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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

XX股份XX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XXX股份XX(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X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XX国审计法》、《中华人民XX国内部审计条例》、《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X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X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管理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XX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X,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XX。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及要求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向相关部门提供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XX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1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确认。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5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内部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意见书和决定下达后5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

在未作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效;

(八)内部审计部门同相关部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项,制定《落实审计结果责任表》,连同审计报告抄送财务总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

(九)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应按落实审计结果事项逐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部门;

(十)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X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X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X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X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X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XX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X围和XX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X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若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X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导致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X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XX股份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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