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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鉴于乙方将承建由甲方投资建设的工程(下称“本工程”),乙方同意按照年月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地区省市地方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协议是作为《总承包合同》的说明和相互补充。

如果本协议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总承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应以本协议为准。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同意的与本协议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备忘录等亦构成《总承包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安全生产

㈠甲方权利:

1、对于乙方违反国家及本地区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或者乙方未严格落实本协议约定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要求限期整改、停工,若对甲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对于乙方的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甲方具有知情权、检查权。

3、甲方有权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和工程监理会。

㈡乙方责任:

乙方作为本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包含但不限于)等工作统一管理,全面负责。

1、企业资质及相关资格要求:

⑴乙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规定的有效资质。

同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乙方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省、市相关规定的《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

乙方负责审核本工程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省、市相关规定,并报监理审批。

乙方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总承包安全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若乙方未执行此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安全管理责任和经济损失。

⑶乙方的企业法人及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通过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持证。

⑷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法规规定当期的任职资格;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国家考核批准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⑸乙方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工程项目职务。

⑹乙方安全机构设置:

①乙方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领导本工程安全、消防、保卫、环保、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乙方项目部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部门,按国家及本地区省市相关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必须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号令》的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保证出勤率达到100%。

③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负责人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由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2、乙方必须合法用工

⑴乙方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向监理单位备案;乙方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工人逐出现场。

⑵乙方应对作业人员根据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岗前技术教育培训及考核,并留存记录。

对于停工项目,重新开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和岗前技术再教育培训及考核,并留存记录。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⑶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乙方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并留存记录。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⑷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乙方须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向监理单位审核、备案。

⑸乙方及分包单位必须与所属劳务人员签订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省、市规定的劳务合同,并给用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资料在乙方及监理单位备案。

⑹乙方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任何因乙方违章使用工人、违章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3、乙方必须依法组织施工:

⑴乙方须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依法组织施工。

⑵乙方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本工程。

对于因乙方违法分包或转包本工程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⑶乙方施工前按要求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分包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因乙方未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⑷乙方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对于因乙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⑸乙方负责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及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必须经监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和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乙方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全责。

总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批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受合同制约的任何责任。

⑹按照国家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需要组织专家组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如因各种因素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变更时,必须向甲方、监理单位报告,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原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于因乙方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⑺建设工程施工前,乙方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⑻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演练,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甲方和监理单位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该预案应当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

⑼乙方应当配合政府管理单位、甲方、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对乙方违反法规规定的,上述单位有权予以处罚、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对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整改或停工造成的经济、工期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甲方保留对本工程造成损失及负面影响的追究权利。

⑽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并留存支付记录,因乙方拖欠劳务用工人员工资而引发的劳务用工人员滋事、围攻、游行示威、伤亡事件所造成的工程延期及其它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以及因此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施工管理规定:

⑴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宣传画、标语等)。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⑵乙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⑶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⑷乙方应根据施工安全需要,按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立和维护脚手架、安全网、防护棚、防护门、安全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安全状态,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⑸乙方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或提供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并正确使用。

⑹乙方应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专人管理,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严禁乙方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械、机具。

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由具有合法的国家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必须履行进场、安装监理验收制度,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⑺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①安装、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规、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

②乙方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乙方、监理、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③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④乙方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⑻乙方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①未与租赁单位签订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②承租无合法资质的企业的和未经检测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

③使用没有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

④操作、指挥人员误操作或使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⑼同一施工现场使用2台以上塔吊的,乙方应编制群塔作业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群塔作业方案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相邻工地的相邻塔吊应当按规定立塔,后立塔的施工现场乙方应确保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

因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后立塔的乙方负主要责任。

⑽乙方须对本工程塔吊、外用电梯、卷扬机、电动吊篮等起重设备全面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若由此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⑾乙方须确保塔吊、外用电梯、提升机、电动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机械设备的各项安全防护装置、限位装置安全、灵敏有效。

