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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卡查询浅谈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社会保障卡查询浅谈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

应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10~20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经验证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方面有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强制推行的

内容摘要.3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3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自我保障的观念淡薄.3

(二)管理不够科学与规范.4

(三)保障覆盖面窄.4

(四)缺乏法制保障.5

(五)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5

(六)资金管理水平低下,监督乏力.5

二、增强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平性是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前提.6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及建议.7

(一)加强农民教育与培训的制度设计.7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探讨.8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9

(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9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9

(六)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10

(七)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1

参考文献.12

后记.13

社会保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成为广大公民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中国人数最庞大的群体同时也是弱势群体的农民,生存状况并不理想,他们交纳着赋税却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关注农民问题是题中应有之意.本文将对社会保障的内涵,农民生存现状以及农村社保制度现状进行初步的探讨,然后在现实发展之中寻找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新思路。

过去十年是我国社保体系建设迅速推进的十年,一个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城乡居民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

然而,保障水平存在差距、公平性和规范性有所欠缺、统筹层次不高、转移接续不畅等问题,仍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形成挑战。

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政府和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自我保障的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

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采纳了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

而自由交费原则,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

许多农户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

人均领取年养老金极少,投保农民受益很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二)管理不够科学与规范

从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呈现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

管理体制的不顺,造成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虽然不多,但具体制定政策、掌握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机构却不少。

从表面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多个部门负责,似乎易形成合力并共同解决问题,但实际上,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工作中经常发生摩擦和矛盾。

有的项目谁都争着管,从中受益;有的项目又谁都不愿意管,相互扯皮。

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水平的低下,还集中体现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

但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与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致使基金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等面临诸多风险。

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农民缴来的“养命钱”,从而造成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并在农民心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因此,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监督,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三)保障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保障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少数地方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

更为严重的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

此外,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他们干的是最险、最苦、最累的活,而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

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体,这与他们为城市所做出的贡献极不相称。

(四)缺乏法制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状况来看,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

我国政府自1998年开始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涉及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

虽然我国过去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形成了一些法规、条例和规章,但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法规体系,而且地区不同,内容亦有所不同。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得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

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及地域差异等原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还处于社会化程度低,发展不够平衡,制度建设滞后,事权划分及其财政支出责任不明确,政策配套、信息共享不够等状况。

当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非常明显,养老需求和供给缺口很大。

据预测,203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将达到2.31亿人,占总人口的15.3%。

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成为社会公共需求。

然而,政府在这一方面提供的公共产品明显太少,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受着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目前,我国农村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得不到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障,资金难以到位。

当前我国农村已有的社会保障,无论其保障水平还是保障方式,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还有相当一段差距。

(五)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而农民收入水平偏低,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

这样,不仅造成农村社保资金的短缺,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同时,各省市的社会保障项目多少不一,比例不同,又没有法律的约束,因而征收手段不硬,导致收费困难,欠费现象普遍。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督。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地区间条块管理较为松散。

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市统筹,又有省级统筹,统筹形式多种多样,统筹办法各地自行确定。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管理的状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由于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也政出多门,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的征缴、管理、使用与政策制定于一身,没有一个机制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社会保障费管理不严格、漏洞较大,社会保障资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

一些地方随意提高社会养老统筹比例,大大超出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并且存在挪用、浪费社保基金等各种现象,危及社保基金的安全,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漏洞百出,水平低下,难以增值。

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

社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等许多方面,我国农民最需要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但是从目前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经远远落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来逐步建立适应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明确提出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但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新农保基金经办力量不足、基金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基金收益率水平偏低等问题。

二、增强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平性是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前提

“增强公平性”是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要在坚持并巩固普惠性的基础上,增进公平性,使这一制度从形式普惠走向实质公平,让全体人民合理分享发展成果。

十八大代表、陕西省渭南市盈田村党总支书记雷洋洲对此也深有体会,他介绍说,现在村里60岁以上老人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70岁以上老人都能领取生活费。

社会保障的阳光更多地照到低收入群体。

2011年,新的农村扶贫标准即农村贫困线标准提高到2300元,提升幅度达92%,更多的低收入者得到扶贫援助。

在特定发展阶段,这些制度和政策大都是城乡分别设计和实施,统筹和融合度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率超过50%,劳动力和居民在城乡之间流量增大、流速加快,涉农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不足矛盾凸显,重复参保、重复建设、公平性欠缺等问题初现端倪,这就需要在政策、制度、体制层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

在增强公平性方面有不少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比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应弥合城乡待遇差异,实现企业与事业单位双轨制“并轨”,逐步消除不同人群在基本保障上的不公平。

胡晓义表示,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当前,应把增强公平性放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首位,实现各类群体的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着力缩小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

特别要注重“机会公平”,在做出适当普惠式制度安排的同时,加强社会保障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的责任。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优抚等五个方面。

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是“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10~20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在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并逐步完善与提高;在中等发达地区,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逐步全面推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重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搞好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循序渐进地全面展开。

