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统考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27A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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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统考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27A1

第二模块教育法律法规

考情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模块的出题形式基本是以单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暂未出现大题。

大家在复习时,尤其要关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保护等内容,毕竟“老师”和“学生”构成了“教育”的大部分内容,所以我们要尤为关注;另外外,一些基本的教育法律常识也要了解一下。

不需要大家死磕法条,理解记忆即可,毕竟我们不是报考法律专业。

只要在考试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一道法律案例题,我们能将正确选项选对即可。

一、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小学生的权利保护

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第一节法律知识概述

一、教育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

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二、教育法规

1.教育法规的概念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2.教育法规体系

根据效力等级的高低,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可分为以下六个层次: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基本法

(3)教育单行法

(4)教育行政法规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教育规章、政府规章

3.教育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1)教育法规立法

(2)教育法规执行

(3)教育法规遵守

(4)教育法规监督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其表现形式有决议、决定、纲领、通知、报告、声明、号召、口号等政策性文件,或者党报、党刊、社论等。

其中,教育路线是核心教育政策。

四、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①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②教育法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③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五、教育法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

2、平等性原则

3、公共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

【例-2013年下半年真题】“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句话体现的原则()。

A.国家性原则

B.公共性原则

C.方向性原则

D.强制性原则

答案:

B

解析:

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出公共性原则。

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一、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构成要素有三:

一是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二是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是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教育权利

2.教育义务

二、教育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一般来说是: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如《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

“国家禁止非法杀人”是行为模式;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法律后果。

三、教育法体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

①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②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违法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例-2014下半年真题】成人杨某对7岁小明说:

敢砸玻璃就是英雄。

小明听后拿起石头砸破小刚家的玻璃。

对小刚家的损失应承担责任的是()。

A.杨某与小明监护人

B.小明监护人

C.小明

D.杨某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教育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3.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这种违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

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

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四、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内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

2.非诉讼渠道

(1)行政救济。

(2)其他救济。

五、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概述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申诉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

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三)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概述

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

(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

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

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1)申诉人。

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

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3)受理机关。

【例-2015年下半年真题】小刚同学因多次旷课被学校处分,他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教育申诉,被申诉人是()。

A.校长

B.学校

C.书记

D.教育行政部门

答案:

B

解析:

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4.学生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

(2)受理。

(3)处理。

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

1.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

1.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对不作为违法的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2)特定管辖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般说来,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七、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获得。

2.二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受理机关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4)审查范围不同。

(5)处理权限不同。

(6)审理结果效力不同。

【例-2016年下半年真题】9岁的杨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受伤,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

此案中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

A.学校

B.家长

C.体育老师

D.杨强

答案:

A

解析: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侵权案件中举证倒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八、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概述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赔偿的特点

1.教育行政赔偿由教育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

2.教育行政赔偿是针对教育行政侵权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

3.教育行政赔偿体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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