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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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Technicalregulationonwaterandsoilconservationof

developmentandconstructionprojects

 

2008-01-14 发布

200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Technicalregulationonwaterandsoilconservationof

developmentandconstructionprojects

GB50433—2008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8年7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8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33—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1、2、3、4)、3.2.2(1、2)、3.2.3(1、2、3)、3.2.4(1、2、3、4、5)、3.2.5、3.3.1、3.3.2、3.3.3(1、3、4、5)、3.3.4、3.3.5、3.3.6、5.1.1(5)、5.2.6

(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二00二—二00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两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各设计阶段的任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工程、防风固沙工程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参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

目次

1总则1

2 术语1

3 基本规定1

3.1 一般规定1

3.2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2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5

3.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7

4各设计阶段的任务9

4.1基本要求9

4.2主要任务9

5水土保持方案12

5.1一般规定12

5.2调查和勘测的一般规定13

5.3项目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16

5.4项目区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17

5.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19

5.6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20

5.7水土流失预测的基本要求21

5.8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24

5.9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26

5.10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30

5.11结论及建议31

5.1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的规定31

6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32

6.1一般规定32

6.2水土保持专章主要内容的规定32

7拦渣工程37

7.1一般规定37

7.2适用条件37

7.3设计要求38

8斜坡防护工程44

8.1一般规定44

8.2 适用条件44

8.3设计要求44

9土地整治工程48

9.1一般规定48

9.2适用条件49

9.3设计要求49

10防洪排导工程51

10.1一般规定51

10.2适用条件51

10.3设计要求51

11降水蓄渗工程58

11.1一般规定58

11.2适用条件59

11.3设计要求59

12临时防护工程60

12.1一般规定60

12.2适用条件60

12.3设计要求61

13植被建设工程63

13.1一般规定63

13.2适用条件63

13.3设计要求64

14防风固沙工程69

14.1一般规定69

14.2适用条件69

14.3设计要求69

附录A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72

附录B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规定78

本规范用词说明80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防、控制和治理开发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减轻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1.0.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应重视调查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做到因地制宜,综合防治,实用美观。

1.0.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由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组成。

2.0.2项目建设区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地域。

2.0.3直接影响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项目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域。

2.0.4 主体工程

开发建设项目所包括的主要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统称,不包括专门设计的水土保持工程。

2.0.5线型开发建设项目

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路、渠道等开发建设项目。

2.0.6点型开发建设项目

  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矿山、电厂、水利枢纽等开发建设项目。

2.0.7建设类项目

  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基本没有开挖、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公路、铁路、机场、水工程、港口、码头、水电站、核电站、输变电工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城镇新区等开发建设项目。

2.0.8建设生产类项目

  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仍存在开挖地表、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煤燃电站、建材、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等开发建设项目。

2.0.9方案设计水平年

主体工程完工后,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时间。

建设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后一年。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下列规定:

1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2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布设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3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

4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5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3.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或布局发生变化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应重新报批。

2当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各类防护工程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3涉及移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建设项目,规模较小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应根据移民与占地规划,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与规划,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估列水土保持投资;规模较大的,应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4征地面积在1hm2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内容和格式应分别符合附录A、附录B的规定。

5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分阶段进行设计,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4章的规定。

6在施工准备期前,应由监测单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供指导。

3.2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

3.2.1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有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城镇新区的新建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还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4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

填高大于20m或挖深大于30m的,必须有桥隧比选方案。

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5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6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

3.2.2 取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2 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3 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

4 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2.3 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4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5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3.2.4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量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石、渣)多次倒运。

3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裸露时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4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和居民点时,开挖土石必须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渣导出后及时运至弃土(石、渣)场或专用场地,防止弃渣造成危害。

5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

6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

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7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场地。

3.2.5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2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

3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

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4临时堆土(石、渣)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拦挡等措施。

5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

不得在指定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6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

3.2.6工程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将施工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到施工单位。

合同段划分要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石)方数量和临时占地数量

2工程监理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监理单位控制水土保持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

3在水土保持监测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监测单位开展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防治效果的监测。

4建设过程中应通过合同管理、宣传培训、和检查验收等手段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控制。

5工程检查验收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专项验收。

6外购土(砂、石)料的,必须选择合法的土(砂、石)料场,并在供料合同中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3.3.1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等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

2 应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草方格或化学固化等措施。

3 植被恢复应同步建设灌溉设施。

4 沿河环湖滨海平原风沙区应选择耐盐碱的植物品种。

3.3.2东北黑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现有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

2 清基作业时,应剥离表土并集中堆放,用于植被恢复。

3 在丘陵沟壑区还应有坡面径流排导工程。

4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3西北黄土高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壑区,应对边坡应削坡开级并放缓坡度(450以下),应采取沟道防护、沟头防护措施并控制塬面或梁峁地面径流。

2 沟道弃渣可与淤地坝建设结合。

3 应设置排水与蓄水设施,防止泥石流等灾害。

4 因水制宜布设植物措施,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植被恢复应以灌草为主,400mm以上(含400mm)地区应乔灌草结合。

