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理学刑法民法宪法名词解释总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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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理学刑法民法宪法名词解释总汇

1、法学: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

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

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

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

(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

(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

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

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

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

(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13、法制:

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

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

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

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

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

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

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

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

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的统称。

23、习惯:

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

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

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

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

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

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

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

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

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2、法的创制:

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

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

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5、立法技术:

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

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

37、处理:

就是行为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

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

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40、保护性规范:

则是维护已被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绝对确定性规范:

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

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

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

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

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

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

又称“法源”或叫“法律渊源”又作为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4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0、法规清理:

又称法规整理。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1、法规汇编:

有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52、法典编纂:

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53、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54、法的遵守: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55、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利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56、仲裁:

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57、调解:

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58、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59、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6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的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

61、法律解释: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62、正式解释:

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63、立法解释: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64、司法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65、行政解释: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66、任意解释:

是指一般公民、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67、学理解释:

是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教学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68、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69、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70、权利能力:

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71、行为能力:

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73、法律关系的内容:

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74、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5、法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76、合法行为:

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77、违法行为:

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78、违法的构成:

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包括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主体(3)违法的客观方面(4)违法的主观方面。

79、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0、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1、法律监督: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各种法律责任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2、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所进行监督,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8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84、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85、监察监督:

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监督不具有国家监督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性法律后果。

简答题

1、简述社会监督的形式:

(一)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二)人民政协的监督;(三)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四)社会团体的监督;(五)新闻舆论的监督;(六)人民群众的监督。

2、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二)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

包括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守法的活动;(三)法律监督的内容。

3、法律责任的特点:

(一)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二)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三)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此项权利。

(四)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五)法律责任具有内在的逻辑性。

前因:

破坏责任关系;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4、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

(二)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分为:

(1)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三)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

(1)财产责任

(2)非财产责任。

5、法律制裁的特点:

(1)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进行。

6、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7、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

(二)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三)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四)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五)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8、违法行为的特征:

(一)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9、违法的种类:

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10、法律权利的特点:

(一)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的结果,它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二)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三)它是义务密切联系的(四)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11、法律义务的特点:

(一)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

(二)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三)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12、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13、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二)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依法的职能的类别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四)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14、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它独立存在,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各仲裁机构相互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是当事人选择处理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可以选择仲裁组成仲裁庭(三)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15、调解的特点

(一)调解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二)调解是在有关组织主持下进行的(三)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

16、依法行政原则:

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对行政管理的一项普遍性要求,它反映了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

(一)行政权利的取得必须有法律根据

(二)行政权利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三)违法行政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17、行政治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一)适用法的目的应与法律规定的目的相一致

(二)适用法的活动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条件的考虑,属于不当考虑,是不合理的(三)适用法的结果应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符合情理。

18、我国行政执法中适用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对行政管理的一项普遍性要求,它反映了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19、法适用的特征:

(一)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二)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三)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五)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20、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一)依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具体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

(二)依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21、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各种制定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二)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少(三)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四)随着香港和澳门的收回和台湾的统一,在“一国两制”之下将出现“一国两法”的格局,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的局部地区长期存在。

2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

(一)宪法

(二)法律(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四)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六)特别行政区的法(七)国际条约。

23、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24、划分法的部门的原则:

(一)划分法的部门时,必须考虑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多寡,使各个法的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过宽,也不过窄,部门法的内容(即法律规范)既不过多,也不过少,以保持法的部门之间的适度平衡,是均衡原则

(二)划分法的部门时,既要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又要考虑法的发展,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

以执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原则(三)划分法的部门时,在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的基础上,也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注意研究各国法制建设的共性和法制发展的趋势,以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

25、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和专门化规范。

专门化规范主要包括

(1)一般性规范

(2)定义性规范(3)原则性规范(4)业务性规范(5)冲突性规范

(二)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三)根据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进行的分类分为:

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确定性规范。

相对确定性规范分为:

情况性规范,必择其一的规范和任选的规范(四)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的分类分为:

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26、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但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27、任意性规范和相对性规范的异同点:

相同点:

允许以个别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

区别:

相对确定性规范虽然允许对一定问题进行个别性调整,但同时又严格规定了选择的限度。

任意性规范中,允许是首位的,只有在主体没有选择时,规范中的行为方案才适用。

相对确定性规范必须和个别性命令结合起来发挥作用,而任意性规范是在没有个别意思表示(双方协议)的情况下起作用。

28、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三)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四)科学的。

29、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0、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31、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

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的;

(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3)法律本身规定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生效施行。

32、法律规范终止生效时间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

(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

(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

(50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

上述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几种情况,可以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33、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我国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我国的刑法的适用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34、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区域生效(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内生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

35、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1)属地主义原则

(2)属人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原则。

36、我国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也采取折中主义原则:

(1)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37、违法的构成:

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38、试述法的本质:

(1)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

不是随意的。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总是对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

实际上是这种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和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

(3)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的需要,就是法的第三个层次的本质,这才可以说是法的深层本质。

39、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

(1)在法律关系中权力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2)在法律关系中权力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3)在法律关系中权力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限。

40、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①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

②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③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社会主义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①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

②社会主义法治是人们运用国家权利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

41、试述社会主义法的“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首先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的前提其次意味着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

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也不变。

再次,意味着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后,大陆的法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

而港、澳、台的法也仍然保持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变。

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看,就出现了“一国两制”的独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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