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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4doc

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4

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提高运行质量,防止因使用、维护、管理不善而造成职业伤害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环保设施的采购、使用、维护与管理。

3.职责

3.1安环部

负责对安全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3.2各单位(厂、部)

负责本单位(厂、部)安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3.3采购部、

负责挑选具备安全环保设施生产资质的供应商,并负责采购符合使用要求的安全环保设施。

3.4设备部

为安全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包括在建工程)安全环保设施的选购(供应商选择、选型)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为安全环保设施安装、维修、验收、检测等过程提供专业性技术支持和管控。

4.术语

安全设施:

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而设置的安全报警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

主要指危险气体介质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备设施配备的声光报警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电气、放射源检

测装置;安全阀等防/泄爆装置;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具;呼吸器、安全带等防护器具。

环保设施:

指废水沉淀槽、过滤(压滤)器、体吸收(回收)塔、废渣堆放池(场)、粉尘收尘(除尘)器、噪声消声器、放射屏蔽装置、取样器(工具)、分析仪器等。

5.过程要求

5.1新增安全/环保设施管理

5.1.1采购部在采购安全/环保设施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合格供方,并经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各单位(厂、部)需要新增设安全/环保设施时,首先应经过安环部批准,确定所需设施的型号后,方可报采购计划,工程项目中的配套的安全环保设施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装设。

5.1.2安全/环保设施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单位(厂、部)必须通知安环部、设备部共同对安全/环保设施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5.2安全/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

5.2.1相关单位(厂、部)要建立完整的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5.2.2各使用单位(厂、部)在检修、维护生产设备时,必须同时对配套的安全/环保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完好运行。

5.2.3安全/环保设施故障停运时,各单位(厂、部)要及时上报安环部,并尽快采取临时安全/环保应急措施,并抓紧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行。

恢复运行后24小时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环部。

5.2.4使用单位(厂、部)要按照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环

保设施进行维护与检修,做好运行、检修记录,及时提出安全/环保设施检修、技术革新及改造计划,确保安全/环保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2.5公司所有安全/环保设备设施的增设、报废、拆移、闲置、停运必须经安环部同意。

安全/环保设施属固定资产报废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非固定资产的安全/环保设施报废须经过安环部批准。

5.3使用单位(厂、部)对岗位操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使其了解安全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有关技术性能,掌握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设施运行达到要求。

6.考核

6.1运行控制:

6.1.1安全/环保设施施工或安装中未能严把质量关,造成安全/环保设施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而影响安全/环保设施使用寿命的,考核责任单位(厂、部)2000元。

由于施工组织不利造成工期延误,安全/环保设施不能与主体设备同时投运,每延误一天考核责任单位(厂、部)1000元;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公司问责制通则对责任领导进行处罚。

6.1.2安全/环保设施所属单位(厂、部)未建立设施管理台帐,或台帐未及时登记更新的,考核责任单位(厂、部)500元。

6.1.3安全/环保设施投运后,没有有效的运行控制文件,考核责任单位(厂、部)1000元,新增的安全/环保设施未按上述规定经安全管理部门和设备部门批准和验收考核责任单位(厂、部)2000元。

6.1.4安全/环保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考核责任单位(厂、部)500元。

操作人员经培训上岗后,但不掌握本岗位应掌握的知识、技能,考核500元。

6.1.5未经批准拆除安全/环保设施(包括附属设施),考核责任单位(厂、部)2000元。

6.1.6安全/环保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影响运行效果的,未及时修复,每发生一处,考核责任单位(厂、部)1000元。

6.1.7安全/环保设施计划检修,未按规定报告的,考核责任单位(厂、部)1000元。

6.1.8生产设备开机前,必须先检查确认安全/环保设施处于可靠的运行状态,违反此项,考核2000元。

6.2各单位(厂、部)因安全/环保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厂、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管理规定。

7.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1

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耀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粮集团有关规定及中粮地产集团“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根据“中粮地产安全环保事故标准”,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

(附件1)第四条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公司设立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各部门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公司鼓励各部门和个人进行事故举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或跟踪,事故结果的考核、监督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工会履行公司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对事故过程中出现的各级领导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事故的信访和举报进行受理。

第十条公司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年终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并按照事态进展,补报事故后续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

向公司主管副总和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向安全环保部进行事故报告:

(一)四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在1小时之内上报。

(二)三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在半小时之内上报。

公司派人进行现场跟踪,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部门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

(三)二级、一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立即上报,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

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副总在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后,在中粮地产集团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限内向地产集团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

二级、一级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副总应同时上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

涉外事故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故报告,公司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区政府。

第十四条各部门劳务分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前款规定上报。

工程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我方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故应按规定上报集团备案。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和补报应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地产集团规定。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2。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司及各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安全环保部和有关各部门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必要时可请地产集团组织事故调查组另行调查。

集团按以下分级标准组织事故调查:

(一)三级、四级事故由地产集团安环办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级、二级事故由地产集团报中粮集团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劳务分承包商发生的事故按本办法的前款执行。

各部门工程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关工程发包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生产或技术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工会等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二)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技术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天。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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