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历年民法真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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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历年民法真题及答案

民法主观题

2014年

案情:

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

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货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货款资格。

故乙表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の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

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

丙对李某说:

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

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

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

李某便随丙去维修。

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

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为什么?

4.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为什么?

5.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

为什么?

6.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为什么?

7.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015年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履行对乙的合同,预告登记对乙产生什么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

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为什么?

 

2016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

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

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ー半购车款。

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

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成,戌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

己公司以戌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

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

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

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

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賠偿?

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7

案情:

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

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

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

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成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成要求,丙让戌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

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

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毀损。

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

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设问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

请给出理由。

设问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为什么?

设问3.甲、度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为什么?

设问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

为什么?

设问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

为什么?

设问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

为什么?

2018

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

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

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

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

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

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

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岀了裁决。

甲公司冋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

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

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

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岀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

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

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

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为什么?

2.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

3.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4.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

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

5.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

为什么?

6.甲公司在上诉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为什么?

7.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8.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

为什么?

9.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

为什么?

10.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

12.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1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

为什么?

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2019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债权到期以前,甲乙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甲公司的一

栋办公楼抵对乙公司的债务,债务不能清偿时,乙公司可以申请拍卖该办公楼。

甲公司的债

权人丙公司认为该办公楼价值1.2亿,明显高于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以物抵

债协议。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其他充足财产可以清偿其债务

公司与丁公司订立车间租赁合同,甲丁公司订立合同时没有区分财产,后丁公司在租赁期

擅自使用甲公司某车间内的原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戊认为两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起诉至法院,请求甲与丁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股东己为担保甲公司的债务,在其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做出了保证。

甲公司为了偿还到期债务,将收票人为甲公司的汇票出质给债权人,该汇票背面写“不得转

让”字样轮胎公司已经支付价款,但甲公司未按约提供货物,于是轮胎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供货协议,向轮胎公司提供轮胎,法院判决轮胎公司胜诉,甲公司需要交付轮胎。

后轮

胎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轮胎质量大不如以前,又起诉甲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赔偿损

甲公司下面的两个子公司账务混乱,甲公司经常因资金不足从子公司调用资金,并且子公司

之间的资金页相互调动,较为混乱。

因某子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某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

甲公司和两个子公司合并重整。

1.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发生效力?

2.丙能否提起诉送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

3.丙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送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4.乙公司能否以甲公司还有其他财产来抗辩丙公司的撤销权?

5.甲、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6.己未经其妻同意对外作出保证担保,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请问该票据出质行为是否有效?

8轮胎公司两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9.子公司债权人有权申请甲公司和两子公司合并重整吗?

10.若法院受理合并重整,正在进行未完结的诉讼如何处理?

对其他债权人有何影响?

2020

案情:

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

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

A和B以

个人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

目公司。

双方达成《协议》,约定:

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②AB不涉及乙公司

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产④A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丙公司,融资租赁2台铲车。

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将公司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实现担保物权,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来了自然人C和D提供连带保证。

后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2台铲车卖给了自然人E,并获得1950万元贷款。

后因为铲车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未果。

公司为体现自己落实《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社会责仼,承诺向“青少年成长基金”捐款

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宣传未获得更多融资款,与戊信托限定协议,由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屋。

自然人F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

A和B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又迅速对外销售房产,产生怀疑。

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

后在诉送中撤回起诉。

后乙公司经营不善,A和B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

约定的40%的房屋。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A、B承担连带责任?

2.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抵押权能够对抗E的所有权?

3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

4.自然人E针对2台铲车质量问题和设计上的缺陷,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主张何种责任?

5.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捐款?

乙公司能否任意撤

销对“青少年基金会”的捐款?

6.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戊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

丑代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

于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的1500万元后,其是否可以向子主张权利?

7.自然人F对房屋面积、设计结构等与宣传内容不符事实,是否可以主张三倍赔偿的损失?

8.A、B能否主张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

9.A、B如起诉乙公司要求其交付40%的房屋,由哪(些)个法院管辖?

10.A、B对乙公司申请重整后,要求取回40%的房屋的主张是否能获得支持?

2020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能。

根据《民法典》118条规定,基于债的相对性,甲公司债权人可要求甲公司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典》178条,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张某李某未经甲公司决议,将甲公司财产出资给乙公司。

且自己取得收益,这构成财产混同。

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适用法人人格否定,故甲公司可根据民法典83条直接请求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2、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买受人孙某?

为什么?

根据民法典116条规定,物权法定的种类,内容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铲车是动产,乙公司无权处分将丙公司的铲车抵押给丁办理了登记,丁善意取得抵押权,根据民法典403条的规定可对抗第三人。

乙公司登记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业务,出卖铲车属于生产设备,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规定,不构成民法典404条规定的正常经营。

乙公司无权处分并公司铲车给不知情孙某转移占有且价格合理,孙某依据民法典311条善意取得铲车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406条,丁公司登记抵押权可追及孙某购买的铲车。

3、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权?

