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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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说明

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依法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4、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参建责任单位留存;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一份;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5、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筑工程依法委托监理,对所建工程质量总负责。

(三)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图审、最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四)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工程开工前,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选派具有一定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监理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检测。

监督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监督清退出厂。

对实体质量不合格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整改。

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八)凡涉及结构安全、结构型式、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等重大工程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九)工程完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住宅工程,先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并将“分户验收汇总表”张贴于每套房间醒目处向住户公示,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用户提供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十)工程交付使用后,认真受理业主的质量投诉,发现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积极组织承建单位检查维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备注

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我单位及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开展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保证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的真实性,并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五)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六)做好后期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交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单位技术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岩土工程师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备注

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我单位及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勘察成果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决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四)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并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按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做好后期服务工作,配合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按时提交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积极配合各方做好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规模、行业标准、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进行设计变更修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单位技术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

结构工程师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施工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我单位及该工程项目经理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

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四)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并保证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

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用于工程。

当无法正常施工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手续。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工序管理,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做好成品保护。

(七)保证施工中形成的工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项目经理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我单位及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

决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规定,并保证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三)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保证所签发的质量文件及时、真实、准确,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好图纸会审与竣工验收和工程档案归档等工作。

(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决不把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标准签字,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当制止不力或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对于住宅工程,要协助建设单位先组织分户验收,认真履行分户验收职责。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总监理工程师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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