义了。
如果刘教授懂得税法的这些条文,具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意识,在申报纳税之前准备好这些文件,便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案例4
案例名称:
利用住房节省税款
案例适用:
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来源:
财税无忧网
案例内容:
某企业在制定工资标准时,确定一个人工作10年应支付购买一套二居室的房费15万元。
那么这15万元包含在你10年的工资内,即每月要有1250元的房费支出。
假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10年。
那么,作为职工的你有两种选择,一是实际获得买房收入,二是租住企业住房。
那么,究竟该采取何种方式呢?
筹划分析: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资水平达到一定数量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采取实际获得房费的收入,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会相应增多,也就是说,10年后,你的收入仍不足以支付相应的费用。
而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租住企业住房,企业为你提供的工资格低于第一种方式,你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实际上是你在保证消费水平的前提下,将你的支出转让给了你的企业主。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就收入总额划分档次来纳税的,对你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越多,故企业将住房费直接支付给你将会给你造成较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为你租用房子采取企业支付或支付个人现金,也会造成你的税收负担和收入水平的差异。
一般来讲,企业发放工资中含有房租费,是按你的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而房屋是按市值计算租金的。
因此,市值租金往往高于薪金收入中房租所占的百分比。
因此,在你受聘时,应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你在工作期间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
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但你因此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所负担的税收。
可以看出,采取租住企业房层是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额的,对职工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筹划点评:
纳税筹划策略的安排能够使你的税负降低。
有些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他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和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金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此间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的主要问题。
这部分收入是采取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渐进课税。
最低税率为0,最高税率为45%。
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求支付与该档收入相应的税负。
但是,工薪税是根据你的每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规避税收提供了可能的机会。
获得高薪是人们的普遍追求,也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
事实上,高薪并不一定意味着高消费水平。
因为高薪是指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时期收入高于其他人的收入,如果这个收入超过渐进税率的某一档次,那么,你将按高税率纳税。
工薪的组成既有劳动量的体现,又有消费水准的参考。
因此,运用比较收益是税收规避中首先要研究的。
如采取案例中企业提供住所的方式,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那么对个人来说,就可以相应地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对个人而言,应了解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等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当个人所得达到税法所规定的起征点以后,纳税人应通过纳税筹划,达到降低税负负担的目的。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经过事先周密安排才会奏效的能确实保证个人所得税降低的方案。
一个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其次是成本低廉,合乎经济效益原则;最后是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回报。
纳税筹划就是通过研究现行税法,对个人在近期内预计收人情况作出的收入安排,诸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现金和实物支出的账户性质,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合理避税的纳税筹划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案例5
案例名称:
正确理解公益捐赠
案例适用:
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来源:
财税无忧网
案例内容:
电影导演刘某2000年4月份和华龙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由导演刘某负责编排导演一部历史电影《乾隆》,合同上写明:
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税款由刘某自行负责缴纳。
2000年6月份,刘某交片,一次性从电影制片厂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
为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刘某将其获得的20万元劳务费全部直接捐赠给了家乡的两所中学。
2000年7月5日,刘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单上注明罚款2000元。
刘某不服,到税务机关进行辩解。
税务机关的答复是,该项捐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捐赠额不能从劳务报酬中扣除,应以劳务费的全额缴纳税款。
刘某还获知,华龙电影制片厂也被罚款2000元,原因是该厂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筹划分析:
一般人可能会认为,捐赠是一种正义的事,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准,理应不缴纳税款,其实不然。
确实,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这一条款的实施却是有一定条件的。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符合税法规定时,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捐赠是要纳税的。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支出的对象应限于以下几类:
(1)协助国防,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的捐赠以及捐赠国防建设者。
(2)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
目前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项目如下:
对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的捐款;对自强救国基金的捐款;对团结自强协会的捐款;对中华战略协会的捐款;对中国人权协会的捐款;对自由协会的捐款;对证券市场发展基金的捐款;对体育事业的捐款等。
(3)对于向符合民法总则公益性社团及组织的捐赠支出,或者向其他经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支出。
(4)对外国政府或教育团体的捐赠。
(5)对矿场灾变的救助或对风灾的捐赠。
本案例中,刘某的捐赠虽然是公益性的,但没有经法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进行,因而不能免税,而且即使是按法定程序进行,也有一个限额的问题,即本案例中最多只有6万元(20万元×30%)能免税。
筹划点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捐赠也有一定的技巧,也应该进行筹划,否则你就有可能因为捐赠而倒贴税款或遭受罚款。
一般来说,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
个人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捐赠对象,除上述对象外,捐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
(2)经过法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
(3)取得合法的凭证。
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否则,即使有捐赠的事实,也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了可扣除限额,则在纳税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同时另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
其实这些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企业,不同的只是扣除比例不一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税法还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案例6
案例名称: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
案例适用:
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来源:
财税无忧网
案例内容:
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0年5月,钱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
“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月2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
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讲课费=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
钱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张先生来访。
张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他们在闲聊中,钱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
在审阅钱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张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
张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钱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张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
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
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张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
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钱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筹划点评: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案例7
案例名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
案例适用:
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来源:
财税无忧网
案例内容:
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
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筹划分析:
方案一:
将专利单纯转让
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
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
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6×(1-20%)×20%=12.16(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
76-12.16=63.84(万元)
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
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
8-1.6=6.4(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需负担1.6万元的税款。
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那么经营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筹划点评: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
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带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