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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安源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类公办中小学的所有基建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教育局校建办负责全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职责是:

制定全区中小学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项目审核;指导项目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过程监管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工程变更单审批;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所属学校成立项目建设办具体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1.校建办职责:

一是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衔接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和设备政府采购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校建办主任职责:

负责基建项目的前期、施工、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按合同和审定的决算书签字支付工程款。

经办人员配合主任做好基建管理工作。

2.学校项目由学校项目建设办组织实施,教育局校建办负责监管。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一)关于基建审批立项

1、根据单位学校的书面申请,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后作为正式立项的依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批意见答复学校。

2、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项目的前期审批程序:

(1)学校凭项目建议书到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手续(视具体情况办理),批准后,学校报区发改委报审批。

(2)学校接到区发改委立项批复,携带校园总体规划到区教育局审批,视具体情况报区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学校接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制设计任务书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招投标邀请书。

(4)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定。

选三家以上的设计单位,按学校建设规范编制方案,由区建设局图审。

单项设计费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委托一家信誉好的设计单位,但必须编制二个以上方案,经区教育局根据国家、省有关学校设计规范和建筑标准规模逐项审核,择优选取建筑方案。

(5)选中的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方案评审组的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后编制初步设计。

学校将初步设计报区建设局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学校根据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衔接,进行优化修改后形成正式文本。

(6)学校办齐有关手续:

①向区建设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向区国土资源局申办土地使用证,并进行征地(拆迁);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和工程监理;④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和调整项目工程概算等报区教育局批复。

(7)学校接到区教育局批复后,到建设、消防、气象、白蚁防治、供水、供电、排污等部门办理施工图和有关设施审核,并及时办理项目工程建筑许可证,其他未列的有关审批在实际工作中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如环评、水土保持、校园绿化、环境艺术等其他设计),审批程序应根据时序必须抓紧穿插、并进,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要积极争取简化手续和减免规费、税费。

3、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各有关学校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批准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符合项目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学校建设坚持“牢固、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避免脱离当地实际,提高标准建设。

第六条工程监理。

学校建设项目(包括附属工程、装饰工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监理合同经教育局校建办审核后签订。

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校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

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一)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安源区学校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管理细则》执行。

(二)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校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工程名称;②工程概况;③承包范围;④承包造价;⑤开工、竣工日期;⑥质量保证;⑦变更和结算方式;⑧双方的责任和义务;⑨安全责任;⑩其它事项。

但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意向性合同报区教育局审查批准。

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书要交局校建办一份备案。

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还需向区教育局校建办报送开工报告,并出具以下资料副本:

中标通知书、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学校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的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5日前由项目学校将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报送区教育局。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派出专职或兼职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做好日记。

着重把好“六关”:

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

学校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

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

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学校二人以上(或集体讨论),会同监理人员、校建办人员审核签字报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生效。

学校项目建设具体负责人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

区教育局派员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学校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开工放样,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

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

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未经审批,学校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以上规定必须写入施工合同,以利于决算审计。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到房管、土地产权登记部门领取“两证”,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和移交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规定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审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必须经教育局校建办初审后送中介机构和区重点办审计,经审计后方可按相关要求手续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和财务的管理。

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支付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实际进度拨付工程款。

必须把款项拨付到施工单位(合同帐号),不得拨付给项目经理个人。

项目竣工验收后,造价经财政或审计部门核准后,应预留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一)每月月末向教育局报送基建统计表。

(二)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省市有关规定。

项目设立基建专户,所有建设资金应先汇入基建专户,做到基建账务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工程款支付

1.工程费用支付由学校校长或项目建设具体负责人和局校建办主任签字认定后,再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支付。

2.项目建设负责人一般由学校校长担任。

由学校其他领导担任的,则由学校校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项目建设负责人负责学校校建项目的具体工作。

3.费用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对未按规定审批签字或报销手续不齐全,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各种凭证,不得予以报销。

(四)学校项目建设办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牵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对各种基建管理中购买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移交给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落实和处理。

(五)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

经中介机构审核,报教育局审核。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投资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学校向教育局申报,经教育局审核立项后进行建设。

(二)项目必须依照《安源区学校30万元以下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细则》组织招投标。

(三)工程必须有专人负责,有原始记录,工程竣工须验收后交付使用。

(四)工程结算需由教育局指定的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四条基建档案管理。

学校新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学校基建管理资料等有关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一份上交教育局校建办归档,一份由学校归档。

第十五条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因管理有方,基建项目质量优异或有效节约基建经费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因管理不严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基建人员有权按《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行使职权,学校教职工对违反有关基建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区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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