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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和经济法关系

合同法和经济法关系

  篇一: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

  种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一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一定发生的事情)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不同。

  可以约定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6担保法: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定金的相关规定。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从合同(需要主合同有效才可以),要式合同(书面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实际交付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效力:

  证约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

因此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特别是对于口头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交付定金的事实就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

  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因为定金并不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

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7,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2)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3)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合同效力的判断(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理解)看书和课件。

  见第五题~~~~~~~~~~~~~~~差不多,不对的地方补充补充吧

  【补充:

希望有用: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主要区别在于:

  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是合同根本不具备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效力,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是在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时,其效力才归于消灭,而且追溯到自始无效。

③确认两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的,行为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否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其他人无权主张该合同无效或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9,不安抗辩权。

  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篇二: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学

  题目:

合同法的抗辩权

  学院:

  专业:

工程管理

  姓名:

李京壕

  学号:

完成日期:

7

  摘要

  抗辩权是确保双务合同当率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得以正确履行合同,维护交易扶序的一项制度。

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律制度。

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状态下,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没有按法律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以对抗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自己合同利益的行为。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重要的保护方式。

根据抗辩发生的阶段不同可将其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这三类抗辩权非常容易混淆,现对这三种抗辩权之异同作一探讨,将有助于学生提高辨别能力。

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章节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拥有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这三种抗辩权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了很多积极作用,它们同样也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通过种种实践,来规制交易行为,促进交易,鼓励交易的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以促进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热情,但是在抗辩权运行上,也有它局限的一面。

在阐述抗辩权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论述中,重点阐释了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的条件及其适用中几种关系的处理。

并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鼓励合同履行,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关键词:

同时展行杭辩权;不安杭辩权  AbstractRightofDefenseistoensurethattherateofbilateralcontracts,when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sothatitcanproperlyperformthecontract,FIgetasystemofthesequence.Contractfortherightofdefenceisanimportantlegalsystem.Itrefersto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fulfilledafterState,duetotheparty'sownconditionschangeornotaccordingtothelawofcontractprovidestheexerciseofduediligenceobligations,theotherpartyrefusestofightagainsttheotherparty,therebyprotectingtheinterestsoftheircontracts.Itisthelawgivesthepartyanimportantformofprotection.Accordingtodefenddifferentstagescanbedividedintobothfulfiltherighttoadefence,tocomplywiththerightofdefenceandtherighttopleaofthree.ThesethreecategoriesofrightofDefenseisveryeasytoconfuse,toexplorethe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betweenthesethreedefences,willhelpstudentsimprovetheabilityofdistinguish.Contractlawchaptersatthecontractclearlystipulatesthepartieshavethreemajordefences,whilemeetingitsrightofdefence,righttoplea,performancerightofdefence.Thesethreedefencesto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iesandprotectmanyplayedanactiveroleontheorderofsocialistmarketeconomy,theyarealsotheembodimentofthecontractvalidity.Throughavarietyofpracticestoregulatorytradepractices,promotingtrade,encouragingtradingpurposes,maintainingtransactionsecurity,theenthusiasmtopromoteequalparticipationinthemarketeconomy,butontherightofDefenseruns,alsohasitslimits.Defencessetoutinthegeneraltheoryfocusesonthebasisofacontractandfulfiltherighttoadefenceatthesametimeinfulfilmentoftherightofdefence,underpointillustratesthesimultaneousperformancerighttopleaforthetreatmentofseveralrelationsinthecriteriaandtheirapplication.Andaccordingtotheexistingcontractlawonthesimultaneousfulfilmentoftherightofdefencelegislation,madeperfectrecommendations.Themutualobligationsofthepartiesinthecontract,ifthecontractobligationsareagreedintheorder,priorfulfilmentofobligationsofthepartiesarefulfillingorfailuretofulfiltheirobligations,ifthebacksidetoperformimpossibleatthattimetocarryouttheirdutiesofdeteriorationhasoccurred,itwillbringthepartytoperformseriousworries.Inordertorelievetheworriesofthefulfilmentofobligationsofthepartiestoacontract,encouragingcontract,legallyestablishedtoimplementadefencesystem.

  Keywords:

showbothrow-hangrighttodefence;Upsetrighttohangthedefence  目录

  一、抗辩权...................................................................................................4

  二、三大抗辩权内涵适用法定条件............................................................4

  三、合同法抗辩权的两个问题....................................................................4

  四、合同法法中三个抗辩权的异同............................................................4

  五、抗辩权的使用情况................................................................................5

  六、结论.......................................................................................................6

  七、立法思考和建议....................................................................................6

  参考文献.......................................................................................................7

  

(一)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二)三大抗辩权内涵适用法定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旅行又先后顺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还有一个非实质要件,债务人没有提供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的: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使用条件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合同法抗辩权的两个问题

  1.种类物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于其未此给付前,买受人有

  篇三:

合同法答案经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以()为合同成立地。

  A、当事人签章地

  B、要约人的主营业地

  C、承诺人的主营业地

  D、当事人谈判地

  答案:

A

  解析: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合同的标的的是()。

  A、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B、商品

  C、运输劳务

  D、建筑工程

  答案:

A

  解析:

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内容,而非标的(即客体)。

合同的标的主要有物、智力成果、提供一定的劳务、完成一定的工作等。

  3、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权利方可以()。

  A、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时间

  B、重新协商履行期限

  C、不用履行

  D、延期履行

  答案:

A

  解析:

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时间。

  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20%

  C、25%

  D、30%

  答案:

B

  解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

  A、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B、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

  C、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时

  D、合同被撤销时

  答案:

A

  解析: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总货款5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

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

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损失20万元。

乙公司可以最多请求偿付()万元。

  A、38

  B、

  C、46

  D、

  答案:

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得并用,二者选择其一。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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