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154773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120 大小:138.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0页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0页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0页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0页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1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docx

报关考试资料总结

1.A出借证件给B:

海关对A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海关对B的非法报关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批”管理,部分货物也可以实行“非一证一批”管理。

3.“非一证一批”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分批次数累计不得超过6次。

对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大宗散装货物予以免征验放。

分批进口的,待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3%允许溢装上限内。

5.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6.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即使是A类、AA类企业,也要实行半实转,中西部地区即使是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也可以空转,C类企业无论何地区都必须全实转。

2009年国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加工贸易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东部地区A类、AA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部在执行半实转,而是空转。

7.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是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不能同时拥有报关企业身份的企业。

所以只可以自理报关,不能代理报关。

8.特定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是:

飞机、船舶——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设备——5年

2009年公开而明确规定了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的分类形式:

按管理目的分:

进口贸易管制、出口贸易管制

按管理手段分:

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

按管制对象分:

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主要表现为:

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行驶国家职能

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贸易管制政策是因时间、形式而变化

(3)贸易管制政策是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来实现的。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划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

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

1、“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

只有确认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以放行。

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限制进出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或分为:

a.许可证件管理

b.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的,不得进口。

(二)限制出口管理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1、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采取直接分配方式

a.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采取招标分配方式

b.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已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2、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的,不得出口。

二、自由进出口管理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法检目录》。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2.进出境动植物检验制度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

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委托检验

国家卫生监督主要职能包括:

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

1.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

2.我国对进口货物付汇管理采取外汇核销形式。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1、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内容:

核查系统依据①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②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2、企业办理出口收汇的程序:

①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对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外汇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②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后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具体程序:

①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要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

②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反补贴——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反倾销——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一)反倾销措施:

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企业继续受到损害。

(1)临时反倾销措施的2种形式: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二)反补贴措施:

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临时发补贴措施:

以保证金或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是指由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口产品的口数量增加,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①采取高关税的形式

②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①采取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②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一般不超过4年。

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1)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2)200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50类,共616个10位商品编号,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详情请见P63)

(一)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可以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网上申请的,领取证书时提交相关资料(详情请见P64);书面申请的,申请时同时提交。

(2)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和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1)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2)进口旧机电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的资质。

(3)商务部正式受理后,应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二)有效期限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抽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出征。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为“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应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

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备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

5.大宗、散装物的溢装数量:

原油、成品油在货物总量的3%,

其他大宗、散装物在货物总量的5%

“非一批一证”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溢装上限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5%(成品油、原油为3%)

6.凡申报出口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需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货物(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货物(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货物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预计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二)办理程序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1、书面申请:

a.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

b.可采用速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递交相关材料。

2、网上申请:

a.收货人应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验证的电子钥匙。

b.登陆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材料。

申领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超过10个工作日。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有效期限: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的累积使用不得超过6次。

每次报关时,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3.大宗、散装物的溢装数量:

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货物总量的3%,

其他大宗、散装物在货物总量的5%

“非一批一证”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溢装上限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5%(成品油、原油、化肥、钢材为3%)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商务部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一)办理程序

1.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备注栏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2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四、废物进口管理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一)办理程序

1.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有环境保护部审查批准,取得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可组织进口。

2.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3.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属限制进口,实行关税配额证管理。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

其国家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凭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需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

(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为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6.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P72-73)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3.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4.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

5.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并参考往年数据,于12月31日前将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六、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在报关前取得国家濒危五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或“物种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非公约证明”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一)“非公约证明”的管理范围(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1、对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2.“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对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

2.“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物种证明”

1.“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确定的格式制作。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a.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b.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

c.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

d.持证者须于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进出口药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目前19个,详见P75)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2.对《兴奋剂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3.兴奋剂的报关规范

a.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b.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

海关验放后,应当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在海关验放1个月后,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许可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c.“进口准许证”有效期为1年

“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时限内不跨年度)

取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的,应当于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证机关。

d.“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4.一般药品进口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凡列入《法检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联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行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把捏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检验检疫部门。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九、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的管理机关。

自2008年1月1日起,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凭有效的“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对符合规定准予进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海关凭以验放该类货物。

(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1.我国对进出口农药实行目录管理。

进出口列入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2.对于一些既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出口的,则不需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改凭农业部向企业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3.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如需更改,应在有效期内将原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并申请重新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五)兽药进口管理

1.我国对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

2.企业进口列入目录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3.“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

根据货物进出境的目的不同,分成以下5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

2.保税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

二、报关程序

(一)货物进出境应当经过以下4个海关作业环节:

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二)基本程序

阶段

货物类别

前期阶段

进出口阶段

后续阶段

保税加工货物

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请建立加工贸易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或者申领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进出口申报

配合查验

缴纳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

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申请核销手续

特定减免税货物

办理货物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手续,申领减免证明

在海关监管期满,或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等手续后,向海关申请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暂准进出境货物

办理暂准进出境备案申请手续

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或办理正式的进出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出料加工货物

办理出料加工备案手续

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销案手续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期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

三、电子报关

1.电子报关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有关的要求,向海关传送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2.程序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收到海关计算机系统返回的表示接收申报的信息后—凭以打印向海关提交的纸质报关单,并准备必需的随附单证。

3.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

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的进出口货物。

(一)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

(二)范围

海关监管货物按货物进境、出境后是否复运进境的货物,可以分为两大类:

1.实际进出口的货物

2.非实际进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申报日期

1.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

2.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a.电子数据申报:

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b.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

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c.审核后对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