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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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本院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准假,应于满假之日报到。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或者请假无故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须严格遵循新生报到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治愈,但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应在被通知后一周之内离校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病情确有好转者,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备案,给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学生证等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时须由学生本人持交纳学费收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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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不能由他人代办。
学生证在盖注册章之后方可有效。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
0
2.0绩点数1.04.03.0
E(不及格)D(及格)五级制A(优)B(良)C(中)
0
绩点数2
3
4
1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
用学生所修课程全部课程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它可以作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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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课程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外实践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的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以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考评成绩。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时,教师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系(部)负责人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
第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凡缺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或作业完成量少于2/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实验项目、实践学习量,取消正常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
如确有悔改表现,办理重修手续。
报教务处批准后,鉴定,(部)经系由学生个人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三、课程选修、补考、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二条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
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如果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可向该课程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参加下一学年(学期)考试,并在学习过程中按教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
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时间按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
第十四条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含有实验的课80考试成绩达到.
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向系(部)提出免修、免试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相同教育层次学院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院教务处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取得课程学分,免修、免试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教务处审核,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对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经本人向系(部)申请,教务处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听(免考勤)1—2门课程而参加期末考核,但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
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九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军训、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
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向系(部)申请,并提交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院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四、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学期或学年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及所取得学分不够留级规定的,允许升级,但不及格课程必须补考。
统计补考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
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一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以优秀的成绩修完本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完了下一学年三分之二的专业课程者,由个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经院长批准,允许跳级就读,并按规定修读完成其他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同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
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由学生个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经院长批准,允许留级。
学生自接到留(降)级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两周之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两次。
如果有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院将给予退学处理。
五、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所在的系(部)和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因伤致残或发现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院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并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系(专业)的专长依据,且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学院认为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学院发展和社会人才需求等情况,经学生同意,学院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系(专业)者;
(五)其他经学院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系(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系(专业)的学习,否则将视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转系(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的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课程(公共课可以除外)须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学生转系(专业),一般只准许在同一年级不同专业间互转。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为毕业年级学生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主任审核推荐,拟转入系(专业)主任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学生凭教务处的批准通知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二)凡是学院同意专业调整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指导处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
(三)学生申请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跨省转学者,需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分别报各自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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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申请转系(专业)、转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或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