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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概述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
类型
具体内容
税收立法权
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税收管理权(行政权力)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了解)
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相对重要的是:
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熟悉)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相对重要)
税种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增值税、消费税
由国税局征管,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余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
其他资源税
印花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其余印花税
滞补罚收入
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企业所得税
第一阶段:
2001年12月31日前
国家税务局:
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
地方企业所得税
第二阶段:
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第三阶段:
2009年1月1日后
国家税务局:
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
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营业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注意:
①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②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等
地税局负责征收
例题:
1.(2002年多选)以下税种属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范围的有( )。
A.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B.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C.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D.中央企业缴纳的房产税
答:
ABC房产税一律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和管理。
2.(2010年单选)关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B.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C.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D.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银行、保险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答:
B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新增的银行、保险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3.(单选)以下( )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
A.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B.2005年5月25日成立的企业 C.2001年3月25日成立的地方企业 D.2009年5月18日成立的服装制造企业
答:
C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2005年5月25日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服装制造企业为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掌握,出题概率比较高,和第三章的第一节结合起来学习)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范围
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例题】(2002年单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 )号码。
A.营业执照 B.外汇登记证 C.税务登记证件 D.企业计算机代码
答:
C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内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注意:
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例题】(2009年单选)甲厂系由乙公司和丙商场共同投资的食品生产企业。
因经营情况变化,经投资双方协商,丙商场将其持有甲厂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签订转让协议,于2008年4月18日向产权转移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
甲厂投资主体变化后,有关各方的税务登记,正确的做法是( )。
A.甲厂、乙公司和丙商场分别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B.甲厂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乙公司和丙商场不需要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
C.甲厂应先办注销税务登记,再办设立税务登记;乙公司和丙商场分别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D.甲厂应先办注销税务登记,再办设立税务登记;乙公司和丙商场不需要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
答:
B这是考核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股东发生改变,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掌握)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类型
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建账,达不到标准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例题:
1.(单选)下列关于账簿设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D.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答:
D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2.(2002年单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10 B.15 C.30 D.45
答: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例题】(2002年单选)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 )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A.5 B.10 C.15 D.20
答:
B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熟悉)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了解纳税人应报送的纳税资料和扣缴义务人应该报送的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电文方式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代理申报
【例题】(2003年多选)纳税申报方式中,下列属于数据电文方式的是()。
A.邮寄 B.网络传输 C.电话语音 D.电子数据交换
答:
BCD数据电文方式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例题】(2008年单选)下列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是( )。
A.当期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当期开始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C.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D.不能按期缴税且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
答:
C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正常情况下:
税务管理程序:
1.依法成立:
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人到银行以划账方式缴纳税款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纳税评估(熟悉,从未考过)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1.设立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2.筛选评估对象
3.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4.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5.维护更新税源管理信息,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1.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3.重点分析对象:
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
2.约谈纳税人——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3.实地调查核实——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5.作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了解)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熟悉)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扣缴税款。
6.代收代缴。
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注意代扣代缴(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扣缴税款)与代收代缴(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的区别。
【例题】(2000年单选)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的基本方法是( )
A.代扣代缴 B.定期定额 C.查定征收 D.查账征收
答:
B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定期定额征收。
(三)税款征收措施(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1)对象:
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
未提供纳税担保。
(3)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
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5)物品范围: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例题】(2011年单选)当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资产中,不能纳入税收保全范围的是( )。
A.被执行人拥有的唯一一辆机动车 B.被执行人自有的金银首饰 C.被执行人新购入的价值4000元家具 D.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墅
答:
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1)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应坚持的原则: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3)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5)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例题】(2009年多选)下列有关对于税款征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主要针对纳税人未缴税款,不包括其未缴纳滞纳金
C.个人惟一住房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D.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