丁公司若起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1)丁公司应当先就所有动产(包括铲车)实现抵押权,未受偿部分可选择要求钱某、周某实现保证责任。

乙丁公司借款有效,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享有主债权。

丁公司与乙公司的动产抵押合同有效,丁公司与钱某、周某的保证合同有效。

丁公司善意取得铲车抵押权,钱某、周某的保证是连带保证,且是连带共同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丁公司应先就主债务人乙公司的动产(铲车)实现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699条规定,丁公司可选择要求钱某或者周某承担保证责任。

(2)丁公司如起诉,则原告是丁公司。

丁公司可以选择起诉乙公司、钱某、周某中的任何一个或者两个或者全部3个。

丁公司依法享有主债权和担保权,故原告适格。

4、乙公司到期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戊公司可向谁主张权利?

为什么?

如郑某为保住自己的房屋不被拍卖,主动代替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抵押房产价值的1500万元后,其向吴某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为什么?

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先就已公司的专利实现质权,不足部分选择吴某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选择郑某实现抵押权,郑某代偿后不可向吴某追偿。

乙公司和戊公司的信托合同有效,乙公司届期未履行义务,需向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戊公司享有主债权。

乙公司用专利权为戊公司设立权利质权,吴某与乙公司的保证合同有效,吴某是一般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392条规定,戊公司应该先就专利质权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可选择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或要求实现郑某的房屋的抵押权。

吴某与郑某提供背对背担保,相互之间无意思联络,根据担保制度第13条规定,郑某代偿后,可以向主债务人乙公司追偿,不得要求吴某分担。

5、乙公司将丙公司的2台铲车出卖后,由于铲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致工人受伤,买受人孙某应该向谁主张责任?

为什么?

买受人孙某向出卖人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工人诉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乙公司无权处分丙公司铲车,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有效。

铲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构成违约,基于合同相对性,孙某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工人在提供劳务时受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孙某承担无过错责任。

铲车质量缺陷,侵害了工人,工人可诉铲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乙公司承担。

丙融资公司是铲车的所有人,但并非生产者,故不承担产品侵权的责任。

6、乙公司出售房屋是否构成对张某和李某的违约?

为什么?

张某、李某若主张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一主张能否成立?

为什么?

张某、李某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40%的房产,由哪个(些)法院管辖?

为什么?

不构成违约,不能撤销,由被告乙公司所在地东下市西河区法院管辖

张某、李某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未约定乙公司不得出卖15%的房屋,故乙公司不构成违约。

乙公司出卖的的15%的房子,尚有85%的房屋,该买卖合同是正常交易,且不会影响张某李某债权的实现,不符合民法典539条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条件。

张某李某与乙公司合作开发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纠纷,其协议管辖有效

7、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

为什么?

乙公司能否任意撤销对“青少年成长基金会”的捐款?

为什么?

乙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乙公司无权任意撤销。

张某、李某、丙公司、丁公司、戊信托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债权在先有效,乙公司公益捐款在后。

乙公司后来重整说明其无力清偿债权,其对外无偿捐款行为构成民法典538条规定的情形,乙公司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乙公司的公益捐款。

根据民法典658条,乙公司最近不得主张任意撤销公益捐款。

根据民法典666条,在乙公司破产重整时,可由管理人主张穷困抗辩权。

8、房屋购买人王某对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与宣传内容不符事宜,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赔偿责任?

为什么?

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可主张3倍赔偿。

或者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乙公司宣传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内容明确,对购房人房屋签订与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乙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应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或王某可主张撤销合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权益受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该法没有明确排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

乙公司构成欺诈,王某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的3倍。

9、如王某在诉讼中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应如何进行?

如乙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如何对待?

如乙公司就鉴定意见质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王某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

双方在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法院和鉴定人签订委托书,鉴定人签订承诺书。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鉴定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完成鉴定,签署承诺书并提交鉴定书。

(简写法条方法:

主谓宾)

有异议:

乙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

法院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

王某对书面答复还有意义,法院通知王某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专家辅助人:

乙公司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乙公司负担费用。

专家辅助人队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视为当事人陈述。

经法庭许可,王某可询问专家辅助人。

10、乙公司开始重整程序后,张某和李某是否享有对40%房产的取回权?

为什么?

否。

乙公司重整程序中,取回权人主张取回符合原约定条件。

乙公司给予合法建设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是乙公司责任财产。

乙公司同意依据约定将40%房屋过户给张某、李某的合同有效,房屋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

张某、李某要给予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必须完成过户登记,本案未过户。

2019年

1、

(1)以物抵债的协议合法有效。

首先根据合同的三要件,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合同有效。

该合同为让与担保的合同,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订立该合同。

所以该合同有效。

2、原告为丙公司,被告为甲公司,乙公司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撤销权诉讼中,诉讼的人为原告,债务人逃债列为被告,相对人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能够。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撤销权。

所以如果甲公司有足够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丙公司的债务,则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

4、属于效力待定。

家庭事务可以由夫妻任意一方决定且有效,夫妻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在进行重大的事项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决定。

所以本案中,张某提供担保未经妻子同意,对于妻子属于效力待定。

 

2018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为什么?

答:

乙公司用甲公司公章与丁公司签订订购货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是《民法典》171.

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权,故其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根据是《民法典》171

只有有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自己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才是自己代理。

本案是无权代理,故乙公司不构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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