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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企业诚信对企业重要性8页

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企业诚信对企业重要性(8页)]

企业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重要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更为重要。

通用电气公司在给其股东的一封信中首先讲的就是企业诚信问题,“诚信是我们价值观中最重要的一点。

诚信意味着永远遵循法律的精神。

但是,诚信也不远远只是个法律问题,它是我们一切关系的核心。

”塑造和坚持企业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对形成支撑企业健康发展的独特文化特征,推动企业从优秀迈向卓越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诚信是推动企业生产力提高的精神动力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生产力中唯一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的主体因素,再好的管理、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执行和运作。

因此,企业的诚信建设,在根本上决定于员工个体的诚信、决定于员工的素质,建设一流的队伍是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保证。

塑造企业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就是高度重视生产力中人的因素,通过精神层面的感召力,使得企业内部真诚相待,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度认同和支持企业的经营政策和方针,使企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释放和发展。

2、诚信是促进企业内外有效沟通的桥梁

对企业管理来说,管理的主体是人,人的因素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所有的管理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沟通的问题。

烟草行业转型时期矛盾的多元、多样、多变,决定了有效沟通的广泛性、包容性和深刻性。

行业改革越深入,越要做好沟通疏导工作。

沟通就是让思想观念不断的获得解放,使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沟通是构建“责任烟草、诚信烟草、和谐烟草”的题中之义,是烟草行业自主管理、自我调节的重要机能,也是推动烟草行业进步的必要条件和动力。

能否进行思想、情感、心灵上的有效沟通,不仅仅是工作方法,工作态度问题,对于烟草行业而言,还是能否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三个满意”,是事关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的大问题。

一个企业有了乐于沟通的诚信文化环境,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就多,友情就多,心气就顺,人气就旺,就有利于克服部门之间的本位主义,培养和激发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有诚信才有沟通,有沟通才有活水,有活水才有活力。

“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只能是死水一潭,不会有充满活力的和谐局面。

3、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企业凝聚力是企业生命力和企业活力的重要标志,而企业诚信则是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源泉。

一方面,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能够把企业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优良品质、顽强作风挖掘和提炼出来,成为大家认同和遵从的价值规范,有助于把各级员工对企业的朴素情感升华为强烈的责任心和自豪感,把敬业爱岗的自发意识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使每位个体的积极性凝聚为一个整体,从而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活力。

另一方面,企业对外诚实守信,就能形成巨大的吸引力从而不断赢得创业和发展的机遇,其信誉度就会不断提高。

草流通企业的对外诚信尤其是对广大零售户做出的承诺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共同来实现,每位不同岗位的员工,都要在诚信这个问题上,在各自的岗位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具体的履行工作职责上、在言行举止上都要十分注重诚信这个问题,无论是在专卖管理还是营销工作上,对零售户一旦做出承诺就一定要兑现,做不到的就不要承诺,绝不能失信于零售户。

只有坚持做到“内诚外信”的企业才能拥有更多的合作客户并与其建立“共生共赢”的合作关系。

而一个失信的企业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4、诚信是企业获得最大利润的基础。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真正持久的经济效益来自于诚信经营。

随着烟草行业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入,卷烟消费市场日益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零售户作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宝贵资源,愈加成为烟草公司关注的核心。

这种情况下,烟草公司在客户关系管理中只有以诚信服务为前提,才能切实保证烟草企业员工与广大零售户进行深入的交流,增进彼此的了解和认知,与零售户建立符合彼此要求的诚信服务体系,使零售户对烟草流通企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从而拉近企业与零售户的距离,使零售户理解、支持、配合烟草流通企业的各项经营与管理活动,成为烟草公司忠诚的客户。

只有真正赢得零售户,提高零售户对烟草公司的满意度和忠诚度,烟草公司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更快的开拓市场,才能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增长,在更长远的时间跨度上获得最大利润。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

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第六章选择监事则

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某某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某某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

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某某市有限公司。

住所:

某某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

(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

(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

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注:

3-13人)其中:

董事长一人。

(注:

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或:

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年。

(注:

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注:

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年(注:

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

由公

司自行决定)。

经理对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可

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

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

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或: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

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

自然人为签名):

甲方:

乙方: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

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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