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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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二节 律师代书遗嘱

  第三节 律师遗嘱见证

  第四节 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第五节 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第六节 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第三章 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三节 一审诉讼程序

  第四节 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节 结案后的工作

  第六节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四章 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 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 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6)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6.3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可以处分财产的范围。

  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分。

律师可询问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对已婚的应特别提醒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

  对于其他共有财产,律师应当告知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也可以考虑进行析产后再设立遗嘱。

  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处分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五种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要求采用视频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则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视频立遗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与其相应的法定遗嘱形式,故建议在以视频立遗嘱的同时,还需按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制作遗嘱。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

  6.7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嘱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赠权。

  6.8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赠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合法有效;

  

(2)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

  6.9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10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独资企业的投资等企业出资权益;

  (8)有价证券及收益;

  (9)公民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10)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

  (11)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11律师可以提示立遗嘱人,下列权利并非遗产,遗嘱中处分无效:

  

(1)耕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与人身紧密相关的专属性的财产权。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若其他家庭成员符合继续经营、使用的法律条件者还可通过其他途径争取继续经营、使用。

  

(2)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使用权、空间使用权及其他需通过法定的特别程序依法才能取得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继承人如想取得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可自行向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申请,经核准后也可取得。

  (3)丧葬费、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给付的礼金、工伤赔偿款、侵权赔偿款等。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虽然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可建议当事人先用于法律或政策指定用途,若有剩余的,律师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共同意愿指导他们按遗产的分割原则分割剩余款项。

  6.12继承契约目前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契约形式,一般认为,继承契约是指以发生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契约,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格外注意,充分考虑以此种形式处理继承问题的法律风险。

对于当事人拟签订继承契约以解决生养死葬及遗产分配问题的,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优先考虑立遗嘱。

  如当事人坚持签订继承契约的,由于继承契约的效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律师可建议委托人仍有必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以免日后发生继承纠纷。

  6.13立遗嘱人拟将遗产留给未成年子女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指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对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选用应符合我国《信托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就《信托法》而言,具体调整遗嘱信托的条款为《信托法》第13条之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并且目前就该冲突如何解决尚未确定,所以提示律师,可向立遗嘱人作出特别说明,由于遗产管理人的财产管理权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有一定的冲突,在法律无明确规定何者优先的情况下,将来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第7条 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8条 律师承办与遗嘱有关的法律业务时,可以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8.1律师可以询问立遗嘱人是否有配偶,遗嘱处分财产时是否与配偶协商过遗产的处理及分割方式。

  8.2律师应提醒立遗嘱人,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及其他人的共有财产的份额。

  8.3律师可以询问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自然状况,在处理财产时是否特别考虑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出生胎儿的遗产份额。

  8.4律师可以询问立遗嘱人处分财产中是否包含公司股权,并提醒立遗嘱人,公司股权的继承应首先依据公司章程处理,若公司章程未作说明而公司股东另有补充协议的,律师可告知公司股权继承应按补充协议处理。

  立遗嘱人如对公司股权继承另有安排,律师可协助立遗嘱人提前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商议,依法修改章程或达成其他补充协议。

  第9条 律师接受自书遗嘱咨询

  9.1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自书遗嘱应如何书写: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若遗嘱有两页以上,需要立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注明年月日;

  为避免先后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尽量采用公历日期,以避免日期混淆不清,影响遗嘱的最终效力;

  (4)遗嘱应尽量不作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9.2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自书遗嘱使用打印件易引起纠纷,建议不要使用打印件。

  9.3若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可建议立遗嘱人制作公证遗嘱,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9.4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10条 律师接受口头遗嘱咨询

  10.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

  10.2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4)立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10.3律师应向立遗嘱人说明口头遗嘱适用场合的特殊性:

  

(1)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立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

  

(2)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3)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遗嘱人可以及时将口头遗嘱变更为其他形式的遗嘱。

  10.4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尽量不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以下其他形式遗嘱中的见证人的条件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第11条 律师接受录音遗嘱咨询

  11.1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可优先采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方式订立遗嘱,还可告知当事人,若采用录音方式订立遗嘱,应尽量采用录音遗嘱与其他遗嘱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11.2律师应提示当事人,要保证立遗嘱时所用录音设备完好、录音效果清晰,录音后应注意保存录音电子源文件或磁带原件。

  11.3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条件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11.4录音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立遗嘱人口述遗嘱时应当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并将其处分财产内容及处分方式陈述清楚。

  11.5律师可建议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录入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址的相关内容。

  11.6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录音时,可以由立遗嘱人说明在场见证人姓名、与本人的关系,并可以让见证人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

  11.7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在录音遗嘱录制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立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封存,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后妥善保存。

  11.8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一般不能用旁人的提问、立遗嘱人的摇头或点头来表示遗嘱内容,或者是以手势来表达所订立遗嘱的内容,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11.9若立遗嘱人为聋哑人士的,则律师可建议立遗嘱人作公证遗嘱为妥。

第二节 律师代书遗嘱

  第12条 律师代书遗嘱的含义

  律师代书遗嘱,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立遗嘱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代为书写遗嘱的行为。

  第13条 律师代书责任的明确

  律师代书遗嘱,建议可与立遗嘱人签订代书合同。

  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并尽量将提示的内容写入代书合同中,代书律师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为立遗嘱人所有,不负审核查实的义务。