⑿作业人员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护设施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乙方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⒀施工现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由于交叉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⒁乙方必须保证所有应用在永久工程上的材料、设备、设施等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的构造、性能符合向甲方的承诺及设计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⒂施工区、办公区、民工宿舍区必须严格按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气配置及使用。

⒃乙方应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并提供保证所必须的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

⒄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现场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5、对乙方施工现场管理具体要求:

⑴安全防护设施:

①按规范要求设置与维护“四口、五临边”(“四口”包括: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包括:

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安全状态。

严禁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

②乙方应当根据工种类别及作业环境不同,为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备: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并严格管理,确保正确使用。

③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及操作说明。

对使用的所有提升机、外用吊篮等运输、作业机械设备进行安全防护,包括安全开关、警示铃、警示灯、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装置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④乙方须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绳、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乙方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此类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的要求。

⑤乙方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⑵消防安全:

①乙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实施。

②严格执行施工前安全报批程序,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不得开工。

③加强对施工现场、仓库的物资、设备、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技术预防措施,施工过程可选用的装修及其它材料应符合国家的防火规范,并应同时提交检验合格证。

④按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配置消火栓、足够数量的灭火器、警戒标志等消防器材,保证施工现场消防系统设施齐备、完好,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⑤设置消防通道、并在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施工设备、材料及各种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⑥结构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严禁在结构工程内存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⑦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要严格履行施工现场的动火批准手续,执行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严禁违章动火。

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用电及防火规定,防止发生火灾。

施工用配电设施及其他用电设施必须有专人看守和管理。

施工现场范围内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⑧每日清理并运走施工垃圾,保持工地及出入口清洁。

当甲方要求及时清理时,要积极配合,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⑨乙方要加强对生活区的防火措施,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范。

冬季使用煤火应注意通风,杜绝煤气中毒现象发生。

⑶安全文明施工

①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等。

②乙方应充分认识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依照不低于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③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图板,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④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应加强施工人员办公区域、民工宿舍及食堂的消防、卫生管理,必须避免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现象。

如发现或发生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现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处置,同时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⑤乙方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⑥乙方应设置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⑷环境保护和ISO14000标准

①乙方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②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扬尘、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本地区有关规定的数值(如果有)。

③任何情况下,乙方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

所有施工材料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④乙方应在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如果乙方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任何后果由乙方完全负责。

⑤一切所需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全部施工工程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⑥竣工验收须经过室内环境检验测试,检验单位须是省、市质检站认可的单位,其检验结果同时提交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⑦乙方应在现场设置扰民、民扰工程问题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⑸现场保卫和治安

①乙方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做好公共安全的维护工作,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防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XX的人员(该授权人员仅限于甲方和乙方的雇员、其分包人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入现场。

②乙方须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行为,防止任何人员利用本工程、附属工程、临设工程、设备、设施等进行秘密集会、破坏、抛撒传单进行反动宣传等危害公共治安、公共安全的违法活动以及自身伤害行为,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对因违反此条款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乙方可以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定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④乙方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项目管理部审批,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其中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

⑤如果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和甲方及甲方雇佣的所有人员已经遵照执行了乙方有关现场保安和保卫管理的各项制度,但因乙方保安和保卫工作的不力或缺陷而给任何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以及甲方在现场的任何财产造成了损失,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

㈠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报告事故的详情。

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乙方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甲方、监理工程师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㈡事故发生后因乙方伪造事故现场、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故现场被破坏或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㈢乙方发生安全、消防、食物中毒、环保等事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停工整顿以至按本单位的相关奖罚制度予以经济处罚(或向乙方索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工期损失。

㈣在对本协议内容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明确无误,并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风险已有充分预见的基础上,乙方承诺,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包括所有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期间如施工现场或因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由此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施工资质(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施工现场责任人、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工人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并将上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六、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表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消防、防汛、治安、卫生、传染病预防等管理制度、防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遇“两会”、节假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节假日值班安排。

七、双方确认,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事宜,本协议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为准。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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