(一)加强农民教育与培训的制度设计

增强社会保障意识。

突破思想障碍,统一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通过宜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是社会主义优越j险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

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进而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

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社区积累和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具体宣传发动时,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

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

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

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

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

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探讨

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经验证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方面有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强制推行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基金来源不规范、投保账户混乱以及挤占、挪用基金等违规现象,无不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规有关。

因此,为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可持续发展,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性,尽快制定配套完备的法律法规。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立足于一定的立法理念基础上。

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嬗变的历程可以概括为这样一条线索,即从惩治术到怀柔术,再演变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维系机制,进而成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章可循的现象仍然存在,致使农村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和无法确保保值增值的问题。

建立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新的社会整合机制显得越来越迫切。

作为保障社会秩序、保障阶层流动的机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立法先行。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还相对滞后,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全社会的保障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开支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促使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的规范化。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与规范,制度缺乏稳定性与持续性,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推进。

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推动农村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各种形式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建设,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民投保的热情不高,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规范有密切关系。

因此,要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就必须在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上下工夫。

首先,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衡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

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是指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

第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

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从局部入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的发展道路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应尽快建立保障项目较为齐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而在一般地区,则应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展开。

对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则要把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工作统一起来,扶持贫困参加社会保险。

总之,拓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应循序渐进,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让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实行低保制度既是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

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淮。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需考虑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人、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体上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

另外对于在城市化过程中,一次性出让土地的农民和失地农民,首先应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农民因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需要失去了土地,而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的社会保障载体,一旦失去,将无所依靠,因而应给予他们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城落户并将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已经属于城镇居民,而且在失业期间不会有任何经济来源,应该将他们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还未进城落户的失地农民,他们的情况比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还差,真正属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更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财政解决他们的低保收入来源。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针对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应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一是强制要求适龄参保农民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而且形势紧迫,刻不容缓。

如果不抓住现在的有利时间,将错过最好的制度建设时机,广大农民将面临老年生活难以获得足够保障的风险。

因此,不管农民选择何种交费标淮,都应坚持一点,即强制要求农民为自己将来养老投保。

当然,政府要通过大众传媒大力宣传农保政策。

二是改变政府扶持方式。

以前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政策扶持上,即对乡镇企业交纳的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税前列支。

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乡镇企业并不发达,所以这种扶持的效果不很明显,没有落到实处。

为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应该变政策扶持为资金扶持。

政府可采取补贴保费、设立由财政供养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和人员、提取管理费的方式促进农民参保。

政府补贴时,可以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补助,由中央、省级财政负责,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

(六)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逐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力度,尤其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对中央政府而言,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加以区分:

对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应是适度且辅助性的。

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差一些的中部地区,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应是比较稳定和递增的。

而经济发展水平更低的西部地区,应成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

同样,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仅是一个渐进的、比较长的过程,而且是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而逐步加大的过程。

中央财政应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里保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移支付力度,即便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之后,以引领更多的地方资金进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模式。

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模式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需要:

使筹资总体水平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明显提高,并实现和经济增长的同步、同比提高。

筹资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收人水平相适应。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合作医疗方案。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注重大病医疗保障的同时,也应该包括补偿部分门诊费用和免费预防及卫生教育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要,扩大受益面。

如对年内未动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参保农户,可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扩大受益覆盖面;努力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制定好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农村卫生资源,重点实施乡镇卫生院标谁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村民能在村就诊医治,既降低了医疗成本,又能保证村民及时就医,努力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从而减少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简化报销途径。

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医疗补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

(七)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

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建立作为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

第二,建立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在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应该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的接轨;在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地区,可以建立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制度。

第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民政部自1992年起试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其属于完全个人账户和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缺乏社会统筹,实质上成了一种自愿参加的储蓄,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也失去了对贫困人口提供帮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意义。

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考虑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结合,并设计向贫困人口倾斜的制度。

第四,构建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通道。

城市化的进程意味着农业人口将大规模地转变为城市人口,目前情况下,实现这种转移的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或其它非农就业以及进入城市打工。

但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的农业劳动力转移,虽然事实上已由农业劳动力转变为非农业劳动力,但却无法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不能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

因此,应该尝试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设计互相衔接的通道,以加速城市化进程。

总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城乡差别、扩大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组织编写: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3月。

2.孙树菡:

《社会保险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

3.王延中:

《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4.成思危: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民主建设出版社2000年版。

5.秦小红.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当代财经,2005,(09)。

6.陈美珠.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6,(07)。

7.孙文基.试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j].农业经济,2006,(01)。

后记

毕业论文是要求我们对所学知识的总结和概括,把理论知识和实际联系起来的一次全面考核,也是对我们综合能力的考察。

本次毕业论文能够顺利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李晓老师,李老师对我的毕业论文给予了很多的指导和帮助。

遇到问题,李老师总是耐心的解答。

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和同事的帮助和配合,感谢他们给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这里,我向李老师及所有给予过我毕业论文帮助的人们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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