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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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批准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业国际化
第三章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四章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五章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国际化,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
城市国际化的目标是,发挥和增强创新活力之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文明之都、东方品质之城的优势,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东方文化国际交流重要城市,形成一流生态宜居环境、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枢纽、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遵循规律、彰显特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将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国际化阶段目标,有序推进工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的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推进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商务、金融、会展、文化旅游、体育、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外侨、宣传、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国际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轨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
争取国家、省有关涉外领域的改革试点,建立并完善适合城市国际化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会展赛事、招商引资(智)、投资融资、文化旅游、规划建设、生态环保、交通管理、城市治理、对外宣传、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
第八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关领域的城市国际化标准并组织实施。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和采用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提高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水平。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支持,推动有关国家、地区和联合国相关机构、各类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置商务办事处或者办事机构。
第十条每年9月5日为“杭州国际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此期间组织开展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等促进城市国际化的活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国际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产业国际化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进国际领先的技术成果、产业项目、企业,以及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和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大数据等前沿产业。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以下事项制定政策措施,营造国际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一)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
(二)加强国际产业交流合作,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三)引进和培育国际化人才;
(四)引导资本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投入技术研发;
(五)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发展;
(六)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应用;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创新园区、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第十五条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推进世界电子贸易平台建设,建设国际网络贸易中心和“网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城市;在技术标准、知识产权、贸易方式、政府监管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第十六条建设国际化、现代化、智慧化的综合保税区,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第十七条发展数字经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形成国际一流的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构建国际前沿和高端产业集群,建设全球领先的信息经济科创中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十八条加强服务业领域国际合作,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企业,支持建设金融、科技、文化和国际高端服务业集聚区,提升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第十九条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金融与生态、文化、科技的融合,服务实体经济。
以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为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领先地位的财富管理和新金融创新中心。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赛事管理机制,整合相关资源,加强对会展业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大型会展场馆及配套设施,健全场馆运营机制;培育引进专业会展、赛事机构;提升本地会展、赛事的国际知名度,鼓励本地会展企业和品牌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提高举办国际会展、赛事的服务承载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会展机构的联系,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推进旅游国际化,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依托本市自然山水和历史文化资源,开发符合国际需求的旅游产品,建立国际旅游营销体系,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游客服务体系、导游服务队伍和旅游环境。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特色街区和特色商品展销中心,推进国际化商圈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鼓励和支持在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等方面引入国际服务资源,与具有本市特色的服务资源相融合。
第二十三条鼓励本地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成果交流,鼓励境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本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设立前沿科学研究和创新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化专业招商机制,开展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介活动。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用好国际国内的资金、技术和市场等要素资源,通过新设、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实施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项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指导组建行业协会等方式,搭建企业信息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推介宣传等服务活动。
第三章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色和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建设前瞻性、系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方案,鼓励面向国际招标。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城市核心区、重要沿山滨水区、历史风貌区等区域,可以划定为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治理,优化景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市建立健全环境承载力预警体系,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本市与国际重点城市的客运货运班列、航线,加强多种交通方式的联运衔接和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区域性国际客流、物流中心,形成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枢纽。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形成以杭州为中心的省域一小时交通圈,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成网,优化城市快速路网,健全大公交体系,依托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和交通大数据,提升智慧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提升本地与国际网络交换能力,推动杭州成为国际贸易、金融、物流等大数据汇集、交易、应用的重要枢纽城市。
第三十一条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机场、车站、码头、风景旅游区、博物馆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识。
需要设置双语或者多语标识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优先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公共信息标识的设置应当纳入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四章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跨层级、跨部门的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形成城市管理数据体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涉外行政审批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审批办理流程等方式,提高政府运行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涉外咨询和服务平台,为外籍人员在本市工作、生活、旅游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信用管理机构合作,推动本市信用服务企业参与全球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人才引进制度,为引进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建设国际人才创新创业园。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籍专家人才库,完善工作机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人才支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开展本地人才海外培训、国际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聘请境外教师,加强培训和管理;鼓励境外学生来杭州学习、实习。
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来杭州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根据外籍人才居住和引进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第三十六条鼓励本市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组建国际医疗机构。
鼓励本市医院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完善国际医疗保险服务;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制定并实施国际化示范社区建设计划,完善社区周边教育、医疗、休闲、文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具有本市特色的国际化街区和社区。
第三十八条航空、铁路、公路等部门应当在旅客通行、货币兑换、网络环境等方面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优化外籍人员居留、工作许可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涉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为外籍人员和在杭国际组织、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文化国际交流融合
第四十一条本市坚持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城市人文精神,培育开放包容、多元共融的城市文化,塑造东方文化品牌,建设东方文化国际交流重要城市。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推进跨湖桥、良渚、南宋皇城、西溪湿地等文化遗址保护与开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丝绸、茶叶、中医药、金石篆刻等特色文化。
培育时尚文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文化国际交流合作:
(一)依托影剧院、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书画院等场所,举办有国际影响力的戏剧、音乐、舞蹈、影视、动漫、文学、美术、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交流活动;
(二)引进在文化领域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才;
(三)支持创作富有杭州特色和国际元素的文化作品;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拓展境外文化市场;
(五)加强与国际知名文化组织、机构合作,建设国际文化交流平台。
第四十四条鼓励开展外语教学和外语志愿服务,提高居民对外交流能力。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外宣传和城市国际形象推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合作,讲好“杭州故事”,提升杭州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市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杭州国际形象大使”,加强本市对外宣传和推介;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员,可以依法授予“杭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国际友好城市网络,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城市国际交流合作,拓展民间对外交往。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本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依法对外开放。
禁止制定有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与规定。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国际化专家咨询机制,对城市国际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公布城市国际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城市国际化水平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经推进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推进工作委员会设置的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制定本领域的城市国际化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第五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经推进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应当确定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国际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负有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国家、省改革试点任务,推动科技、人才、金融、教育、医疗和文化等领域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鼓励开展城市国际化探索实践。
在发展开放型经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区域国际包容性、加强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塑造国际形象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和项目,可以认定为“城市国际化示范区(项目)”。
第五十八条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表彰。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化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