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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

第二部分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

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前言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章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2职业年金:

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职业年金计划:

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4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由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组成。

1.5委托投资资产:

指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

1.6委托人:

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7受益人:

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8代理人:

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本合同中特指。

1.9受托人:

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10托管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1投资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1.12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

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

1.13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

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

1.14受托管理合同:

指代理人与甲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代理人与甲方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5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归集职业年金缴费的账户。

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由代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16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指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7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指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职业年金待遇:

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

1.19投资组合:

指为分散风险而将职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0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21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指投资管理人在乙方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22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

1.23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

1.24定价日:

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

1.25管理费:

指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1.26审计费用:

指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7交易费用:

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8资金划拨费用:

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职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9开户费用:

指乙方为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30清算费用:

指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1管理职责终止:

指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

1.32转移定价日:

指为了确定管理人变更时移交职业年金基金的财产规模,由涉及变更的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一个定价日,以该定价日的财产规模作为移交财产规模的依据。

1.33法律法规:

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4不可抗力:

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5损失:

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2.1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1.2甲方声明已受代理人委托,履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

2.1.3甲方声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甲方合法受托管理的资产,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4甲方声明依据职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5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6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2.1.7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1.8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2.2.2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2.2.4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监督、核查、考核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托管情况做出说明。

3.1.2定期从乙方获取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3.1.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1.4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3.1.5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负责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3.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交由乙方进行托管。

3.2.4审核并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托管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出具开户委托书,配合乙方开立、变更、撤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3.2.5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到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2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3.2.6与乙方、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协助、配合乙方履行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职责。

3.2.7协调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工作。

3.2.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托管费。

3.2.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职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定期与乙方核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会计核算数据。

根据代理人的通知,向乙方发出职业年金收账指令、待遇支付资金划拨指令及其他相关信息。

若代理人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并采取统一收益率,负责向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代理人传输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必需的信息数据。

甲方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乙方的权利

3.3.1从甲方及时获取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3.3.2拒绝执行甲方、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3.3.3与甲方、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

3.3.4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监督投资管理人。

3.3.5要求甲方协调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履行托管职责。

3.3.6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3.3.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

3.3.8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乙方的义务

3.4.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4.2接收代理人划拨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

3.4.3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3.4.4以职业年金基金名义开立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3.4.5对所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3.4.6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接收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

3.4.7根据甲方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拨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3.4.8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4.9负责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定期向甲方提交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估值等必要的信息。

根据甲方提供的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扣缴指令进行代扣代缴

根据甲方指令,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建立对账机制,定期与甲方、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监督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监督事项表确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定期向甲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指指人社部关于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事项。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代理人和甲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职业年金计划清算。

在甲方向第三方追偿其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过程中,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若代理人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并采取统一收益率,乙方为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1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1.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为职业年金计划分别独立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4.1.2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4.2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2.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职业年金计划按投资组合开立证券账户。

4.2.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职业年金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3.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为职业年金计划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

4.3.2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职业年金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4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投资需要而开立职业年金计划其他投资账户的,乙方根据甲方委托进行。

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4.5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5.1乙方协助投资管理人以投资管理人名义在乙方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4.5.2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

4.6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

4.6.1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乙方保管。

4.6.2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按约定办理。

4.6.3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章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划拨资金的收取

5.1甲方通知乙方收账,乙方核对实收金额,并将核对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5.2如核对不一致,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处理,并由甲方通知代理人。

第六章职业年金投资的分配与提取

6.1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到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的2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6.2甲方向乙方下达投资分配指令,同时向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发送经甲方确认的成交报告。

6.3乙方根据甲方投资分配指令,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

6.4甲方向投资管理人发送资产提取指令,乙方根据经投资管理人确认的资产提取指令,及时将相应投资组合账户内的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其他投资组合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

第七章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

7.1甲方向乙方下达待遇支付指令。

甲方应当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接口格式及传送方式向乙方发送待遇支付及转移支付指令及数据。

甲方应当确保向乙方发送的待遇支付指令内容清晰、准确与可靠。

7.2乙方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拨结果通知甲方。

第八章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8.1会计核算

8.1.1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8.1.2乙方负责对投资管理人计算的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8.1.3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8.1.4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8.1.5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数据,编制职业年金计划层面会计报表。

8.2估值

8.2.1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

8.2.2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8.2.3估值对象

职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8.2.4估值方法

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估值方法。

8.2.5估值定价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份额法核算。

甲方应当及时将代理人确定的定价日信息表,按照约定方式发送乙方及投资管理人。

定价日一经确认,在进行资金追加或资金提取业务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最近定价日的份额净值确认追加或提取份额。

若需调整定价日,甲方在接到代理人通知后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和投资管理人。

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分别于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乙方于定价日复核投资管理人估值结果,复核无误后按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8.3审计

8.3.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代理人与甲方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3.2按照前款约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代理人、甲方、乙方或投资管理人的关联方。

8.3.3乙方自第

8.3.4审计费用可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章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9.1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9.1.1职业年金计划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9.1.2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9.1.3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9.1.4甲方应当要求投资管理人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乙方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敦促投资管理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投资管理人赔偿由此给本基金和乙方造成的损失。

9.2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9.2.1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

甲方应当要求投资管理人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9.2.2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

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投资管理人,同时通知甲方。

乙方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投资监督

10.1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本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

甲方应当考虑乙方、投资管理人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如果甲方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10.2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监督事项表,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3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4乙方有权监督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乙方所通知事项进行的调整,若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调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提醒,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5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且难以确定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

甲方在合理时间内答复的,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如果甲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不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

10.6在投资监督过程中,乙方不负责投资管理人、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

11.1职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11.2职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1.2.1受托管理费

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T=E1×R/当年实际天数

T: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

E1:

前一日受托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R:

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

受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1.2.2托管费

托管费按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计算方式: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

前一日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S:

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1.2.3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以采取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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