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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效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引导、评价作用,推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落地实施,根据《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作为《考核办法》的配套文件,主体内容包含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和业绩考核系数,是《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

第二章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第三条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第四条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第五条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第六条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第七条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一)净利润指标计分。

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净利润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

该指标计分依据基准值分段计分。

净利润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净利润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1)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3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1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4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5%。

(3)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10%以上,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6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2、净利润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2)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2%。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8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4)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80%以上的,不加分。

(5)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3、净利润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实际完成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4、净利润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方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另行明确。

5、净利润奋斗目标确定条件及计分

净利润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原则上比指标基准值高25%以上,且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净利润目标。

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净利润指标直接计满分(在80%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基本分的40%);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

国资委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若符合多项条件,则只加最高分,不再累计加分。

(1)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0.5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20%(含)以上;比上年增加额在1(含)亿元以上。

(2)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1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30%(含)以上;比上年增加额在1.5(含)亿元以上。

(3)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1.5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40%(含)以上;比上年增加额在2(含)亿元以上。

(4)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2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50%(含)以上;比上年增加额在3(含)亿元以上。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或10分。

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

该指标计分依据基准值分段计分。

净资产收益率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1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5%。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10%以上,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6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7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不加分。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三)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或10分。

经济增加值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

该指标计分依据基准值分段计分。

经济增加值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3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1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4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5%。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10%以上,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6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2、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2%。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3、经济增加值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方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另行明确。

(四)对标指标计分。

对标指标的基本分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对标指标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

对标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按照指标行业平均值确定。

1、对标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5分,最多加指标基本分的30%。

2、对标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1分,最多扣指标基本分的30%。

3、对标指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均可直接加满分(在80%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基本分的30%)。

4、对标指标计分存在特殊情况的,其计分方法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五)重点工作指标计分。

每一项重点工作的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重点工作的计分综合考虑工作的重要程度及完成情况,只扣分不加分。

具体计分根据重点工作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结合指标的相应分值,由指标所涉及的相关处室、各考核组和监事会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分别打分,按照50%、20%和30%的权重加权计算企业的重点工作指标得分。

未完成重点工作,视工作情况扣减相应分值,直到权重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特定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一)功能性指标计分。

功能性指标的基本分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功能性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70%。

1、功能性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5分,最多加指标基本分的30%。

2、功能性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1分,最多扣指标基本分的30%。

3、功能性指标计分存在特殊情况的,其计分方法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明确。

(二)重点工作指标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重点工作指标计分方法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

(三)财务性指标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财务性指标的基本分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其中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分方法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执行,其他财务性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

1、财务性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5分,最多加指标基本分的20%。

2、财务性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1分,最多扣指标基本分的20%。

3、财务性指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均可直接加满分(在80%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基本分的20%)。

4、财务性指标计分存在特殊情况的,其计分方法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第九条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1、承担自治区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1~2分。

2、创新发展单项加分项目,其中:

(1)科技创新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一等奖或以上奖项的加6分,二等奖加4分;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一等奖或以上奖项的加2分;建立国家级科技研发机构的加1分。

(2)资本运作加分,最多不超过4分。

企业通过IPO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每完成一例当年加3分,通过借壳等形式上市或实现整体上市的,每完成一例当年加2分;控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融资规模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当年考核加2分;融资规模在3亿元及以下的当年考核加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分);全资或控股非上市公司通过引入股权类投资或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手段实现融资的当年考核加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分)。

(3)培育自主品牌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首次被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评为名牌产品,且已经产业化,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好经济效益的。

其中:

被国家部委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加2分;被国家部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加1分;被自治区级政府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加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2分)。

企业同一项目符合不同加分条件的,仅得该项目最高单项加分。

3、年度考核中对权威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业绩主要指标行业排名予以认定,对经营业绩主要指标在全国行业排名进入先进行列或排名进步较大的企业,年度考核给予1~5分的加分奖励。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1.5分。

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访维稳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扣减考核得分0.85~2.5分。

第十条年度考核等级确定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排名位列被考核企业前三分之一的企业,具备评A级资格;考核得分在80分(含)~90分之间为B级;考核得分在70分(含)~80分之间为C级;考核得分在60分(含)~70分之间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二)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况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原则上不能进入A级。

1、亏损企业(政策性亏损除外)。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被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并影响自治区国资委对当期经营业绩判断的。

3、考核年度发生大量拖欠员工薪酬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

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商业竞争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的70%。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1)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6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3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完成值小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得满分。

3、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不低于100%。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4%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4分,最多加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4%(含)~8%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3分,最多加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8%(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分,最多加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4)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3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完成值小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4、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不予加分。

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的70%。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总资产周转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实际完成值每超过(低于)目标值1%,加(扣)0.2分,最多加(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总资产周转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0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4)完成值未达到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2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三)综合绩效评价计分。

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最终得分=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得分×20%;

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得分=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70%+企业任期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得分×30%

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Σ企业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3

企业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将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指标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进行对比评分并综合计算得出。

企业任期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得分由自治区国资委采用综合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任期内的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的指标进行定性评分并综合计算得出。

第十二条特定功能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指标考核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计分方法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执行。

(二)功能性指标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功能性指标基本分为20分,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的70%,原则上功能性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下限不超过指标基本分的30%,具体计分方法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三)综合绩效评价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任期考核加分

企业获得任期特别奖的,给予2分的加分(企业重复获奖加分不重复)。

第十四条任期考核等级确定

考核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排名位列被考核企业前三分之一的企业,具备评A级资格;考核得分在75分(含)~85分之间为B级;考核得分在65分(含)~75分之间为C级;考核得分在55分(含)~65分之间为D级;55分以下为E级。

第五章业绩考核系数

第十五条业绩考核系数核算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上缴利税、全年职工平均人数、利润总额增长率、竞争程度、当年市场及政策性因素。

第十六条业绩考核系数采用查表法的方式确定,详细业绩考核系数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针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上缴利税、全年职工平均人数及利润总额增长率等量化指标,企业对应调节系数值按照该量化指标实际值对应的调节系数档位区间确定。

当指标值高于最高档调节系数对应的指标值时,单项指标调节系数直接取最高档调节系数值;当指标值低于最低档调节系数对应的指标下限时,单项指标调节系数取最低档调节系数值。

第十八条针对竞争程度、当年市场及政策性因素等非量化指标,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市场状况及政策性等因素影响,在0.8~1.2之间确定。

第十九条业绩考核系数=Σ单项指标调节系数×指标权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业绩考核系数表及相关说明

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量化指标

调节系数非量化指标

资产总额(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上缴利税(亿元)

全年职工平均人数(人)

利润总额增长率(%)

竞争程度

当年市场及政策性等因素

权重20%

权重15%

权重15%

权重15%

权重5%

权重15%

权重15%

1.2

3000以上

1000以上

200以上

100000以上

500以上

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在0.8~1.2之间确定。

自治区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市场状况及政策因素影响,在0.8~1.2之间确定。

1.15

1000-3000

500-1000

50-200

50000-100000

300-500

1.1

500-1000

50-500

10-50

10000-50000

150-300

1.05

10-500

10-50

5-10

2000-10000

100-150

1

5-10

5-10

1-5

500-2000

50-100

0.95

1-5

1-5

0.1-1

100-500

0-50

0.9

0.1-1

0.1-1

0.05-0.1

10-100

-100-0

0.8

0-0.1

0-0.1

0-0.05

10以下

-100以下

相关说明:

1.表中数值上限不包括本位数,下限包括本位数。

2.“上缴利税”为当年实际已缴的各项税费(不包括代扣代缴税费)和按规定已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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