  第14条 律师代书前的准备

  14.1律师代书遗嘱前,可与立遗嘱人沟通以下内容并可记入笔录:

  

(1)立遗嘱人的身份;

  

(2)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和目的;

  (3)立遗嘱人的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状况;

  (4)立遗嘱人之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无夫妻财产约定等协议;

  (5)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权属、该财产有无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如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析产分割,及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6)了解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无未出生的胎儿;

  (7)其他认为需要了解的情况。

  若律师制作谈话笔录,可由委托人签名确认。

  14.2律师代书遗嘱前,可观察了解:

  

(1)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意识是否清楚,能否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有无认知能力,有无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

  律师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表达其真实意思,并且能领会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遗嘱代书业务。

  14.3律师为身患严重疾病或年长的立遗嘱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立遗嘱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医学证明,以证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符合立遗嘱的要求。

  第15条 为避免纠纷,建议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立遗嘱人就律师代书遗嘱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第16条 律师应制作与立遗嘱人谈话笔录

  16.1律师与立遗嘱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制作与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

  16.2谈话笔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立遗嘱人的自然身份状况;

  

(2)立遗嘱人现在或曾经有无精神方面的疾病,有无其他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疾病,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如何;

  (3)立遗嘱人聘请律师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

  (4)所立遗嘱的主要内容;

  (5)立遗嘱人对于立遗嘱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

  (6)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律师及立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上确认的签字;

  (7)其他应当记入谈话笔录的内容。

  第17条 律师代书遗嘱的具体工作

  律师代书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等;

  

(2)立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

  (3)除非立遗嘱人要求或为保护立遗嘱人的利益,遗嘱可以只注明"立遗嘱人名下全部遗产归某某所有"等笼统内容,否则律师应当尽量列清遗产目录;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安排;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还应写明立遗嘱人委托其执行的事项;

  (6)遗嘱制作日期。

第三节 律师遗嘱见证

  第18条 律师遗嘱见证的含义

  18.1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应立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并对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过程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18.2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委托人身份、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及立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不负审核查实义务,但为减少律师执业风险,建议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财产凭证,进行形式审核。

说明过程应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谈话笔录应当存档,作为律师见证业务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19条 律师见证书的制作程序

  建议律师在做遗嘱见证业务时,考虑采取如下见证书制作程序:

  

(1)律师向委托人介绍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听取委托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基本情况;

  

(2)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3)律师应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4)律师应整理、书面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清单、财产权属证明等文件;

  (5)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律师可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

  (6)如果对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疑问的,律师可请立遗嘱人或其亲属出具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

  (7)立遗嘱人与两名律师均在场时,由立遗嘱人订立自书遗嘱或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或由律师代书遗嘱;

  (8)遗嘱订立完毕后,律师应询问立遗嘱人是否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9)律师制作见证书,由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10)按委托合同约定,见证书交立遗嘱人或遗嘱执行人保存,同时律师事务所将见证书及委托业务档案归档保存。

  第20条 律师见证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视听资料一并存档,便于将来查询。

  第21条 律师遗嘱见证书的内容

  律师遗嘱见证书可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首部。

写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如订立的是自书遗嘱,要有立遗嘱人签字及日期的书面遗嘱;如订立的是录音遗嘱,则应保存视听电子资料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如订立的是口头遗嘱,则代理律师应在见证书中记录立遗嘱人所立口头遗嘱的内容。

  (3)见证条款或见证文书。

见证律师应写明见证事项、见证材料、见证结论、见证时间。

  (4)附项。

附项中可对见证律师、立遗嘱人需补充说明的内容予以列明。

  第22条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的区别。

第四节 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第23条 遗嘱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24条 律师可提示当事人,公证遗嘱的制作过程及公证遗嘱的效力,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协助其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第25条 办理公证遗嘱所需携带的材料

  律师可提示当事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一般需携带的材料包括:

  

(1)境内当事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立遗嘱人先行草拟好的遗嘱;

  (5)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6)根据受理公证处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6条 律师应询问当事人以前是否办过遗嘱公证。

  立遗嘱人原来已办过公证遗嘱的,现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的,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尽量到原公证处办理。

  第27条 律师可向委托人解释,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律师可以提醒立遗嘱人,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如先前曾以公证方式立有遗嘱的,新遗嘱仍应以公证方式设立方为有效。

第五节 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第28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依法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29条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依据

  29.1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29.2被继承人生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相关事项。

  29.3被继承人虽然在遗嘱中没有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但在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对遗嘱没有争议且共同委托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

  第30条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工作职责

  30.1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遗嘱的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的分配和交割,促使遗嘱依法得以实现,避免和减少纠纷。

  30.2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立遗嘱人订立有关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的具体方式、流程以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的委托合同。

  30.3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嘱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2)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3)依据立遗嘱人或者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委托,清理遗产、登记造册;

  (4)依据立遗嘱人或者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委托,保管与遗产有关的财产凭证;

  (5)协助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达成遗产交接或分割协议;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交付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依据立遗嘱人或者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委托,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对遗嘱继承有争议时,遗嘱执行人可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应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任何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9)遗嘱执行的其他事项。

  律师办理上述业务时,可根据案件需要制作办案笔录,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

  第31条 律师应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

  31.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31.2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六节 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第32条 法定继承的含义

  32.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立遗嘱或者所订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其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32.2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2.3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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