5 在干旱草原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原地貌,减少对草地及地表结皮的破坏,防止土地沙化。

3.3.4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表土。

2 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止引发泥石流;弃土(石、渣)应平整后用于造地。

3 应采取措施恢复林草植被。

4 高寒山区应保护天然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5西南石质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表土的剥离与利用,恢复耕地或植被。

2 弃土(石、渣)场选址、堆放及防护应避免产生滑坡及泥石流问题。

3 施工场地、渣料场上部坡面应布设截排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防护标准。

4 秦岭、大别山、鄂西山地区应提高植物措施比重,保护汉江等上游水源区。

5 川西山地草甸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表土和草皮,并及时恢复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6应保护和建设水系,石灰岩地区还应避免破坏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

3.3.6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坡面水系工程,防止引发崩岗、滑坡等灾害。

2 应保护地表耕作层,加强土地整治,及时恢复农田和排灌系统。

3 弃土(石、渣)的拦护应结合降雨条件,适当提高设计标准。

3.3.7青藏高原冻融侵蚀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施工便道及施工场地的扰动范围。

2 保护现有植被和地表结皮,需剥离高山草甸(天然草皮)的,应妥善保存,及时移植。

3 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土石料场和渣场应远离项目一定距离或避开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4 工程建设应有防治冻土翻浆的影响。

5.3.8平原和城市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利用表土。

2 应控制地面硬化面积,综合利用地表径流。

3平原河网区应保持原有水系的通畅,防止水系紊乱和河道淤积。

4 植被措施需提高标准时,可按园林设计要求布设。

5 封闭施工,遮盖运输,土石方及堆料应设置拦挡及覆盖措施,防止大风扬尘或造成城市管网的淤积。

6取土场宜以宽浅式为主,注重复耕,做好复耕区的排水、防涝工程。

7 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宜结合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综合利用。

3.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

3.4.1线型建设类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穿(跨)越工程的基础开挖、围堰拆除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泥浆应采取有效防护。

2陡坡开挖时,应在下坡部位先行设置拦挡及排水设施,边坡上部布设截排水沟。

3隧道进出口紧临江河、较大沟道时,不宜在隧道进出口布设永久渣场。

4输变电工程位于坡面的塔基宜采取“全方位、高低腿”型式,开挖前应设置拦挡和排水设施。

5土质边坡开挖不宜超过450,高度不宜超过30m。

6公路、铁路等项目取(弃)土场宜布设在沿线视线以外。

3.4.2点型建设类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弃土(石、渣)应分类集中堆放。

2对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3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高防护标准。

4施工导流不宜采用自溃式围堰。

5.4.3点型建设生产类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表层剥离物须妥善处置,地表熟土层应集中保存和利用(黄土高原深厚黄土覆盖区除外)。

2露天采掘场,应采取截、排水和边坡防护等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冲刷。

3排土(渣、矸石等)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设施,弃土(石、渣)须有序堆放,并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4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石、渣、废液等)应设置专门的处置场,并适当提高防治标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5采石场应在开采范围周边布设截排水工程,防止径流冲刷。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采作业范围,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

6排土场、采掘场等场地应及时复耕或恢复林草植被。

7井下开采的项目,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分和植被的影响。

采空塌陷区应有保护水系、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等方面的措施。

4各设计阶段的任务

4.1基本要求

4.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

4.1.2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章节。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核准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章节。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有水土保持篇章。

施工图阶段应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4.2主要任务

4.2.1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简要说明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与环境状况,预防监督与治理状况。

2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3初步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4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初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提出下一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5确定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和依据,匡算水土保持投资。

4.2.2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

2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制约因素。

3对主体工程的选址(线)、总体布置、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等比选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主体工程提出优化设计要求和推荐意见。

4估算弃土(石、渣)量及其流向,分析土石方平衡,初步提出分类堆放及综合利用的途径。

5基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

6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环节、因素,定量预测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量及分布,定性分析引发重力侵蚀、泥石流等灾害的可能性。

定性分析开发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类型及程度。

7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按防治工程分类进行典型设计并明确工程设计标准,估算工程量。

对主要防治工程的类型、布置进行比选,基本确定防治方案。

初步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8基本确定水土保持监测内容、项目、方法、时段、频次,初步选定地面监测的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9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估算防治措施的分项投资及总投资,分析水土保持效益,定量分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10拟定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4.2.3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

2分区(段)复核土石方平衡及弃土(石、渣)场、取料场的布置。

3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4在项目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设计,说明施工方法及质量要求,进一步细化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

6编制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4.2.4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2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预算。

5水土保持方案

5.1一般规定

5.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的要求。

5.1.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发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

2项目建设区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以及其他属于建设单位管辖范围的土地。

经分析论证确定的施工过程中必然扰动和埋压的范围应列入项目建设区。

3直接影响区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

5.1.3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工程的界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1主导功能原则。

以防治水土流失为目标的工程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作为水土保持工程。

2责任区分原则。

对建设项目临时征、占地范围内的各项防护工程均作为水土保持工程。

3试验排除原则。

难以区分以主体设计功能为主或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

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作为水土保持工程。

5.1.4主体工程及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工程是否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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