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大纲考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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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大纲考点归纳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大纲考点归纳

1.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工具。

2.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3.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领土完整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4.法律部门: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5.法律部门的特点:

(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

(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着一种交叉性和综合性,即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6.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7.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

(1)宪法法律部门

(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法法律部门。

10.法律规范:

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1.法律规范的特点:

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

12.法律语言:

是指表现法律内容的文字、概念、句式、标点、符号等,它是立法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

13.法律语言的特点:

(1)科学、准确

(2)明确、肯定(3)严谨、一致(4)简洁、扼要。

14.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有两层语义:

一是法律责任关系,一是法律责任方式。

15.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16.法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7.依法行政: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8.依法行政的本质:

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19.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

(1)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

(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3)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

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

(4)依法行政中的“行政”和“法”的关系是:

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

法律独具的至高无上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

(5)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

20.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3)职权法定原则(4)行政合理原则(5)行政公开原则(6)行政诚信原则(7)信赖保护原则(8)权利救济原则。

21.法治政府的内涵:

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

具体体现在:

一是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二是在法治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三是在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四是在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22.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3)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24.依法行政主体:

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5.行政主体的含义: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5)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行政执法人员含义:

(1)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3)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27.行政相对人: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8.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3)了解权(知情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29.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30.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1.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

32.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

(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用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

34.依法行政能力:

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重法律、自觉掌握和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5.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途径: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任职前考试和测评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构建完备的行政监督机制(3)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4)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和考核制度(5)实行绩效管理制度(6)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36.行政决策:

是决策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拟定和选择行动方案,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37.行政决策的特征:

(1)行政决策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2)决策客体具有广泛性(3)既定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

38.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决策调研

(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6)会议决定(7)公布结果。

39.行政执法: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于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事件的行为,即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

40.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多

(2)行政执法的范围宽泛(3)行政执法的形式多样。

41.行政执法的分类:

(1)以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行政执法

(2)以行政执法的内容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权利性行政执法与义务性行政执法(3)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

42.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43.行政执法的基本制度:

(1)行政执法主体制度

(2)行政执法程序制度(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5)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44.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4)程序合法。

45.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或先定力

(2)确定力(3)拘束力或约束力(4)执行力。

46.行政执法主体:

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7.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4)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

48.行政机关:

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49.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性

(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相对独立性(4)统一性和层级性。

50.行政机关的种类:

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作部门管理的工作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和办事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5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又称行政授权组织,是指依照单行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5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权由单行法律、法规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

5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

(1)企业

(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

54.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行政职能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活动。

行政委托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55.行政执法人员的特征:

(1)行政执法人员是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2)行政执法人员是能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3)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在职在编人员。

56.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

(2)工作条件要求权(3)参加培训权(4)获得报酬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申请辞职权(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57.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

(1)守法义务

(2)依法执法义务(3)接受监督义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6)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义务(7)恪守职业道德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义务(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义务(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8.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

(2)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3)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4)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59.行政执法依据:

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权利、义务等特定事项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60.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

(1)法律

(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行政规范性文件。

61.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

(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62.行政执法依据冲突的解决办法: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其他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制(由国务院提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由国务院决定;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人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3.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64.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全面

(2)客观(3)公正(4)及时。

65.证据保全的条件:

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二是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

66.证据保全的程序:

(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

67.不能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的证据:

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是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以及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是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68.不能单独人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

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的证人的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69.行政执法程序:

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70.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

(1)公正原则

(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5)便民原则。

71.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

(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72.行政执法文书:

是法律文书的特指,其性质从属于法律文书的范畴,它是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者权利,在办理各类行政执法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73.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1)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如实反映

(2)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3)执法文书是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4)执法文书是衡量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主要依据。

74.行政处罚:

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75.行政处罚的特征:

(1)惩戒性

(2)违法行为的确定性(3)外部性。

76.行政处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6)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77.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

(2)财产罚(3)能力罚(4)人身罚。

78.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要求:

(1)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3)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使处罚权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79.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2)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80.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

(2)职权管辖(3)级别管辖(4)移送管辖(5)指定管辖

81.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1)一事不再罚规则

(2)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则(3)不予行政处罚规则(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4)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追诉时效规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有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场处罚的程序:

一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二是现场取证;三是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自治区对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处5K以上,或者经营活动处1万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处1万以上,经营处3万以上;设区的市对个人在非经营中处3K以上或者经营中处5K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中处5K以上或者经营中处2万以上;县级对个人在非经营中处2K以上经营处3K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中处3K以上,经营处1万以上)

84.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

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2)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由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5.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86.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与效能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

87.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88.实施行政许可的纪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89.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2)依法收费及收费纪律(一是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公或者变相私分;三是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90.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1)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所得出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1.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3)被许可人自查(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5)举报(6)异地协助告知(7)监督检查的纪律(8)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吊销。

9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

(2)违反有关纪律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3)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4)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任(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赔偿责任(6)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责任。

(一般以5K为起点)

93.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94.行政征收的特征:

(1)处分性

(2)强制性(3)无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

95.行政征收的种类:

一是行政征税,二是行政收费。

96.行政征用:

是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有偿征购或者使用。

97.行政征用的特征:

(1)处分性和限制性

(2)强制性(3)有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

98.行政征用补偿:

一是法定补偿,二是政策补偿,三是协议补偿。

99.行政给付:

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00.行政给付的基本特征:

(1)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实物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01.行政给付的内容:

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或保护被给付人的权益。

这种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物质权益和物质有关的权益等三种。

102.行政给付的形式:

(1)就业和安置

(2)最低生活保障(3)抚恤和优待(4)救灾扶贫(5)紧急救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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